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立案申請書7篇 "追求正義:立案申請書的精華"

立案申請書是一份重要的公文,用於向相關機構申請立案。它包含了詳細的申請理由、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材料等內容。準確、清晰、有邏輯的撰寫立案申請書是保障案件審理程序順利進行的關鍵。本文將介紹立案申請書的格式要求、撰寫要領以及常見注意事項,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份公文。

立案申請書7篇

第1篇

請求x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x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xxxx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並找出真凶,將之繩之於法。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公司位於三佳鄉溫村。佔地51畝,建築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櫃、保險櫃、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夥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燬、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築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後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後,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採取任何措施。事發後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佔,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x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佔真凶並繩之於法,得到的卻是x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覆(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1、我們是於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x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並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x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炸藥炸燬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x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x公安局立案偵查,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立案申請書7篇

第2篇

申請人:陳解中,男,漢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鄉金塘村三組057號,身份證編號:432502197401146515。電話: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請人:李夢華,男,原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倉庫管理員,故意傷害申請人陳解中致右手殘廢。

被申請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老闆。不同意報案,並故意放走被申請人李夢華。

1、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申請人李夢華實施立案偵查;

3、將立案偵查的有關材料複製一份供申請人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人於20xx年元月31日就職於汛達表業廠,擔任六樓錶帶部生產與品質管理員。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點40分左右,申請人因要求更換生產工具遭到倉庫管理員即被申請人李夢華拒絕。申請人再三說明更換生產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夢華拒絕。

在嚴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申請人只好到寫字樓給香港老闆即被申請人林小姐打傳呼彙報情況。林小姐通知二樓廠長譚風英速處理。

未等譚風英上六樓,李夢華即從4米遠的距離跑過來,一邊罵申請人是小人不該告他狀,一邊拿起臺上的鏟皮刀用力扔向申請人。鏟皮刀落在臺面上又反彈到地下。當申請人彎腰撿起鏟皮刀正待廠長來處理時,李夢華即用雙拳猛打申請人臉、胸部等部位,申請人只好用雙手擋住臉部。誰知李夢華竟打到鏟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傷申請人右手。

同在六樓的鄧美芝(女)與李維典(男)聞聲迅速跑進寫字樓勸阻,方避免更嚴重後果發生。李維典見申請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請人到二樓,由厂部樑啟餘(男)和黃天生(男)送申請人到西鄉人民醫院治療。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請人林小姐與廠長一同到醫院向申請人問事發經過。回廠後,林小姐即通知李夢華離廠。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申請人、申請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可林小姐非但不報案,而且還有意放走了李夢華。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這段長達兩整天的時間裡,廠方無論是報案還是派保安扭送李夢華歸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夢華走之前,李夢華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夢華,則李夢華不致跑掉。

為了打擊犯罪,伸張正義,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第31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對被申請人李夢華、林小姐實施立案偵查。

第3篇

申請人:汪某,男,漢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縣x鎮x村民委員會海子組13號。現實際居住地:x市x鎮(居住一年以上)。

案由離婚糾紛。因貴院立案庭口頭答覆汪某與離婚案不屬於貴院管轄,代理人認為該答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一百零八條、一百一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特此申請。立案申請書。請求事項

受原告委託,代理人於xx年6月21日向貴院郵件了汪某與周離婚案的起訴材料,xx年7月2日,貴院口頭告知:該案被告系xx省x市x縣x鎮x村人,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受訴法院應為x省x市x縣法院,故貴院無管轄權,口頭答覆不予受理。代理人認為貴院該口頭答覆有以下不當之處:本案被告確為x省x市x縣x鎮x村人,但是,被告於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過家,郵寄的起訴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鎮x村委會對此開具的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貴院所在地x打工,並辦理暫住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故貴院依法有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貴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貴院依法糾正。此致!xx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第4篇

申請人(受害人):楊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絡電話1390872xxxx。

委託代理人:馬培傑,雲南楊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絡電話135*******。

請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 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責任。

楊x x與李x x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xx年08月24日登記結婚,申請人楊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結婚後,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漸露出本來面目,開始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開始。據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 、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 x的暴行致傷,並多次到醫院就診。申請人經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一直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20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皁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了十多分鐘,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

經洱源縣人民醫院檢查,楊x 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面板軟組織挫傷,左側整個手背部見擦傷。

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出具“(洱)公(司)鑑(傷)字【20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意見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為已經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該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嫌疑人李x 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後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 x毆打致傷後,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 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應該對申請人的受傷情況進行過問,但是其

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失望,申請人絕對不會原諒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堅決請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其立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李x 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雲南省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村xx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聯絡電話1360872xxxx。

聞言審聽,筆動冤明;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知情釋法,據理力爭;高懸義劍,拍案而起;人間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壓正!

?雲南(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馬培傑律師:135******】

第5篇

請求xx縣人民檢察院對xx縣水務局“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被申請單位xx縣水務局是xx河xx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近年來,被申請單位在河道監管上,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行政不作為,對每戶非法採砂經營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不頒發採砂許可證,也沒有查詢是否有采礦許可證,放縱非法採砂經營者隨意採砂,使xx河xx段河道險象環生,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給附近居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造成極壞的影響,無法保證採砂經營者所僱員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隱患,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請人xx的丈夫xx被非法採砂者xx僱傭,在xx縣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為其採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xx正常工作,現場作業的只有xxxx、xxxx和xxxx三人,下午18時左右,xx指使被害人由河東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遊挪動採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東岸時,掉入xx20xx年8、9月份抽砂時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裡,溺水身亡。被害人xx被xx僱傭上工僅七天半時間,工作地點是在岸上,不熟悉採砂船水中作業的現場情況,僱主也沒有進行安全培訓或告知注意事項,所以慘遭不幸。如果被申請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對河道實施有效監管,而不是,為了一已私利,只收費不管理,就不會發生xx慘死的悲劇。被害人xx的死亡與被申請人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發生事故後,被害人xx的親屬多次找到縣水務局要求其處理此次事故,對非法採砂者進行有效的監管和處理,但他們卻推卸責任:“僱主xx無證採砂,屬非法採砂,與水務局沒關係,我們管不了。”致使被害人.xx已死去三十天多了,還陳屍現場;可與此同時,非法採砂者雖無證經營,但因已交縣水務局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得到水務局的默許,而有恃無恐,在被害人xx陳屍附近,還在繼續非法採砂。對水務局這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申請人十分氣憤,為了給被害人xx討回一個公道,告慰被害人xx冤死的靈魂,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為此,特提出申請,請求xx縣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xx縣水務局“、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專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規定,請求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第6篇

申請人:xx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臺縣xx號,

請求貴局對xxxx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xx年xx月1xx號午後,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xxx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洩之後xxxxx離開。但是x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xx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為。然後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xx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7篇

請求貴局依法對張燕瓊、張東莉、張嘯宇等人刑事立案,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xx年7月4日下午1點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張燕瓊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騙至家中。之後張嘯宇、張東莉等人對我實施故意傷害,先向我頭部猛砍一刀,隨後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彈簧棒打我的背、膝蓋、頭等多處。張鵬浩(兒子)送我到黃水醫院救治,醫生診斷為腦部血管斷裂需向上級醫院救治,隨後轉院到縣醫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經雙流縣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挫裂傷伴隨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張燕瓊等人的行為令在場的.百姓無不恐懼,他們兩名請求公安機關嚴懲凶手。申請人認為張燕瓊等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傷害的行為,並且導致被害人嚴重受傷的後果,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百姓一個安全的生活環

境,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張燕瓊等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