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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合同4篇 經營管理合同:確保商業穩定的重要工具

經營管理合同是企業與管理公司之間的一種合作方式,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企業的經營管理範圍及管理公司的服務內容,以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本篇文章將為您詳細介紹經營管理合同的相關知識。

經營管理合同4篇 經營管理合同:確保商業穩定的重要工具

第1篇

為規範江山農貿城的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市場內的交易秩序,保護市場管理者、業主、經營者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條例)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2.按政府規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業用房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市場,設定攤位,實行划行歸市經營;

3.成立市場物業管理服務機構,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實行規範化管理;負責場內的治安、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保證場內通道暢通,場內外周邊環境整潔;提供良好的經商環境;

4.在市場內設立消費投訴點,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部門調解消費糾紛;

5.依法設立食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制訂檢測制度,落實專職檢測人員,開展食品安全檢測;

6.在各交易區設定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複檢計量器具;設立公平秤,督促經營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制止場內經營者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8.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經營戶開展文明經商活動;開展不良行為信用記錄和“星級攤位”、“信用商號”的推薦評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區的管理制度,制止場內佔道、搭建、擴攤行為或者流動經營行為;制止在市場規劃區範圍內的場外經營行為;定月定期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不多收、不亂收;

10.積極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市場內的違法行為,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以各種藉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檢查。

1.依法經營,遵守甲方制定的農貿城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服從安排,划行歸市,在指定地點、按經營範圍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按時按標準交納各項費用,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2.業主自行出租的商鋪,應同時要求承租者與甲方簽訂“江山農貿城經營管理合同”。

3.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證、照齊全,不出租、出借營業執照。

4.不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商品以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過期、失效、變質及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偽造、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地址的商品,不銷售偽造、冒用認證標誌、質量標誌的商品。

7.不銷售贓物、毒品、淫穢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壟斷貨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規範的計量器具,不短斤少兩。

10.商品明碼標價,不弄虛作假,以虛假廣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欺騙或誤導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並儲存進貨原始發票及有關證件、證書、單據,建立進貨臺帳。

12.銷售與人體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要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生店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有關資料。

13.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不設店外店、攤外攤。

14.自覺做好責任區衛生清潔工作,不亂倒亂扔垃圾,亂貼亂畫、隨地大小便,愛護綠化和公共設施。

15.按規定停放車輛,場內車輛時速不超過5公里,不鳴號。

16.做好防火、防盜、用電安全工作。不在市場內酗酒鬧事、賭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不擾亂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損市場形象的行為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1.甲乙雙方所訂立的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可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若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責任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4.乙方未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的,乙方應按照欠交費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甲方可在農貿城區域內公佈欠費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攤號或房號進行催討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乙方承擔甲方因催討而發生的律師費用和其它費用。

1.本合同的條款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經營管理合同4篇 經營管理合同:確保商業穩定的重要工具 第2張

第2篇

為確保供電所20xx年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努力降低經營成本,全面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行業服務工作質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轄區內電力設施維護、巡視、表計抄收經營管理特簽訂本內部管理協議。

甲方將 臺區的10kv網路、配電裝置設施及其0.4kv以下的線路、戶表等專案的維護、巡視和抄表管理工作交由乙方負責執行。

考核按售電收入、售電均價、線損、抄表戶數、主管業外收入、維護等六項指標進行。

(1)售電收入工資:佔工資總額的30%。按完成售電收入的80%為獲取工資的起點,按照比例拿取售電收入工資,完成計劃售電收入可拿100%售電收入工資,超出計劃售電收入的仍按比例增加售電收入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單項工資的120%。

(2)售電均價工資:佔工資總額的15%。售電均價=售電收入÷售電量,以完成售電均價的80%為獲取工資的起點,按照比例拿取售電均價工資,完成計劃售電均價可拿100%售電均價工資,超出計劃售電均價仍按比例增加售電均價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單項工資的120%。

(3)線損工資:佔工資總額的15%。按照完成比例拿取線損工資,完成計劃線損可拿100%線損工資,超出計劃線損仍按比例增加線損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單項工資的120%。

(4)抄表戶數工資:佔工資總額的25%,按照每抄表一戶獲取抄表戶數工資。

(5)主營業外收入工資:佔工資總額的5%。按完成主營業外收入比例獲取相應的主營業外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單項工資的120%。

(6)維護工資:佔工資總額的10%。對稽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每起扣減維護工資費用的25%,因維護不善造成經濟損失、社會影響以及引起安全事故的扣完全部維護工資。

(7)連續兩個月不能完成各項考核指標加權平均數的80%的,做待崗處理,只發300元基礎工資,並限班學習直至重新上崗。

對使用者反映或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上報所領導,未及時處理和未上報的每次扣50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其相關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

若投訴屬乙方工作範圍內的問題,投訴到供電所並經查證屬實的每次扣50元;投訴到巴東縣電力公司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按其相關規定處理。

(2)抄表合格率:月抄表合格率100%。查出漏抄、估抄、多抄等現象,每戶每次扣50元。

(3)增供擴銷及停電工作:使用者新增容量、變更用電地址、臨時用電及停電工作(事故處理按規程規範執行的除外)等未經所領導批准,擅自停電及開展業擴業務的,除按規定補交損失電量電費外,每次扣50元。

(4)“三代”管理:不得請人代抄、代收、代維,一經發現每次扣100元,發現三次及以下者作待崗處理。版權所有

(5)“三亂”管理:不得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每出現一次扣200元/次,出現三次及以上的,作待崗處理。

(6)電力設施保護:加強責任區內電力裝置的巡視檢查工作、線下建房、被盜竊或遭破壞的電力設施未及時發現並上報的每次扣200元。

(7)非表計抄見電量所收款項不得折算為電量收入,可抵臺區總收入,由甲方掌握考核,一經查出從月兌現工資中全額扣除,扣完為止。

(8)安全生產:按《安全責任書》等內容標準進行考核。

(2)月績效工資=售電收入工資+售電均價工資+線損工資+抄表戶數工資+主營業外收入工資+維護工資。 版權所有

(3)月實際發放工資=基礎工資+月績效工資×80%,其餘的年終兌現。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巴東縣電力公司規定執行。

3、協議有效期限:自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3篇

為規範江山農貿城的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市場內的交易秩序,保護市場管理者、業主、經營者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條例》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2.按政府規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業用房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市場,設定攤位,實行划行歸市經營;

3.成立市場物業管理服務機構,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實行規範化管理;負責場內的治安、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保證場內通道暢通,場內外周邊環境整潔;提供良好的經商環境;

4.在市場內設立消費投訴點,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部門調解消費糾紛;

5.依法設立食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制訂檢測制度,落實專職檢測人員,開展食品安全檢測;

6.在各交易區設定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複檢計量器具;設立公平秤,督促經營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制止場內經營者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8.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經營戶開展文明經商活動;開展不良行為信用記錄和“星級攤位”、“信用商號”的推薦評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區的管理制度,制止場內佔道、搭建、擴攤行為或者流動經營行為;制止在市場規劃區範圍內的場外經營行為;定月定期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不多收、不亂收;

10.積極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市場內的違法行為,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以各種藉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檢查。

1.依法經營,遵守甲方制定的農貿城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服從安排,划行歸市,在指定地點、按經營範圍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按時按標準交納各項費用,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2.業主自行出租的商鋪,應同時要求承租者與甲方簽訂“江山農貿城經營管理合同”。

3.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證、照齊全,不出租、出借營業執照。

4.不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商品以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過期、失效、變質及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偽造、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地址的商品,不銷售偽造、冒用認證標誌、質量標誌的商品。

7.不銷售贓物、毒品、淫穢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壟斷貨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規範的計量器具,不短斤少兩。

10.商品明碼標價,不弄虛作假,以虛假廣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欺騙或誤導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並儲存進貨原始發票及有關證件、證書、單據,建立進貨臺帳。

12.銷售與人體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要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生店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有關資料。

13.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不設店外店、攤外攤。

14.自覺做好責任區衛生清潔工作,不亂倒亂扔垃圾,亂貼亂畫、隨地大小便,愛護綠化和公共設施。

15.按規定停放車輛,場內車輛時速不超過5公里,不鳴號。

16.做好防火、防盜、用電安全工作。不在市場內酗酒鬧事、賭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不擾亂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損市場形象的行為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1.甲乙雙方所訂立的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可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若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責任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4.乙方未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的,乙方應按照欠交費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甲方可在農貿城區域內公佈欠費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攤號或房號進行催討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乙方承擔甲方因催討而發生的律師費用和其它費用。

1.本合同的條款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第4篇

1、甲方負責提供乙方超市用房100平方米,用於倉儲倉庫。貨架必須接受學校現有貨,冰櫃等設施自備。

2、乙方主要經營範圍:學習文化用品、日常生活用品、飲料、小包裝食品等。未經學校允許,乙方不得對外轉讓或承包。

3、在合同期內,乙方須向甲方繳納人民幣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的押金,乙方在學校範圍內享有獨家經營權利。甲方為乙方提供水電設施,費用乙方自理。

4、經營所需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健康證、衛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一個月之內由乙方自行自費辦理。

5、學校有權對超市出售的商品進行抽查並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發現乙方出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學校有權給予沒收並處以一定金額罰款(罰款將從押金中扣除)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

6、乙方不得經營上級工商、衛生、教育、安全等部門規定禁止售賣的商品,不得售賣有任何問題和“三無”產品、菸酒、玩具和其他學校不允許經營的商品。如發生事故將追究承包人的相關責任。承包期內除合法經營外,還要認真打掃超市內外的衛生。

7、甲方對乙方經營的商品在衛生、質量、價格、服務態度等方面有檢查監督的權力,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8、承包期內,甲方嚴格執行上級及國家規定的節假日製度,不因節假日而延長承包期或引起其他爭議。

9、承包期:自20xx年10月15日起至20xx年7月14日止,乙方必須在20xx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33000元(叄萬叄仟元整)承包費。

10、乙方所聘用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身體健康,無傳染病,持健康證上崗。依法經營,主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甲方的監管,熱情為師生服務。

11、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做任何有損學校形象的事。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必須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