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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立案申請書4篇

申請書7.01K
       怎麼申請立案申請書,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立案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最新立案申請書4篇
立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證號:XXXXX,電話:XXX。
 
申請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被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XX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以合同詐騙申請人挖機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騙取兩申請人在《工程機械買賣協議》上簽字,將兩申請人價值80萬元的序號為DWYC20xx-E4780的履帶式液壓挖掘機騙走一案,申請人已於20xx年4月20日XX公安局報案,貴局於20xx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xx]000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不服,申請複議,貴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復字[20xx]第01號《關於XX等人涉嫌詐騙一案不予立案答覆函》。後來申請人又找貴局領導,領導對申請人說:找律師找些證據,證據夠了就立案。故此,申請人到長沙請XX律師取了一些證,XX律師對唐XX、楊XX、肖XX、陳X時四位知內情的人進行調查取證(請見四份調查筆錄)。根據他們四人提供的證據和被申請人陳XX的錄音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完全構成了詐騙罪。因為申請人同被申請人簽訂的《工程機械買賣協議》是一份假的協議,雙方約定是對外的,
 
而是在去公證處公證、在雙方簽字之前就有了口頭約定,以《抵押合同書》為準,公證後雙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簽字。誰知,經過公證處公證後,被申請人就不願意在《抵押合同書》上簽字了;使申請人完全受了騙(《抵押合同書》是被申請人楊XX親自寫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請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XX自治縣公安局
 
申請人:楊XX、
 
李XX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2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峰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
 
況及檢視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後附說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申請人:**
 
應裕華區趙隊的要求現提供如下證據:
 
一、 證明本案的申請與民事法庭的案件沒有關係
 
A、民事訴訟狀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貨款10萬餘元將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調取,現附件一民事訴訟狀影印件一份共計2頁)
 
B、本人申請刑事立案的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第二項:形成事實部分顧提出此申請
 
1、 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請人以賬本丟失為由,故作虧損隱瞞了事實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書面材料為證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進行調取。證據來源公司兌賬時提供的憑證有本人照相後,經本人核算仍有7噸多貨價值7萬多元沒有上賬。被上訴人均認可在法庭上。(裕華區法院調取)
 
2、 被申請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認已將庫存賣掉在中院承認賣掉金額為1萬元事實。(中級人民法院可掉取。)
 
3、 A、錄音心證據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資產負債表均未實現遭到了辱罵和威脅,已提交裕華區法院證據中133頁錄音稿中趙建斌(會計)的對話。(裕華區人民法院可調取)
 
B、已盤庫拒不出示書面材料及資料有錄音為證。已提交裕華區人民法院法院。(裕華區法院可掉去錄音可證實)
 
C、李春雷的證明拒不出示審計報告(裕華區人民法院可調取證明)中級人民法院可調取錄音稿,庭審筆錄中也已承認。
 
4、 掩蓋事實真相,修改證據使真相扭曲將我告上法庭:在錄音中和在裕華區法院都證實了憑證進行了修改,見到了原件。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裕華區法院可調取).
 
5、 這些條的來源在法庭中已經證實有杜志峰證明為證,提交裕華區人民法院(裕華區法院可調取)
 
6、 有實際銷售情況拒不上賬和區域性承認的本人已提交中級人民法院(可調取)
 
綜合上訴顧本人提出申請立案請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請立案以來這是第五次用時將近5個月,望貴單位視情況而定!
 
立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1*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峰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檢視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後附說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申請人:**
 
立案申請書 篇4
 
申請人:程**,男,漢族,臺灣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於臺北,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臺北市北投區榮華里13鄰明德路150巷15號13樓,暫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區荔景路榮步電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電話 :******。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犯罪進行刑事立案,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年4月28日,李良聰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將全資持有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步公司)1*0%的股權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資產以港幣750萬元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按照約定於201*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轉讓款750萬元港幣,李良聰和榮步公司也分別於201*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請人移交了榮步公司的土地房產登記證書、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經營的全部政府批准檔案,至此申請人已經合法的成為了榮步公司新的投資人和實際經營人。
 
榮步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申請人後,李良聰以及其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不僅不履行協助申請人變更相關股權登記、證照等義務,反而捏造證照遺失等事實,並隱瞞了其股權已經全部轉讓的真相,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照並騙取了相關的證照和公章,接著李良聰又以同樣的方法向相關部門騙取了關於榮步公司的其他證照和印章後李良聰多次以榮步公司和榮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分別與寧夏恆昌順貿易有限公司、重慶市九龍坡區科園三街139號附52號的任大明發生投資業務往來,()致使榮步公司申請人實際經營和管理的榮步公司名下的賬號以及廠房被多次凍結、查封,特別是李良聰2012年8與7日非法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清算的行為,導致了申請人和榮步公司經營陷入了絕境,正常的經營也無法開展,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和其實際經營的榮步公司的合法權益。
 
李良聰在榮步公司的股權相關證照、印章已經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偽造了證照遺失的'虛假事實,隱瞞了股權已實際轉讓並且交付的事實真相,利用騙取到的榮步公司的證照,對外公然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變更申請等實體活動,實際上也非法獲取了本不該屬於他的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欺詐,是現今社會“三打兩建”的打擊物件,是誠信的社會主義國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申請人認為李良聰犯罪主觀故意明顯,也有實際存在的犯罪事實且非法獲取了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有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區公安局
 
申請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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