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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4篇 "創新申請書:摯志改變、激發未來"

歡迎來到我們的公文網站!本文將為您介紹"立案申請書"。在法律領域,立案申請書是一種重要的檔案,用於申請相關案件的立案。我們將詳細解釋立案申請書的格式、要點和注意事項,幫助您提高立案申請書的撰寫效果。無論您是律師、法務人員,或是需要了解立案程式的個人,我們都為您提供準確、實用的資訊,希望能幫助到您!

立案申請書4篇

第1篇

代表人:張海軍,男,漢,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莊市新華區農機街37號1棟2單元602室。聯絡方式:135********。

代表人:張華彬,男,漢,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莊市正定縣諸福屯鎮朱河村紅旗大街永進衚衕9號。聯絡方式:139*******。

代表人:李廣華,男,漢,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鎮衡三村45號。聯絡方式:139******。

請求貴局依法對趙金鋼涉嫌詐騙一案進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

趙金鋼,男,漢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證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天衢西路15號3號樓3單元301號。

20xx年1月—8月期間,趙金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由其所經營的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字號名稱:石家莊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經營者姓名:趙金鋼;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零二院內193號;經營範圍及方式:收貨點、服務)(簡稱黑馬收貨站)與76名申請人分別簽訂貨運合同,約定由黑馬收貨站負責運輸76名申請人的貨物運往山東德州,且約定收貨人提貨時由黑馬收貨站代收貨款,然後由黑馬收貨站支付給76名申請人,運輸費用採用提付

的方式(詳見運單)。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把所託運貨物交付給趙金鋼。然而,趙金鋼在收到收貨人支付的貨款共計636109元人民幣整後(詳見附表2),只向部分申請人返還了151495元人民幣整,其餘大部份以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且佔為己有,共計484614元人民幣整。目前,黑馬收貨站已通過20xx年度年檢,但營業執照中註冊經營地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二零院內193號”,已經不是黑馬收貨站,趙金鋼本人已攜款潛逃,76名申請人的損失已無法追回。

綜上,張金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76名申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貨物;在趙金鋼收到收貨人所支付的貨款後,又隱瞞事實真相,編造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以達到其非法佔有76名申請人的貨款的`目的,且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貴局提出立案申請,請求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維護社會穩定。

立案申請書4篇

第2篇

申請人:陳解中,男,漢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鄉金塘村三組057號,身份證編號:432502197401146515。電話: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請人:李夢華,男,原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倉庫管理員,故意傷害申請人陳解中致右手殘廢。

被申請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老闆。不同意報案,並故意放走被申請人李夢華。

1、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申請人李夢華實施立案偵查;

3、將立案偵查的有關材料複製一份供申請人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人於20xx年元月31日就職於汛達表業廠,擔任六樓錶帶部生產與品質管理員。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點40分左右,申請人因要求更換生產工具遭到倉庫管理員即被申請人李夢華拒絕。申請人再三說明更換生產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夢華拒絕。

在嚴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申請人只好到寫字樓給香港老闆即被申請人林小姐打傳呼彙報情況。林小姐通知二樓廠長譚風英速處理。

未等譚風英上六樓,李夢華即從4米遠的距離跑過來,一邊罵申請人是小人不該告他狀,一邊拿起臺上的用力扔向申請人。xxx落在臺面上又反彈到地下。當申請人彎腰撿起xxx正待廠長來處理時,李夢華即用雙拳猛打申請人臉、胸部等部位,申請人只好用雙手擋住臉部。誰知李夢華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傷申請人右手。

同在六樓的鄧美芝(女)與李維典(男)聞聲迅速跑進寫字樓勸阻,方避免更嚴重後果發生。李維典見申請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請人到二樓,由厂部樑啟餘(男)和黃天生(男)送申請人到西鄉人民醫院治療。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請人林小姐與廠長一同到醫院向申請人問事發經過。回廠後,林小姐即通知李夢華離廠。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申請人、申請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可林小姐非但不報案,而且還有意放走了李夢華。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這段長達兩整天的時間裡,廠方無論是報案還是派保安扭送李夢華歸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夢華走之前,李夢華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夢華,則李夢華不致跑掉。

為了打擊犯罪,伸張正義,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第31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對被申請人李夢華、林小姐實施立案偵查。

第3篇

申請人(受害人):楊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絡電話1390872xxxx。

委託代理人:馬培傑,雲南楊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絡電話13508724904。

請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 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責任。

楊x x與李x x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xx年08月24日登記結婚,申請人楊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結婚後,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漸露出本來面目,開始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開始。據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 、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 x的暴行致傷,並多次到醫院就診。申請人經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一直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20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皁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了十多分鐘,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

經洱源縣人民醫院檢查,楊x 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面板軟組織挫傷,左側整個手背部見擦傷。診斷結果為:1、鼻外傷,面板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2、頜麵皮膚軟組織挫裂傷;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出具“(洱)公(司)鑑(傷)字【20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意見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為已經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該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嫌疑人李x 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後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 x毆打致傷後,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 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應該對申請人的受傷情況進行過問,但是其

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失望,申請人絕對不會原諒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堅決請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其立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李x 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雲南省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村xx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聯絡電話1360872xxxx。

聞言審聽,筆動冤明;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知情釋法,據理力爭;高懸義劍,拍案而起;人間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壓正!

第4篇

申請人:xx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xx縣xx號,

請求貴局對xxxx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xx年xx月1xx號午後,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xxx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洩之後xxxxx離開。但是x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xx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為。然後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xx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