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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的心得體會4篇 "從法庭到人心——一位律師的介紹與反思"

作為一名經驗豐富的律師,我深深體會到,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實務技能是律師從業的關鍵要素。同時,堅持客觀公正、勇於探索創新也是取得成功的重要途徑。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我不斷學習、積累經驗,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律師工作的心得體會4篇

第1篇

我是一名執業的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我和黨中央及全國律師協會對律師行業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省司法廳和省直律協的領導下,認真、謹慎的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要求自己,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業務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律師業務也有了新的發展,現分項總結如下:

一、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在執業過程中,我忠於憲法和法律,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執業為民,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認真遵守《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和本所的各項管理制度,還積極參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議;明明白白告知委託人的各項權利和風險,不為謀取業務而誤導當事人或者做虛假承諾;沒有私自接受委託和收費,收取額外報酬的行為;沒有向我所瞞報、少繳代理費的行為;沒有采用貶損、詆譭、降低收費標準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的行為;嚴格按業務操作規程辦理,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和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為;與法官、

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相互關係中,沒有非工作場所會見的行為,沒有請客送禮和指使當事人送禮的行為,沒有假借他人之名向當事人所要財務的行為;沒有向司法機關出示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的行為;沒有從事違法和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在執業過程中,我嚴格遵守律師協會章程,積極履行會員義務,主動參與律協活動,並按時參加各種律協會議及培訓。

三、辦理業務數量、類別和服務質量,辦理“三類案件”情況;

四、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社會服務,參與公益活動情況;

由於是執業不滿三年目前沒有接到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執業以來,我積極參加各類社會服務活動,併成為某社會服務機構的法律義工,為社會提供義務法律服務,普及法律知識,促進法治進步;

執業以來,我積極參加各類社會公益活動,為社會獻愛心,積極傳播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公益理念。

五、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情況及擔任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情況。

律師工作的心得體會4篇

第2篇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嘆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訓生活也隨之成為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訓,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臺;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於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為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裡,我學到了許多學校裡很難學到的東西:為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於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代理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諮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係、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係,往往大於純法律關係。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係、同事關係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說,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說,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係。一支超強戰鬥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後勤保障,一個要叱吒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係和穩定的親友關係。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於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後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託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係,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鵰,何樂而不為?

2、同事關係。世上沒有永恆的敵人,也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裡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為豐富的一種高階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係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係之一。律師在我們這裡作為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於自己所在事務所裡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裡的律師不能同時為原、被告雙方代理。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所裡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裡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麼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偽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係。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要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於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於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係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為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裡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並設計好解決方案。(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敘夾議,以聊天的形式蒐集最有價值的線索。(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係。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儘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衝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絡在了一起。對於一個案件來說,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為力,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後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係。因為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後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後遺症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由於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並不太紮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於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在一個月的實訓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於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麼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裡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定,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為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係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為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為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衝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麼做的。我認為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說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麼知道他的案子屬於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為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麼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後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於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為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為其它不規範行為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幹些什麼?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說還審理什麼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絡,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為,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佈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於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為然,認為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裡實訓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諮詢:他因故借給村國小一筆款,後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覆是村國小沒有帳戶,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說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

(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麼,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麼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係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裡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裡都有離婚案件,什麼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說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係。《婚姻法》第8條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後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後的情況。)對於解除同居關係,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於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的標誌和法律程式。登記後,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係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後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3)夫妻生活多年。這種離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義上的離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詳細。最明確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然還有其他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在學校裡雖然我認真學習過一學期的法律文書寫作課程,也練習過許多文書的寫作,但對我今天在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幾乎沒多少幫助。原因有二:其一,學校講授和練習的法律文書寫作集中於公、檢、法各職能部門的文書型別,雖然對律師所用文書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帶過而已,似乎沒怎麼重視這塊,而且所講內容均跟刑事訴訟有關。也許我們老師認為我們最多隻能進入國家職能部門,當不了律師吧!第二,法律風險的要求不同。在學校裡看著案例寫文書,當然寫的好了得的分數自然高,可幾乎沒怎麼考慮法律風險問題,寫錯了大不了少得點分數而已,不會有什麼責任問題。而在所裡寫東西就大不一樣了,無論是格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筆。格式體現一位律師的基本素質和技能,出現瑕疵將會導致當事人、法官對律師產生不稱職的影響;內容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發生紕漏直接導致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那就不僅僅是律師的聲譽問題,而是當事人會不會追究你法律責任的問題。

到事務所後,李老師和楊律師為我提供了大量書寫各種法律文書的機會,使我很快學會了許多常見法律文書的寫作技巧。就寫作這一點,使我既愛又恨。給我寫作的機會是鍛鍊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務都不是那麼容易完成,甚至我從未見過或是聽過的文書也要試著寫。我總不能說我不會寫吧,畢竟還在大學裡呆了兩年,不會寫就不該到這地方來。既然來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這種不會寫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結果總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實踐中我也是這麼做的,李老師和楊律師在大體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對細節進行指導、對技巧進行點撥,對我寫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在律師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中,書寫法律文書是一項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均有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師法律專業素質的一個重要尺度。在我認為律師寫作文書的技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佔有資料和事實,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現實中發生的許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無法預測的。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完整的、甚至是創造性的表達出來。要是沒有充分表達,或者錯誤表達了當事人意圖和目的的法律文書,不論寫的多麼完美,也同樣是南轅北轍,毫不可取,甚至還要給律師本人招惹麻煩。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頒佈過關於法律文書格式的規範,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師閉門造車,自創一套,否則不僅會帶來程式上的麻煩,甚至導致你寫的東西無效,成為廢紙一堆。另外,在書寫上要注意相應得要求,塗改之處一定要當事人摁印確認。

第三,在文書內容上,一定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律師在進行法律文書寫作之前首先應該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確認;認真研究案件事實情況,對涉案的法律關係仔細分析和定性。在內容上努力做到準確、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經得起推敲和考驗。切忌事實表達錯誤、法律運用錯誤或有重大缺陷。同時要求主題明確,法律邏輯清晰,表達簡練流暢。

鑑於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還有對許多問題的看法或感觸等下次我再總結了,但提綱我大致列一下:

(2)公安機關經常成為諮詢者意圖起訴物件的原因;

在所裡,我是一個怎樣的人呢?該成為怎樣的人?我思索過,但無法回答。

人生充滿了酸甜苦辣,成功與失敗,歡樂與痛苦。即便如此,每個人也都應該在不同的舞臺上去盡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論是否有觀眾在喝彩或詛咒。因此,我也強迫自己登上舞臺,但我並不擅長歌舞,我努力模仿著,是否是在耍猴戲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觀眾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給觀眾留下美好的回憶,但我期盼自己沒給大家帶來痛苦與不便。

最後,向你們各位獻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順利,身體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第3篇

4月19日至28日,我們參加了司法廳在安徽司法警官學院組織的《20xx年寧夏律師公證司考業務培訓班》。期間,我們聆聽了《司法行政資訊化建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律師行業改革發展的幾個著力點》《公證工作改革與發展》等8堂專題講座,觀摩學習了安徽徽元公證處、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宣城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先進經驗。特別是通過觀摩學習與座談交流,使我們切身體會到大省的大作為。既讓我們親身體驗了安徽省律師公證等業務工作的發展速度,也讓我們直面感受了發達城市的工作節奏。

一是資訊化建設通盤推動。安徽省全方位、整體設計司法行政工作資訊化建設,實現司法行政系統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做到了每個律師所、公證處、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社矯安幫等工作資料都可以通過資訊網路及時掌握和監控。同時,推動了與公檢法等部門間的大資料交流和資源共享,使資訊化建設走在了全國前列,在助推全省經濟發展中拿到了一定話語權。

二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依託資訊化建設,健全了法律服務網路,整合了法律服務資源。同時,推行電子法律服務,提升法律服務質量。

三是律師行業向新領域轉型較快。由傳統的訴訟業務為主,逐步向證券業務、法律顧問等非訴訟業務轉型。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大的律師所,培養律師經濟先行思維,注重律所文化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凝聚力不斷增強。訴訟業務所佔比重下降,但律師業務收入卻明顯提升。

四是公證行業健康發展。對公證機構進行了合理整合,針對公證行業發展每年都確定一個主題活動,從公證質量、標準化建設、服務視窗建設、公證便民惠民服務等方面,有力提升了公證服務水平。

一是資訊化建設滯後。與安徽省司法行政資訊化建設相比,銀川市司法行政資訊化建設處於初始階段,也僅依靠上級部門做到可利用網路傳輸檔案、釋出動態、召開視訊會議等方面。內網建設僅推行到縣(市)區司法局一級,基層司法所、律師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機構沒有建設內網。

二是公共法律服務較弱。銀川市組織實施了司法行政惠民工程,目的是把法律服務工作最基層、最前沿陣地建設好。通過整合司法行政工作職能,更好發揮服務效力。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資訊化缺失,導致各縣(市)區形式不一,職責不清、功能不全。

三是律師執業領域不寬。經濟社會發展速度決定著各行業的發展取向,受寧夏落後區情制約,銀川市律師大體停留在傳統行業執業。當然,“一帶一路”建設實施以來,銀川市基於前瞻考慮,成立了全區首家涉外法律服務中心,尚處於摸索階段,涉外法律服務業務開展非常少。同時,由於政府購在買法律服務方面力度不夠,律師擔任各級法律顧問的積極性也不高,向非訴訟方面發展仍是短板。

四是公證發展不均衡。全市5家公證處,性質各不相同。行政和事業單位體制的,有財政保障,公證工作發展保守。自收自支和自主經營的',業務拓展較快,問題也隨之而來。

培訓學習使我們深刻認識到,做好銀川市律師公證工作,需要進一步找準差距、總結經驗,集中力量放大優勢工作效力,使其為推動發展產生集聚效應。

一要主動迎合資訊化建設。推動銀川市司法行政資訊化建設需要頂層設計。要加強與司法廳和市委政法的溝通協調,通過上級部門做好資訊化統一佈局。同時,要結合智慧銀川建設,在原有的基礎上,抓緊建立健全律師、公證員電子信用檔案和信用記錄,健全完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各項業務資料資訊和隊伍建設資訊庫。為實現與全市的資訊化平臺有序對接打牢基礎。

二要努力做好涉外法律服務工作。“一帶一路”建設實施以來,銀川市依託中阿博覽會、綜合保稅區等重要國際平臺,成為我國中西亞經濟走廊重要節點城市和向西開放的“橋頭堡”。隨著對外開放步伐加快,銀川經貿交流活動日益繁榮,涉外法律服務需求也將越來越多。我們要抓住這個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主動引導律師行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服務中阿博覽會和“兩區”建設,在推動涉外法律服務工作中拓寬業務。所以,我們要藉助北京大成的涉外法律服務資源,著手從搭建網路平臺、召開主題研討、加強專業培訓、抓好人才培育、發展中心會員、舉辦涉外論壇、服務中阿貿易等方面開展工作。要協調銀川市律協與北京大成總部、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邀請涉外法律服務專家、高校教授、企業代表、本地律師和相關部門共同研討涉外法律服務工作大計,建立銀川市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庫。同時,要組織涉外法律服務中心律師深入各個園區企業,開展送法上門活動。採取多項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拓展服務範圍,、提升知名度、塑造團隊形象。

三要著手建立公證案例會議分析制度。銀川市公證行業的發展大體是穩步的。下一步,主要是按照司法廳司法行政改革要求,做好相關工作。目前,提升公證質量的關鍵還是在於推動交流學習。由於我市5家公證處性質各不相同,公證員參加外出學習培訓的機會相對較少。所以,我們要求5家公證處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每個處準備1—2個自辦公證事項的典型案例。我們組織5家公證處主任和業務骨幹共同開展分析研討和交流學習。針對公證業務工作中面臨的問題,採取會議分析形式去化解矛盾,解決問題。

四要大力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建設。這方面,主要是繼續實施好司法行政惠民工程。主要是依託全市鄉鎮(街道)司法所、村居和社群調委會、法律援助組織建設60個集法治宣傳、糾紛調解、社群矯正、安置幫教和法律服務等功能為一體的司法行政惠民服務站。可以說,司法行政惠民工程實施好,我們就能把服務群眾的最基層、最前沿陣地建設好,也就會有力推動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第4篇

回顧一年實習期的工作與生活,既有因參與辦理各類民商事法律案件的喜悅和滿足感,也有因遭遇挫折,面臨困難的情緒低落,自我指責,甚至是放棄。若不是親身實踐律師這份工作,或許我無法深切體會律師職業起步的艱辛。若不是曾想過放棄,也許一直未能深刻意識到自己的不足。再次選擇堅持,是相信自己能夠吸取經驗教訓,發揮自己的優勢和特長,完成由實習律師到一名優秀的執業律師的“蛻變”。

面對工作中的瑕疵或紕漏,如何吸取經驗和教訓;如何克服執業初期,收入少,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的問題。根據這一年工作期間的所觀所想,我記錄下自己的感悟與心得體會。

實習律師在律所的工作崗位一般是律師助理,主要負責輔助指導律師或合夥人工作。實習律師應該特別珍惜這段時間,用心學習。特別注意不能養成工作結果依賴指導律師審查的習慣;更不能覺得自己不用承擔工作失誤的責任,而放鬆對自己的要求。

某次,我協助團隊律師為某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審批及申請變更登記事宜提供法律服務。待辦理變更登記所需材料基本備齊,準備到市商務局辦理審批手續前,我發現委託方送交的檔案中,各項決議的簽署日期處是空白的。這是委託方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還是委託方需要我方代為簽署?市商務局或市工商局對此有什麼特殊要求嗎?這些疑問我能直接詢問指導律師,請他作出指示嗎?

後來,我查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決議變更股東,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並電話諮詢各行政機構工作人員,在各行政機構官網上檢索其公示的辦事指南,我瞭解到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對其審批辦理時限已作出承諾分別是4個工作日、3個工作日。完成了這些工作後,再請教指導律師的意見,然後與委託方進行溝通,請他們確定檔案的簽署時間,以便我方完成委託事項。

原來,對於自己沒把握的事情,多留個心眼,多問幾個人,多去了解實務操作程式,多查詢法律法規或行業慣例,以一名執業律師的`標準要求自己,才算是做好了本職工作。

優秀的實習律師或律師助理,是能夠積極配合指導律師或合夥人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務。雖然在執業經驗,和執業技能上,與他們相比有一定差距。如果我們在工作態度上,改變依賴心理,以一名執業律師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處處向師傅靠齊,便能夠快速成長起來。

在律所,除了我的指導律師外,我有幸和其他三位經驗豐富,專業技能過硬的執業律師一起工作。他們的執業風格各不相同,擅長的專業領域也不重合。如何配合他們完成工作,從共同協作中學習他們的優點,是我給自己定下的目標。

翻翻自己的郵箱,對於指導律師傳送的工作郵件,交待的事項,是否都做到及時回覆?有沒有因為週末、節假日,而有些倦怠、拖延呢?有沒有因為特別想做到特別perfect,而一再修改,反覆糾結,直到deadline的最後一刻,終於將檔案傳送給指導老師?

作為律師界的職場新人,可能都會有一種期許——希望能夠將自己所知所學限度的發揮,從而獲得工作上的成就感,和滿足感。但難免有時會過於理想化。“為了100%的完美耗時耗力,不如及時提交60%的階段性成果”這是一位前輩告誡我的。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彙編,訴訟文書的製作,檢索與案件相關裁判案例,這些工作耗時耗力,但實習律師若能夠主動、迅速地將這些工作完成,並及時提交給指導律師,不僅為他們大幅度減少工作量,也充實了自己的法律檔案庫。協助指導律師完成工作的同時,相信他們也非常樂意為“小幫手”指點一二,幫助後輩快快成長。

20xx年6月份,我隨同其中一名執業律師和另一位律師助理前往省內某村辦磷礦生產企業完成收購專案的前期盡職調查工作。此次核查範圍涉及目標公司及其控(參)股公司等8家企業,再加上交通不便,工作量較大。

與武漢市不同,在縣級市各行政部門核查資訊時,他們會要求提供執業律師證、所函或介紹信,立案登記證明或法院傳票。雖然我們持有實習律師證,但遇到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配合的情況,也束手無策。

指導律師經驗豐富,他讓目標公司的工作人員攜帶開具的正式介紹信陪同我們一起前往各行政部門。在我們申請核查遇阻時,目標公司的工作人員出面解釋此次申請核查的目的,消除了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顧慮,我們核查工作便能夠順利開展了。

與參與過盡職調查前期資料蒐集工作的實習律師交流,大家對這項工作的辛苦都深有體會。有的實習律師遇到的不僅是各行政機關不積極配合的問題,也有目標公司的工作人員辦事拖沓,態度冷淡的情況。

其實工作量不是不可以減少,關鍵是改變工作方法。我們可以首先與目標公司員工溝通,清楚明確的告知他們,提供真實、有效的公司檔案,配合外聘律師到各行政部門核查公司情況,這是雙方洽談合作,推進專案進行的必要環節。

一般而言,外聘律師進駐公司現場的盡職調查工作是在雙方接洽,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後。如果遇到目標公司不配合的情況,可以與客戶溝通,請他們與對方協調。亦或者在盡職調查開始前,客戶及目標公司,各中介機構共同召開協調會議,確認初步核查範圍,並根據盡調的實際情況,及時與客戶、各中介機構溝通,隨時作出調整,從而提高整個團隊的工作效率。

有一段時間,我感到特別迷茫、焦慮。越想盡善盡美,工作中越是容易出現小失誤。檔案未及時歸檔,發給指導律師的郵件中有錯別字等。每次出錯後便陷入了深深的自責之中。晚上睡覺前,想著明天還有尚未完成的工作,今天的工作中有了哪些不該犯的毛病,遲遲不能安睡。早晨醒來,經常感覺到一股莫名的壓力。這段自我掙扎的過程,特別難受。

直到我按照蔡律師和指導律師的要求,開始整理自己一年的工作,靜下心來翻看過往的工作日記,原來在忙忙碌碌的一年時間中,自己有幸參與各種不同型別案件辦理,學習了不少知識,增長了不少見識。

實習的過程,提供給我們瞭解自己的不足,逐步糾正,培養自己獨立工作能力的機會。比如學會針對檔案內容,檢索查閱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法條發現檔案中存在的問題,學會努力,用心的完成一項工作。這真是一段特別豐富,充實的職業成長經歷。

回想起每次收到指導律師、客戶的一句“辛苦了”或者一個“點贊”的表情符號,其實特別開心。因工作而感到的疲憊,頓時煙消雲山。

我逐漸明白了,與其糾結於每一點工作的瑕疵,倒不如接受自己的不完美。“失敗是成功之母”與“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也”,如果將這兩句話結合起來體會,積極的從細節處完善自己,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積累工作經驗,總結自己的工作方法。在自我認識,自我總結的過程中,看到自己的進步,並認可自己。從而獲得成就感和滿足感,多與指導律師溝通,珍惜每次交流的機會,瞭解成長的過程,學會克服挫折,學會享受進步帶來的喜悅。

一年實習期滿,按照規定可以向司法局提交執業律師申請。但是從執業起到成為一名優秀的律師,需要的是更多年的磨練。“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前進的路上必然有艱辛和坎坷,會面臨各種各樣的挑戰,我相信堅持不忘初心,珍惜在律師事務所學習、磨練自我的機會,便能早日實現自己的職業理想。

回顧一年實習期的工作與生活,既有因參與辦理各類民商事法律案件的喜悅和滿足感,也有因遭遇挫折,面臨困難的情緒低落,自我指責,甚至是放棄。若不是親身實踐律師這份工作,或許我無法深切體會律師職業起步的艱辛。若不是曾想過放棄,也許一直未能深刻意識到自己的不足。再次選擇堅持,是相信自己能夠吸取經驗教訓,發揮自己的優勢和特長,完成由實習律師到一名優秀的執業律師的“蛻變”。

面對工作中的瑕疵或紕漏,如何吸取經驗和教訓;如何克服執業初期,收入少,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的問題。根據這一年工作期間的所觀所想,我記錄下自己的感悟與心得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