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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人員管理制度6篇 "精細化管理:探討特種人員管理制度的優化與革新"

特種人員指擁有特殊技能、知識或工作背景的人,如安全保密人員、武術高手、外交官等。特種人員管理制度是國家為確保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規定,例如對特種人員的招聘、培訓、考核、薪資待遇、保密要求等方面的管理規定。特種人員管理制度的實施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各項計劃和政策的順利實施。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6篇

第1篇

1、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叫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包括電工、電(氣)焊工、電梯工、登高作業、鍋爐工、製冷工等。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不能有從事本工種所禁忌的疾病。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且按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轉換工種。

7、按照規定參加資格證件的年審,過期未審,按無效證件處理。

9、單位必須為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6篇

第2篇

為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如下幾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廠內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規範特種作業行為。

生產部、各工段;負責電工、電焊工、鉗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b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4.2、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4.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4 、各特種作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轄範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

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

第3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範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複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3.1.1 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裝置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稽核。

3.1.2 資產運營部初審後,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 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後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 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 “學習證”下發後,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1 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 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 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後,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 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1 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複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複審工作。

3.3.2 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複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 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 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複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 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複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 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1 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複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後,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複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5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3 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 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複審驗證的。

6.1 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第4篇

1、特種作業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前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稽核,報安全環保部備案,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培訓考試、取證。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取得作業資格證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合格,(沒有職業禁忌證者)方可參加作業資格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業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5、加強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教育和管理。安全環保部積極認真地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複審和體檢工作。複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塗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補辦。

7、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種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訓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8、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凡內部調換工作單位時,需到安全環保部登記備案。

9、凡安排無證或無效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主管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5篇

確保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適用於對特種裝置購買、使用、維修、保養、報廢管理及對特種作業人員適應崗位要求。

3.1特種裝置包括鍋爐、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

3.2企業所購買及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必須帶有相應的隨機證明檔案。

3.3特種裝置的安裝、大修、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省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3.4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裝置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5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向規定的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特種裝置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檢測檢驗報告,頒發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裝置驗收合格後,負責該專案的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檔案和資料等轉交與發包方,存入特種裝置的技術檔案。

3.7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執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種裝置所在地的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3.9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裝置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10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3.11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焊接工、水處理工、起重工、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安全技術的專業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持特種作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方準上崗。引進裝置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

第6篇

確保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適用於對特種裝置購買、使用、維修、保養、報廢管理及對特種作業人員適應崗位要求。

3.1特種裝置包括鍋爐、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

3.2企業所購買及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必須帶有相應的隨機證明檔案。

3.3特種裝置的安裝、大修、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省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3.4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裝置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5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向規定的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特種裝置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檢測檢驗報告,頒發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裝置驗收合格後,負責該專案的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檔案和資料等轉交與發包方,存入特種裝置的技術檔案。

3.7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執行。

3.8按期向使用特種裝置所在地的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3.9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裝置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

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10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3.11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焊接工、水處理工、起重工、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安全技術的專業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持特種作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方準上崗。

引進裝置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