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關於合作合同合作合同簽訂3篇 "合作合同簽訂:成功合作的關鍵步驟"

本文主題為“關於合作合同簽訂”,旨在介紹合作雙方簽訂合同所需注意的要點及流程。合同簽訂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情,既涉及雙方的權益,又關係到合作的有效性,因此需要認真對待。本文希望能夠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參考資訊。

關於合作合同合作合同簽訂3篇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1、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專案位於________,並掛靠甲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________商鋪內一切貨源和安防配套經營。

2、乙方同意共同出資購買________商鋪,並裝修,同時按照雙方確定的安防材料裝置的標準及規模進行裝修。

3、乙方確認本專案的第一期投資為_______萬元,甲方負責商店的進貨和管理和技術。

本合作專案期限為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1、甲、乙雙方各佔商鋪內_______%的純利潤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_______個月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_______%作為合作專案的後續發展基金。

2、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為:乙方前期需要承擔第一期投資的_______%虧損。若超過_______%則以雙方各承擔一半分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1、管委會由甲、乙雙方共同組成,是專案經營管理的最高權利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

2、商店管理由甲方擔任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會計由乙方推薦擔任,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店鋪資金。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後實施執行。

3、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五條、商鋪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商鋪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度由甲乙雙方共同制訂,甲乙雙方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六條、每_______個月甲乙雙方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商鋪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並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雙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商鋪和有損甲乙雙方的經營的活動,商鋪經營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商鋪經營的財產為其它人提供擔保合作未經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為,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雙方同意通過。

第九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十條、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一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退出合作經營後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願意繼續合作經營的。

第十五條、合作經營終止後,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作經營終止後______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六條、合作經營終止後,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十七條、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

第十八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協議書由全體合作人共同訂立,自合作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書》共一式______份,合作人各執______份。

關於合作合同合作合同簽訂3篇

第2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合作參與開發建設房地產專案,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甲、乙雙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為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技術支援、資訊諮詢、開發、管理、服務等專案。

根據甲、乙雙方目前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雙方商定本次合作為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範圍及內容是為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提供技術顧問、資訊諮詢等服務,包括專案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的融通及籌措,專案的推介及招商,為專案尋找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等。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義進行對外溝通、資訊交流、協調關係、公關、招投標、談判、簽約等商務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員的身份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進行相應合法商務活動。

4。1。1、向乙方提供商務活動所必需的一切商務談判資料,如甲方的組織機構、管理機構、註冊資本、企業章程、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驗資報告、年度財務報表、法人代表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等一切為合作專案服務的資料證明檔案。

4。1。2、在乙方提供投資開發所必須的資料基礎上,負責籌備專案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的融通及籌措,並及時告知乙方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及中小企業融資結果,並將中小企業融資所需的整套檔案資料給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為其尋求及聯絡相應的金融機構或投資機構。

4。1。3、在乙方提供必須的資料的基礎上,負責協助乙方籌備專案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檔案資料,併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業融資或尋求開發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負責協助乙方進行中小企業融資或合作開發的相關的協議、合同的談判和起草;並協助乙方完成中小企業融資或合作的相關法律檔案的準備和簽署。

4。1。5、為專案尋找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並將談判內容、結果和合作方式等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擔本協議約定的合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費用,土地費用,專案設計、招投標等前期費用,專案廣告推介費,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

4。2。1、負責提供獲得專案服務事宜的公共關係支援。

4。2。3、負責協調使甲方獲得專案服務合同及相應的授權。

4。2。4、負責協調關係並使甲方尋求、聯絡、推薦的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開發的專案競爭中入闈中標。

5。1、乙方在協議約定範圍內所付出的管理費用由甲方承擔,協議簽定後按每個專案資訊為單位,按每個專案總投資額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費。

5。2、本協議自簽定生效之日起7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開辦費,之後按每月的實際投資額(含形象進度所代表的投資額)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費,前期開辦費在月支付管理費中扣減。

5。3、廣告費用、前期費用等雙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並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1、雙方有權簽訂並執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並且無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雙方無論口頭或書面所提供的任何資料、資訊、資料、檔案等均是最新的、客觀的、真實的、完整的,並且不存在任何虛假、侵權、故意疏忽或虛偽陳述。

6。3、雙方將所知悉的可能影響本協議的所有事項(如果有)儘快通知對方,並提示對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義進行或從事商業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中國有關法律和規定,一切違背法律和規定的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均自行承擔。

6。5、乙方以甲方名義對外的一切承諾及相關的意見、觀點、看法和操作,均應在甲方授權或雙方議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6。6、乙方在提出正當的合法商務活動時,甲方應積極的給予支援,

7。1、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一年,若合作專案沒有任何進展則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後終止,若合作專案進展順利,甲方或甲方推薦的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開發的專案競爭中入闈中標,則本協議有效期延長至合作專案銷售封盤為止。

7。2、在下述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在書面通知另一方後立即終止本協議:

7。2。1、一方停止營業或進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書面同意的、為了正當的有清償能力的重組或合併而進行的自願清算)或解散或關閉;

7。2。2、一方無法支付到期債務,或其全部或部分財產被指定給破產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設立地點的法律規定的任何類似官員或程式),或正進入任何破產程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時,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應在儘可能快的時間內將事故詳細情況通知對方,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雙方應該通過協商暫緩或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7。4、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但保密期限過後則不在此限。

7。5、本協議合作期滿,如需延長合作期,雙方可簽訂書面檔案延長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內,為本協議上述專案提供的服務全部結束,則本協議終止。

8。1、一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並且在另一方指出這種違反後15日內,這種違反仍未得到糾正,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給另一方帶來的相應的經濟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8。2、如果任何一方連續三十天無法實質履行其責任,則另一方可以在發出書面通知三十天後終止該協議或其中受到上述影響的任何部分,無法實質履行其責任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9。1、由於任何一方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戰爭、火災、風暴、政治封鎖、罷工(不包括其自身員工的罷工)或自然災害而導致其無法履行協議義務時,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亦不對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9。2、各方在知曉可能導致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後應儘快通知另一方。

10。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履行,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10。2、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履行發生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專案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10。3、除有關爭議的條款外,在爭議的解決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繼續履行。

10。4、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法或依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效力或被宣告無效的,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11。2、本協議一經生效即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和補充。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補充均需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11。3、本協議以中文寫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往來檔案均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_市正式簽署。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第3篇

為促進*域經濟的發展,加快以*為龍頭的山水旅遊資源的統一開發與利用,推動仙遊特色旅遊目的地建設,*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前提下,共同達成*旅遊景區股份合作開發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授權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相關機構( )與乙方以股份合作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共同成立**旅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甲方以現有的基礎設施和景區資源使用權作價作為對目標公司的出資,乙方以現金形式出資入股。

第二條 目標公司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併成立董事會,董事會由5名人員出任,其中甲方出任兩名董事,乙方出任三名董事。董事長由乙方委派擔任,副董事長由甲方委派擔任。董事會依照董事會章程行使公司的所有投資、經營、管理職責。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財務總監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一名由甲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條 目標公司成立監事會,監事會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旅遊資源的保護、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監事會由五名人員組成,其中甲方推薦二人,乙方推薦三人。董事會成員和目標公司的高層人員原則上不兼任監事,監事會章程和監管辦法由雙方另行協商制定。

第四條 目標公司註冊資本金為12308萬元人民幣。乙方在3年內投入8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入股,佔目標公司股份65%;甲方以*景區現有的基礎設施和景區資源使用權作價入股,佔目標公司股份35%,股權比例(以下簡稱股比)原則上不變。目標公司在正式簽訂協議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今後,目標公司可根據需要增加註冊資本金,增加費用由乙方負責籌措,甲乙雙方股比不變。

乙方所投股份資金原則上根據用款計劃按三年分期到位,到位資金均進入目標公司帳戶。第一期資金不低於3000萬元(其中在正式協議生效日一個月內到位1000萬元,正式協議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到位1000萬元,剩餘1000萬元在正式協議生效日起一年內到位);第二期資金不低於3000萬元,需在正式協議生效後第二年內到位;第三期資金20xx萬元,需在正式協議生效後第三年內到位。

第五條 為了加快景區的建設,在下列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由目標公司在正式協議簽訂之日起六年內負責籌措或融資2億元人民幣,用於景區的建設投資(不含房地產。如遇政策性調整,另行協商),甲方提供必要的幫助,所需利息經董事會集體研究批准由目標公司承擔,但不作為乙方股份資金,不改變公司股權結構。:

5.1 景區約15-20平方公里的規劃,已獲得主管部門的最後批准實施;

5.2 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條件下,完成徵地400畝以上,並辦理完相關的用地審批手續;

5.4 目標公司在融資、貸款時可以將公司的資產和門票收入作為抵押、擔保;

5.5 目標公司承擔向個人、企業或機構的融資利息,原則上融資成本不高於12%的年利息,銀行融資以銀行利率執行;

5.6 如果甲方董事不同意或甲方不批准融資或貸款,其責任不在乙方。

第六條 經甲方同意,乙方在目標公司成立8年後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甲方或第三方,甲方有優先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將*風景區(包括何嶺公路、何嶺古道自然景區)合作開發的總面積確定為15-20平方公里左右,具體範圍及面積,以有權部門批准的規劃紅線圖為準,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八條 通過股份合作引進資金,施行現代旅遊發展理念和經營機制,擴大景區範圍,加大景區特色化建設,努力把*風景區開發建設成為全國知名的,集旅遊觀光、休閒度假、康健療養、娛樂購物等功能為一體的國家4a級以上旅遊景區。通過旅遊景區的影響力,提升仙遊良好的社會美譽度和知名度,大力推動和改善招商引資工作,促進當地社會經濟全面快速發展。

第九條 目標公司在景區自然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有權按景區規劃,自主選定法律許可的旅遊經營範圍,包括旅遊地產、酒店、餐飲、娛樂、會議、演出、體育、展覽、購物、園林等。

第十條 雙方合作經營期限為40年,即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若雙方同意,合作經營期限可酌情延長。

11.1 甲方成立以縣領導為組長的*旅遊景區股份合作開發協調小組,專門負責協調股份合作過程中的相關事宜,以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

11.2 甲方須對目標公司在開發建設經營過程中所需要的土地徵用、山地租用、樹木、農作物補償費用制定同類土地優惠標準,並行使法律行政手段,確保徵、租遷移補償工作順利推進。尤其在土地使用、稅金費徵收方面依照 省、 市以及*等各級政府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予以扶持,除房地產開發相關稅收外,在目標公司成立起5年內按照“先徵後返”方式全額返還目標公司所繳的其它地方級稅金費收入,返回金額全部用於目標公司投入景區開發建設。

11.3 *景區的遺留問題(具體問題解決方案及期限由本協議附件約定),由目標公司提供人民幣2200萬元,由甲方負責包乾解決,不足部分由甲方負責。甲方負責景區規劃範圍勘界立碑、農保地調整、生態林調整、專案立項報批及目標公司審批手續協調等開發工作所需要的相關事宜;同時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旅遊區的社會治安、交通安全、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工作,並在基礎設施建設、旅遊環境改造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援,費用由目標公司承擔。

11.4 甲方配合目標公司做好*旅遊開發所需要的總體規劃、修建性規劃及相關經營性策劃的編制工作,並派人全程參與、指導規劃編制工作。甲方已委託 旅遊規劃設計院編制的*-景區總體規劃及重點區域修建性詳細規劃自本協議簽訂後整體移交目標公司,所有費用由目標公司承擔,所有規劃經論證後報甲方審批。

11.5 甲方按照控規要求對規劃區內的溪流、水庫、田地、林地加以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在景區規劃區域內的水源周邊及上游新辦可能汙染水源的養殖、加工企業,以確保水源的清潔無汙染;禁止在通往景區的何嶺公路、古道兩旁一重山的生態林、山地中違章開山採石或違規搭蓋建築物、修建墳墓、陵園,以保持優美的自然景觀,並負責監督目標公司按*景區開發的相關規劃進行實施。

11.6 甲方為目標公司招聘的相關人員的子女提供必要的就學便利條件。

11.7 甲方負責做好從 高速公路互通口到景區的道路規劃建設,爭取在5年內建成通車。景區內新建和修建汙水處理、垃圾處理、水利、農業、林業、道路或舊村改造等基礎設施專案,甲方應負責將其列入本縣基礎設施建設計劃,並以政府的名義或支援以目標公司名義上報上級有關部門爭取低息、貼息貸款或者補助資金。

11.8 甲方負責將*景區內道觀廟宇等宗教場所的建設納入景區的統一規劃中,並理順宗教管理體制,確保*道教祈夢文化得以延續和發揚光大併成為景區的主流宗教文化,積極申請省級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甲方負責根據宗教政策協商制定道觀寺廟等宗教場所管理辦法,並儘量促使*宗教收入大部分用在景區內與宗教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上。

11.9 甲方負責協調解決*景區開發建設所需的用電需求。

12.1 乙方負責在正式協議生效後3年內按上述第四條約定向景區投入8000萬元人民幣,6年內按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籌措或通過目標公司融資2.0億元以上人民幣(不包括入股的8000萬元),用於景區開發建設、旅遊地產(不含房地產)和運營管理等。

12.2 乙方負責在目標公司成立3年內爭取獲評國家4a級旅遊景區,費用由目標公司承擔。

12.3 乙方應優先從*景區現有工作人員中聘用所需合格員工,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含工資、獎金、社保、醫保、公積金等),具體人員由雙方協商確定。

12.4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根據甲方審批的*景區開發相關規劃進行景區開發建設、經營管理等活動,不得進行任何破壞景區資源和景觀的行為或活動,未經目標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得將核心景區(以有權部門審批的規劃為準)內的建設專案或經營性專案轉包第三方經營。為加快景區建設,乙方負責引進有實力的公司與目標公司合作對核心景區外的經營性專案共同投資開發,具體合作方式須經目標公司董事會全體同意。

12.5 乙方負責對景區內原有及後續投資所產生的所有資源和資產進行妥善保護、維護和經營管理,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轉讓。並須積極配合甲方理順與寺廟、景區周邊居民的關係,互利互惠,共同努力促進景區的建設和經營順利開展。

12.6 乙方保證前8年所有門票以及景區的其他經營性收入全部投入到景區的開發建設與運營管理中,股東不得挪用或分紅。第8年後目標公司方可開始對公司產生的利潤按股比進行分紅。第2年起以景區綜合營業收入的10%以上金額(不足100萬元以100萬計)投入景區的宣傳營銷上。

12.7 乙方負責配合目標公司在3年內首先解決基礎設施改善和景觀形象建設專案(包括第1年內完成規劃設計和開工建設景區內環線步行棧道、景區入口綜合服務區、景區綠化改造、旅遊標識系統等;第2年內修建*瀑布擴水的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2個蓄水設施、 2個停車場、規劃並動工建設300個床位以上四星級酒店1家;第3年內建設景區標誌性建築、文化廣場等),開發相關經營性專案,完善景區接待條件建設專案(修建餐飲購物場所等)。具體專案在*風景區總體規劃和修建性規劃中確認。

12.8 為加快景區建設,乙方在確保按協議約定當年度股份資金足額到位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目標公司可將景區資產用於抵押貸款,融資所得全額用於景區的開發建設,但抵押融資所得不得作為乙方股份資金投資額度,且抵押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

12.9 乙方負責引進人才,組建強有力的公司經營管理班子,完成目標公司制定的總目標。經過甲乙雙方的共同努力,爭取在目標公司成立的5至7年內整合其他配套專案包裝上市。

第十三條 在雙方簽訂正式協議生效日起,目標公司擁有*旅遊區的資源使用權、開發建設權、經營管理權、品牌使用權、營銷推廣權、碳排林補權等,同時按照法律所允許的經營範圍進行獨立自主經營。甲方對*旅遊區行使資源、門票、水利、林政、環保、民居等監督管理權。

13.1 甲方委派相關人員和目標公司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共同收取景區門票,相關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由目標公司承擔,門票價格由乙方提議報上級物價部門批准。8年內門票所得收入全額轉入目標公司用以景區的開發建設與營銷活動。

13.2 風景區所在地群眾可憑目標公司統一製作的證件,進出景區從事生產或生活活動。*境內居民可憑有效證件享受不高於5折的門票或年票優惠;具體實施辦法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制定。

13.3 目標公司應尊重景區內宗教場所的自主性和宗教活動,每年提供1300張免費券給九仙祠用於宗教活動(僅限宗教活動使用),非本景區內的人員進入景區參加宗教活動可給予購買優惠門票待遇,具體優惠辦法由甲方牽頭與乙方和道觀寺廟另行商定。

13.4 目標公司應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做好景區安全、升級、達標、創優等工作。

13.5 乙方在完全採取自主經營的基礎上,對於經營所需人員,根據國家有關勞動用工規定優先聘用所在地居民。

13.6 *風景區旅遊開發所需山地、林地及農田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有關征租費用由目標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交景區與乙方合作之前與相關單位簽訂的有關合約、協議、租約、承諾書等,若有損害乙方利益的,甲方應負責在雙方簽約之前自行妥善處理,具體處理方案經雙方商定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五條 本協議生效之前,甲方負責將*旅遊景區與銀行等相關單位所形成的債務、擔保、抵押進行剝離和處理,確保*景區以零債務、零擔保、零抵押的狀況交由甲方指定單位與乙方進行合作開發。

第十六條 凡屬於*景區資源、資產的證件或與雙方合作經營有關的檔案(甲方確認已徵用土地3處,即*現停車場後側10畝,*南北側150畝,承璜公園東西兩側30畝),甲方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全部移交給目標公司,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轉至目標公司名下。

第十七條 甲方同意委託土地收儲中心與目標公司合作,進行前期土地合作開發,並給予目標公司開發收益回報。甲方協助目標公司在5年內根據已批准的*景區總體規劃在景區內按需分期徵用土地不少於800畝(其中水田200畝,山地600畝,第1、2、3年均保證每年完成徵地200畝以上,第4、5年年均保證每年完成徵地100畝以上),所需費用由目標公司承擔。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對徵地費用給予優惠,所徵土地應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性質應嚴格按照政府審批的規劃實施,經營性土地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公開招拍掛等方式取得(出讓地塊的出讓金高於掛拍底價部分可作為目標公司受益,受益資金嚴格按照土地出讓金支出規定納入土地出讓金預算和列支,由目標公司負責全額用於景區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為了提高景區的知名度和考慮經營本身的需要,甲乙雙方將著手研究在可行條件下(有權部門批准),爭取在*景區規劃範圍內或鄰近地區提供約1300畝的山地,由目標公司租用,截止日期與本協議同步,用以修建體育運動休閒場所及相關配套設施,其中由甲方協助目標公司徵用土地300畝(不含十七條中的800畝)用於該專案的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甲方以麥斜巖景區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左右(範圍以紅線圖界定為準)內現有基礎設施和資源使用權作價入股,乙方須追加投資20xx萬元(不含原*股份合作的8000萬元),乙方投資款到位時一併納入目標公司開發,甲乙雙方股比不變,合作方式和條件原則上與*景區合作模式相同。乙方投資款未到位前, 景區仍由甲方管理,乙方及目標公司均不得干預。乙方20xx萬元投資款到位後, 景區開發管理以及相關檔案由目標公司接管(具體條款另行約定)。若乙方未能在本協議生效後2年內全額到位追加20xx萬元的投資款或未能簽約,甲方對麥斜巖景區的開發建設有權另找投資方。

第二十條 為了連線開發*山區旅遊資源,壯大旅遊產業並以其發揮經濟拉動作用,甲方同意金鐘水庫溫泉開發專案在對外招商引資的同等條件下,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優先考慮與乙方進行合作,合作具體條件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條 為了擴大*景區的宣傳,甲方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將仙港大道的部分廣告位跟標交由目標公司使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逾期交繳本協議約定的投入股本金,按應支付金額的0.35‰的比例乘以實際逾期天數向目標公司支付滯納金,用於景區的開發建設與運營管理。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乙方20xx萬元投資款未全額到位,且逾期達3個月的,本協議自行終止,目標公司按法定程式解散,乙方已投入資金不予退還;本協議生效3年內乙方8000萬元投資款未全額到位,且逾期達6個月的,目標公司按法定程式解散,甲方可終止本協議,乙方承擔1000萬元的逾期賠償金,乙方已投入的所有資金在抵扣該賠償金後不計利息由甲方負責退還乙方。本協議生效後六年內乙方未能按本協議第五條約定,通過籌措和融資手段完成累計2億元的總投資額(不含入股的8000萬元、不含房地產),且逾期超過6個月的,則乙方應向目標公司賠償相當於所缺投資額的15%的損失用於景區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 因甲方違約使本協議無法履行,如逾期解決遺留問題、土地徵租用延期落實,無法制止其他單位或個人在規劃內違章建築或擅自開發旅遊專案等,影響目標公司正常經營活動並損害乙方利益的,甲方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實際評估的經濟損失額度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雙方合作經營期滿並無延期繼續合作時,或協議終止公司清算時,目標公司合作期間形成的所有經營性資產(有政府審批,確定產權的資產,具體為食、住、購、娛類資產)按股比進行清算處置。景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配套設施等(包括寺廟、祈夢等宗教設施)以及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對*景區的資源使用權、開發建設權、經營管理權、品牌使用權、營銷推廣權等以零債務、零擔保、零抵押狀態無償收歸甲方。

第二十五條 雙方合作經營期滿並無延期繼續合作時,目標公司應提前半年對合作期間所形成的所有經營性資產進行統計與評估,提前2個月確定資產處置方案,並確保所有資產處於零債務、零擔保、零抵押狀態。對未經甲方許可而轉讓或抵押資產/資源等損害甲方利益的資產處置行為,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相應的補償金(具體補償金額以雙方認可的專業評估公司評估為準)。雙方合作經營期滿或協議終止當日,目標公司所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權等全部移交甲方,處置後產生的收益歸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條 合作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以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經營,雙方可再行協商。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取得專案的合作經營權,但應依法與甲方重新簽訂協議。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作為雙方合作的原則性協議,未盡未定事宜將在正式合作協議或補充協議中明確。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即組成工作協調小組,由甲方任組長,負責正式合作協議前所需的工作,包括對景區範圍的界定、總體規劃的確定、遺留問題的解決期限等。

第二十八條 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有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由任何一方將爭議提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分會)或省級以上仲裁委員會仲裁,該仲裁委為終局。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的所有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八份,正本四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二份,甲方所屬相關部門各執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