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2020企業中層領導管理辦法

  2020企業中層領導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2020企業中層領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中層領導人員隊伍,推動A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參照《XX省省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集團《中層領導人員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公司黨委管理的下列人員: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

(二)公司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總監;

(三)公司總部部門正職領導人員,專案公司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四)總部部門、專案公司副職領導人員;

(五)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列入的其他領導人員。

第三條 公司中層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人事相宜,堅持組織認可、出資人認可、市場認可、職工群眾認可,堅持嚴管與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堅持依法辦事、程式合規。

第二章 職位設定

第四條 專案公司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法定地位。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

第五條 合理確定公司總部部門中層領導人員和專案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職數:

(一)公司總部部門中層領導人員職數一般根據總部組織機構設定和部門核定人員編制數確定;

(二)專案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超過7人,設書記1人,必要時可設副書記1人;

(三)專案公司董事會成員一般不超過13人,設董事長1人,可視需要設副董事長1至2人,不設董事會的設執行董事1人;

(四)專案公司經理層成員一般不超過6人,設總經理1人。

第六條 堅持在職數範圍內按實際需要配備中層領導人員。

第七條 專案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與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董事長原則上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分設。符合條件的總經理一般擔任黨組織副書記並進入董事會。確因工作需要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董事長的,根據工作實際,黨組織書記可以由黨員總經理擔任,也可以單獨配備。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的,黨組織書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任,總經理單設且是黨員的,一般應當擔任副書記。

黨組織書記擔任專案公司其他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設立1名專職抓黨建工作的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且不在經理層任職。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八條 中層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國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決策部署和集團黨委決定,積極推進公司做強做優做大;

(二)認同公司企業文化,具有強烈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自信,敢闖敢試、敢為人先,勇於變革、開拓進取,市場感覺敏銳,善於捕捉商機、防控風險,持續推進企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不斷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具有較強的治企能力,善於把握市場經濟規律、產業發展趨勢和企業發展規律,掌握巨集觀經濟形勢和國家政策法規,有國際視野、戰略思維、法治理念,有專業思維、專業素養、專業方法,懂經營、會管理、善決策,注重團隊協作、善於組織協調,能夠調動各方面積極性;

(四)具有正確的業績觀,堅決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正確處理當期效益與長遠發展的關係,勇擔當,善作為,敢於鬥爭,勤奮敬業,真抓實幹,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工作業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個人品行,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謹慎用權,公私分明,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嚴守底線,廉潔從業;

專案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還必須具有較強的管黨治黨能力和較高的思想理論水平,深入貫徹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方針,嚴格遵守《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善於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抓好黨建工作。黨組織書記還應當善於總攬全域性、協調各方,善於抓班子帶隊伍、聚人才強黨建。

第九條 擔任中層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任職資格:

(一)具有累計3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或者相關的經濟、法律、科技、金融、文化、黨群等工作經歷。

(二)提拔擔任公司總經理助理的,應當具有公司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總監崗位3年以上工作經歷;

提拔擔任公司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總監的,應當具有公司總部部門正職領導人員,專案公司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崗位3年以上工作經歷;未滿3年的應當具有公司總部部門,專案公司正副職崗位累計5年以上工作經歷,其中正職崗位工作經歷不少於2年;

提拔擔任公司總部部門正職領導人員,專案公司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應當具有公司總部部門、專案公司副職崗位3年以上工作經歷;未滿3年的應當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經歷,其中公司總部部門、專案公司副職崗位工作經歷不少於2年;

提拔擔任公司總部部門、專案公司副職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

提拔擔任公司黨委管理中層領導人員的,其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隊或同等規模企業相當職務層次的工作經歷可視為公司相應崗位的工作經歷。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部門規定的資格要求。擔任專案公司黨支部書記的,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領導人員,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市場和職工認可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重大專項、重大改革等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

(二)在市場開拓前沿、經營困難企業工作業績突出;

(三)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業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領導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大專項、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場開拓前沿、經營困難企業急需的;

(三)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領導人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破格提拔領導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式。

第十一條 公開選拔(公開遴選、公開招聘和委託推薦等)領導人員的,按照公司黨委審議通過的工作方案和相關規定明確任職資格條件。

面向海外招聘領導人員的,按照國家、XX省、集團的有關規定,根據需要明確任職資格條件。

第四章 選拔任用

第十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必須發揮公司黨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突出政治標準和專業能力,堅持以事擇人、人崗相適,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注重大力發現培養選拔適應新時代要求的優秀年輕領導人員,用好各年齡段領導人員。

第十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主要採取內部推選、外部交流、公開遴選等方式,對經理層成員也可以採取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方式。對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方式產生的人選,須調查個人誠信狀況。

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應當注重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中層領導人員可以從公司內部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集團系統、黨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發現選拔,注重從中央企業、優秀地方國有企業、行業標杆企業交流引進,注意從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會考察選拔。

第十五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一般應當經過下列流程:

(一)充分分析研判和動議,提出工作方案;

(二)通過民主推薦等方式,確定考察物件;

(三)考察或者背景調查;

(四)集體討論決定;

(五)依法依規任職。

第十六條 在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向集團黨委組織部報告:

(一)公司主要領導成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集團黨委已經研究決定或者集團黨委組織部已經進行推薦考察,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離任等情況下,確需提拔、調整中層領導人員的;

(二)越級提拔中層領導人員的;

(三)各類高層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人員(以下簡稱“配偶移居人員”)、本人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含外籍專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崗位任職的;

(四)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定的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

(五)選拔任用公司總監級以上領導人員(不含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外)、黨委組織部部長、紀檢室主任的;

(六)除專案公司領導班子換屆、重組整合等情形外,一次集中調整中層領導人員數量較大(超過公司黨委管理中層領導人員職數15%)或者一定時期內頻繁調整中層領導人員的(不含退休、軍轉、掛職等任免情形);

(七)破格提拔中層領導人員的;

(八)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九)領導幹部近親屬在公司系統提拔任用的;

(十)中層領導人員因問責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撤職,影響期滿擬重新擔任領導職務或者提拔任職的;

(十一)中層領導人員達到任職或者退休年齡界限,需要延遲免職(退休)的。

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應當在動議前向集團黨委組織部報告,第五項至第十一項應當在討論決定前向集團黨委組織部報告。

第十七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應當在分析研判和動議基礎上提出工作方案,具體程式包括:

(一)公司黨委組織部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中層領導人員。根據日常瞭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中層領導人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二)公司黨委或者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三)公司黨委組織部注意聽取分管領導和有關單位、部門等意見,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瞭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中層領導人員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四)公司黨委組織部將初步建議向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彙報。

(五)初步建議向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彙報後,對擬提拔和進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選從嚴把關,中層領導人員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構意見“凡提必聽”,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公司黨委組織部、紀檢室對人選進行專項核查並及時提出是否影響使用的結論性意見。有關問題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為人選。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環節要嚴格核查把關。

(六)履行“凡提四必”程式後,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召開公司黨委書記專題會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溝通。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如確有必要需公開選拔或者競爭上崗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溝通醞釀後,公司黨委組織部就有關情況與職位分管領導溝通意見。

(八)需要向集團黨委組織部報告的,應當在工作方案確定之後請示報告。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選意向的,應當在確定考察物件後及時上報。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需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採取內部推選方式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的,應當經過民主推薦,綜合考慮考核評價、一貫表現、人崗相適等情況,確定考察物件。

(一)民主推薦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對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確定該職位考察物件時一年內有效,如果擬任職位有變化,一般應當另行組織民主推薦;對非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二)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民主推薦可以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再進行會議推薦,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人數少的專案公司(原則上企業人數在50人以下)中,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三)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在公司總部範圍內組織民主推薦時,參加範圍一般包括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總部部門負責人及以上領導人員、員工代表等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在專案公司範圍內組織民主推薦時,參加範圍一般包括專案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專案公司中層領導人員、員工代表等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四)民主推薦由公司黨委組織部組織,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1)會議推薦。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出相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票;

(2)談話調研推薦;

(3)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

(4)向公司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相關職位、條件、範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公司總部或者人選所在專案公司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

民主推薦結果可與專案公司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

專案公司領導班子副職擬任人選由公司系統內部產生的,民主推薦後,按照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經所在黨組織集體研究後,向公司黨委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第十九條 採取內部推選以外方式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的,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綜合考慮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經過深入分析、比較擇優,確定考察物件。

(一)採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綜合有關方面意見提出擬交流人選,也可以通過民主推薦提出擬交流人選。

(二)採取公開遴選方式的,應當對相關企業和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推薦的人選進行資格審查,開展能力和素質測試。

(三)採取競聘上崗、公開招聘方式的,應當對報名人選進行資格審查,開展能力和素質測試。競聘上崗的,也可以通過會議推薦或者個別談話推薦確定參加測試人選。

(四)採取委託推薦方式的,應當對人才中介機構、業內專家等推薦的人選進行資格審查,並與人選進行意願溝通,必要時開展能力和素質測試。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物件: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三)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四)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行政處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前期醞釀的意向人選不能確定為考察物件,需要調整的,由黨委組織部報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後,進行重新醞釀。

第二十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應當堅持實踐標準,注重精準識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現,全面考察人選素質、能力、業績和廉潔從業情況,防止“帶病提拔”。

(一)對確定的考察人選,由公司黨委派出考察組進行嚴格考察。考察應當保證充足的時間,一般經過下列程式:

(1)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選拔任用方式、不同崗位考察人選,制訂考察方案。

(2)根據考察物件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釋出考察預告。

(3)綜合運用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工作資料等方式,廣泛深入瞭解人選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實地考察、延伸考察、專項調查。

對在現單位任職不滿兩年的考察物件,應當到其原任職地方和單位進行延伸考察。

上述參加個別談話的人員範圍,可參照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4)同考察人選面談,進一步瞭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鑑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物件的研判。同時,請考察人選核對相關資訊,提交工作業績報告。

(5)考察組對考察人選進行業績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人選任用建議,經黨委組織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公司黨委報告。

(二)考察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物件的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徵;

(2)主要缺點和不足;

(3)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4)稽核幹部人事檔案、聽取紀檢監察機構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三)考察還應當把握以下方面:

(1)就人選情況注重聽取公司總部或者所在專案公司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審計部門等意見。

(2)人選就本人廉潔從業情況作出說明。

(3)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人選所在黨組織對考察物件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並由黨組織書記、紀律檢查委員簽字。

(4)及時調查核實清楚考察期間收到的有關問題反映和發現的問題線索。

(5)需要對人選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對通過公開招聘、委託推薦方式產生的人選,應當進行全面考察瞭解,認真稽核人選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幹部身份(以下簡稱“三齡二歷一身份”)等基本資訊,全面瞭解其政治素質或者政治傾向、專業能力、工作業績、職業操守和廉潔從業等情況。對於具備考察條件的,應當到考察物件所在單位進行組織考察;不具備考察條件的,可向其單位發函瞭解情況,或者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背景調查,同時,由被考察物件以書面署名形式如實說明自己工作、學習及任職考察要求的有關方面情況,並至少提供2名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材料,本人承擔不如實說明情況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進一步使用情形的,採取聽取意見方式進行。

(一)專案公司總經理平級轉任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的;

(二)專案公司副總經理平級轉任黨組織副書記的;

(三)企業因併購、接收、管理關係調整等原因列入公司所屬專案公司管理,其原企業正副職納入公司黨委管理的;

(四)因企業重組、託管等原因不再列入公司所屬專案公司正副職,重新擔任公司所屬專案公司正副職的;

(五)其他情形,報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也可以採取聽取意見方式進行。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考察方式,也可以同時包括民主推薦和考察方式。

第二十四條 根據考察、聽取意見情況,公司黨委組織部就中層企業領導人員任免事項建議提交黨委會議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二)擬任人選所在黨組織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構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構有不同意見的;

(三)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四)幹部人事檔案中“三齡二歷一身份”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批覆同意的領導人員任免事項;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二十五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應當由公司黨委領導班子按相關規定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人選的意見。

專案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應當由股東會、董事會履行任免程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中層領導人員任免或者推薦事項時,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票決)方式進行表決。

票決工作由公司黨委書記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以超過半數應到會黨委委員同意形成決定。票決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彙報人選情況。由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人逐一介紹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以及按要求需事先向集團黨委組織部報告的相關事項情況說明;

(二)討論審議。與會黨委委員對擬任免或者推薦人選充分發表意見,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書記應當最後表態。對審議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人作出說明。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三)指定監票人。投票表決設監票人1名,由會議主持人在與會黨委委員中指定;

(四)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與會黨委委員以無記名方式填寫表決票,表明同意、不同意、棄權等意見;

(五)現場計票。計票工作由列席會議的公司黨委組織部工作人員承擔,在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監票人和計票人需在計票報告單上簽字,並實行公務迴避;

(六)監票人報告擬任免或推薦人選的得票情況;

(七)會議主持人宣佈票決結果。

第二十七條 任用中層領導人員,對公司總監級及以上領導人員、總部部門正副職領導人員等實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對專案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實行委任制或者選任制,對專案公司董事會成員實行委任制或者選任制,對專案公司經理層成員實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二十八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任職前公示制度。對於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的擬任人選,在公司黨委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一般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從釋出公示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起算,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規定辦理任職手續。公示結果影響任職的,按有關規定取消任職或者暫緩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任職試用期制度。對提拔擔任公司總監級及以上領導人員、總部部門正副職領導人員、專案公司經理層成員等的,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不保留待遇,一般比照試任前職務層次安排合適工作。

第三十條 實行任免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中層領導人員,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強調廉潔從業要求。對到齡免職退休的中層領導人員,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三十一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任職承諾制度,新任中層領導人員應當就忠誠乾淨擔當作出承諾,任職3年內一般不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第三十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紀實,對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要如實記錄,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交流制度。

(一)中層領導人員在公司總部同一部門、同一專案公司任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還能任滿3年以上的,一般應當交流:

(1)董事長、總經理在同一職位任職滿9年的;

(2)擔任正職領導人員滿12年的;

(3)紀檢委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6年的;

(4)其他領導人員在同一層級職位任職滿9年的;

(5)其他應當交流的情形。

(二)中層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三)副職領導人員應當交流但暫不具備交流條件的,應當先進行輪崗或者調整工作分工。

(四)公司選派財務總監一般應當交流任職。

第三十四條 中層領導人員中的配偶移居人員,其任職崗位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以服務支撐公司高質量創新發展為目標,加大力度、不斷深化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形成制度規定。立足事業發展需要和人才成長規律,進一步破除唯職級、唯年齡、唯資歷、論資排輩、平衡照顧等不良用人導向,持續推進中層領導人員能上能下。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探索打破出資關係層級,綜合考慮人選所在企業規模、效益,所在崗位複雜性、專業性以及行業影響等多種因素選人用人,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層領導人員隊伍。

第五章 考核與激勵

第三十六條 完善體現分類分層、崗位職責特點的中層領導人員考核評價體系。堅持強黨建、抓改革、促發展、重實績導向,引導中層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做到忠誠乾淨擔當,推動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注重考核評價結果運用,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專案公司領導班子調整和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薪酬與激勵、管理監督、培養鍛鍊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對公司總部中層領導人員考核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專案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採取績效考核、民主測評、全面從嚴治黨(黨建)工作檢查考核等方式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一)對專案公司領導班子進行分類績效考核。根據專案公司在公司內的戰略定位、發展階段、發展重點、發展要求的不同,合理劃分專案公司績效考核型別,科學確定各專案公司績效考核重點、考核指標及目標值,綜合相關情況確定考核結果。

(二)對專案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民主測評,一般結合公司年度工作總結會進行。

(三)推進專案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評價,加強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在推動企業貫徹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履行戰略引領、重大決策、風險防控職責,以及完成國有資本經營績效、改革發展重點工作等方面的考核。

(四)對專案公司全面從嚴治黨(黨建)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開展1次。重點考核專案公司黨組織履行黨的建設主體責任,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履行直接責任,紀律檢查委員履行監督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等情況。實行專案公司黨組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

紀律檢查委員的履職專項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強化正向激勵導向,建立健全符合企業特點,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的中層領導人員薪酬與激勵機制。

第四十條 實行與中層領導人員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嚴格規範中層領導人員薪酬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層領導人員的關心關愛,主動了解中層領導人員的思想動態和學習工作生活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應當確保中層領導人員享受帶薪休假、體檢等權益。

第四十二條 堅持有為才有位,對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領導人員,個性鮮明、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領導人員,不迴避問題迎難而上、謀實招、幹實事、有實績的領導人員,應當大膽選拔使用,以正確用人導向激勵幹部擔當作為。

第四十三條 對在企業深化改革、轉型升級、創新發展、黨的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落實集團“創新+”戰略、服務我省XX建設、國家重大活動服務保障、完成公司重大專項和重大改革任務、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中層領導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加大優秀典型選樹力度,積極宣傳中層領導人員的先進事蹟和突出貢獻,營造崇尚創新創業正能量的濃厚氛圍。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四十四條 完善中層領導人員管理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監察監督同出資人監督、審計監督、職工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等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中層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廉潔從業,切實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出資人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黨員領導人員還應當按照黨章黨規黨紀,自省自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十五條 公司黨委、紀委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抓常、抓細、抓長,通過談心談話、考察考核、列席會議、調研督導、教育培訓、實踐鍛鍊和提醒、函詢、誡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識別中層領導人員,加強對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統一起來,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人應當與中層領導人員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與正職領導人員談心談話每年至少1次。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穩妥處理涉及中層領導人員的來信、來訪、舉報,加強輿情收集、分析和處置。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領導人員澄清正名、消除顧慮。

第四十六條 公司黨委、紀委應當加強對中層領導人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監督,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

第四十七條 對專案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出資人監督、審計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專案公司黨組織應當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中層領導人員履職行權、遵規守紀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領導人員之間應當強化同級監督,及時提醒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專案公司黨組織應當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堅持“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黨員中層領導人員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黨員中層領導人員講黨課制度。

第四十九條 專案公司黨組織應當按規定報備領導班子成員分工,無正當理由、未經報備不得調整。

第五十條 專案公司黨組織應當嚴格落實向公司黨委請示報告制度。中層領導人員應當強化組織觀念,按照有關規定,就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等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工作所在地按規定事先向公司或者專案公司黨組織報告。

第五十一條 專案公司應當發揮工會的作用,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民主評議中層領導人員制度,加強職工民主監督。

專案公司應當完善職工董事制度,保障職工代表有效參與公司治理。

第五十二條 專案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董事會、經理層應當分別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專案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織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本公司的黨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

第五十三條 中層領導人員兼職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嚴格管理:

(一)中層領導人員在公司系統以及所任職企業出資企業(包括全資、控股或者參股企業,下同)兼職,根據工作需要掌握;在社會團體兼職合計不得超過3個,一般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營利性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兼職。

(二)中層領導人員在公司系統兼職的,由公司黨委審批。在社會團體兼職的,由公司黨委審批,報集團備案。任期屆滿連任的,應當重新報批。在社會團體兼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中層領導人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包括交通費、通訊費、誤餐費、圖書資料費等),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中層領導人員出國(境)管理,嚴肅外事紀律,不得安排照顧性、任務虛多實少、目的實效不明確或者考察性出國(境),嚴禁變相公款出國(境)旅遊,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

第五十五條 中層領導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應當按有關規定嚴格規範,嚴禁將公款用於個人支出。

第五十六條 中層領導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中層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規範,促進廉潔齊家。

中層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謀取利益。

第五十八條 對中層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以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被問責處分影響期滿的中層領導人員,區分不同情況正確對待。分清問題性質,看屬於工作原因還是個人政治、廉潔方面的原因;分清動機,看屬於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分清輕重程度,看屬於“四種形態”中的前兩種還是後兩種。對以上情形中屬前者且符合重新任職條件的,該使用的應當及時合理使用,表現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第五十九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探索創新,支援擔當作為,允許試錯,寬容失誤。對中層領導人員履職行權過程中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一)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者履行企業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經濟責任為目標的;

(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

(四)沒有為個人、他人或者單位謀取私利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容錯工作在公司黨委領導下開展,由公司紀檢室、黨委組織部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

第七章 培養鍛鍊

第六十條 公司有關部門建立源頭培養、跟蹤培養、全程培養的素質培養體系,以強化忠誠意識、拓展國際視野、提高戰略思維、增強創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鍛造優秀品行為重點,加強對中層領導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實踐鍛鍊。

培養鍛鍊情況作為中層領導人員考核的內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層領導人員政治建設和思想建設,強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黨性鍛鍊,引導中層領導人員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學習貫徹維護黨章,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牢記黨的宗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六十二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層領導人員能力建設,引導領導人員圍繞統籌推進高質量發展,著眼增強核心競爭力、提升行業影響力,著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培養專業能力、專業精神,提升學習能力、政治領導能力、改革創新能力、市場洞察能力、戰略決斷能力、推動執行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層領導人員職業修養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導領導人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秉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企業家精神,帶頭踐行公司優秀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第六十四條 中層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可以以脫產培訓、“三會一課”、線上學習、網路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

中層領導人員線上學習完成情況納入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學習任務要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中層領導人員參加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和在職學位教育等社會化培訓,必須向公司黨委報告,並說明培訓專案的舉辦機構、專案名稱、學習期限和費用等。中層領導人員嚴禁參加高收費的培訓專案和各類名為學習提高、實為交友聯誼的培訓專案。

第六十五條 推進中層領導人員交流培養,交流可以在公司總部與專案公司、專案公司之間進行。

加強中層領導人員在黨務工作崗位與經營管理崗位之間的輪崗交流,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複合型領導人員的重要平臺。

有計劃地選派中層領導人員到市場開拓前沿、經營困難企業、重大專項攻堅、重大改革推進的關鍵崗位上鍛鍊;依託駐外企業(機構)和境外專案,加強國際化經營管理人才的培養鍛鍊;依託集團幹部掛職工作等途徑,多渠道加強中層領導人員培養鍛鍊。

第六十六條 建立健全優秀年輕領導人員管理制度,堅持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健全培養鍛鍊、適時使用、定期調整、有進有退的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優秀年輕領導人員人才庫和履職業績檔案,建設一支來源廣泛、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優秀年輕領導人員隊伍。

第八章 退 出

第六十七條 完善中層領導人員退出機制,根據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年齡、健康、履職等情況,以及企業發展戰略調整、產業轉型、兼併重組等需要,及時調整領導人員,促進領導人員正常更替、人崗相適,增強領導人員隊伍活力。

第六十八條 中層領導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和退休手續,其在公司系統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應當一併免除。

中層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不擔任現職但因工作需要未辦理退休手續(以下簡稱“到齡免職未退休”)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中層領導人員因涉及違紀違法、問責和責任追究應當退出的,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七十條 中層領導人員因健康、個人申請離職學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三個月以上的,其職務任免和工作崗位調整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中層領導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仍未改正或者問題嚴重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及時採取調整崗位、免職(解聘)、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受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獨斷專行,我行我素,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漏報、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

(五)不擔當、不作為,庸懶散拖,職工群眾意見比較大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企業發展、黨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企業喪失發展機遇,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不良後果的;

(七)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或者廉潔自律規範的;

(八)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在企業等經濟實體兼職的,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

(九)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配偶移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一)任職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提前結束試用期的;

(十二)年度考核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幹部群眾意見較大的,或正職領導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連續2年排名靠後、副職領導人員連續2年排名末位且經分析研判確屬不勝任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三)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 中層領導人員自願辭職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報公司黨委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專項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審計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辭職情形的。

重要專案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未滿任職承諾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第七十三條 嚴格中層領導人員退出後的兼職(任職)管理:

(一)中層領導人員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後,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

(二)中層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3年內,不得在與本人原任職企業出資企業有業務關係或者競爭關係的企業兼職(任職)、投資入股或者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擬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

(三)中層領導人員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後,確因工作需要到社會團體兼職,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不得超過1個。

(四)中層領導人員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後,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週歲。

第七十四條 中層領導人員退出後,繼續對所知悉的國家祕密和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國家和原任職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中央、XX省、集團對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託管後,公司黨委管理中層領導人員的幹部人事檔案、因私出國(境)管理,以及在被託管企業範圍內調整崗位等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公司黨委組織部應當參照本辦法,加強專案公司備案職務管理。

第七十七條 專案公司黨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實際完善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黨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公司黨委組織部承擔。公司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