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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土地租賃合同4篇 租賃合同:優質廠房土地,保障穩定產業發展

廠房土地租賃合同是指工業企業或個人與土地所有者達成的租賃協議,用於租賃廠房及其所在的土地的使用權。合同中包括租金、租賃期限、使用規定等內容,旨在確保租賃雙方的權益,維護租賃市場的正常秩序。本文將詳細介紹廠房土地租賃合同的要點及注意事項。

廠房土地租賃合同4篇 租賃合同:優質廠房土地,保障穩定產業發展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貨場租賃給乙方使用,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內,甲方不得收回該貨場,否則賠償當年租金十倍的違約金。若乙方中途終止合同,當年剩餘租金不予退還。

1、該貨場年租賃金為 元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合同簽訂時首付半年,本著先交租金後使用的方式支付。

2、甲方必須保證其出租權,並保障乙方的租賃範圍及經營不受任何第三人的權屬主張和非法干涉。涉及第三方的糾紛問題,由甲方負責解決。

第五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廠房土地租賃合同4篇 租賃合同:優質廠房土地,保障穩定產業發展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以下廠房出租協議書樣本:

二、租賃期限。租賃期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滿後,甲方如果繼續對外租賃本房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前日內,與甲方商議簽訂新租賃合同,否則按自動棄權處理,甲方有權另行發包。

三、租金每年為元(大寫),乙方必須於每年的月日前一次性將租金交齊,交不齊則視為違約,每超過一天,乙方應按每年房租的%的罰款賠償給甲方。

四、租賃期房屋的修繕。房屋屬人為的損壞由乙方及時修繕,由於不可抗拒的損壞,由甲方及時修繕。

五、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的一切經濟糾紛及其它任何責任與甲方無關。

1、在合同履行期內,乙方不徵得甲方同意,無權將房屋轉租給第三者或相互對換房屋,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2、在合同期內,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將房屋使用權交付給第三者,本合同對原乙方與房屋使用權者繼續有效。

七、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與第三者發生的一切經濟、民事等糾紛,甲方概不負責。

八、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保持所租房內外所有設施完好無損,如果確需改造或增設其他固定設施,應徵得甲方同意後再進行,所需經費由雙方協商,合同期滿時,乙方如需拆除,需將房屋恢復原樣,不願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補償。

九、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政策變化,市裡統一規劃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賃費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本合同即終止。乙方要積極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間,要遵紀守法,講文明道德,自覺維護好室內外衛生。水、電費及社會公共收費(治安、衛生、工商、稅務等)由乙方自行繳納。

1、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否則每超出一天應賠償乙方年租金的10%的經濟損失。

2、不按合同內的條款規定修繕房屋的應賠償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不得無故終止合同(第九條除外),否則應賠償乙方年租金的%的經濟損失。

1、不得利用租賃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3、不按合同內的條款規定修繕房屋的其它設施,根據造成的後果,賠償其經濟損失。

4、合同終止後要及時搬出,否則按租賃房屋繳納租金,並處以租金的10%罰款。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使雙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廠房出租協議書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備註:租金由甲方簽約人按年收租,並開具收據,如乙方違背,處以租金的%罰款,甲方有權立即收回出租廠房。)

第3篇

出租方願意將產權(或管理權)屬於自己的廠房出租給承租方,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當地政府對廠房租賃的有關規定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租賃廠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以約束雙方行為,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1.出租方將位於的廠房或倉庫(以下簡稱租賃物)租賃於承租方使用。租賃物面積約為平方米。

2.本租賃物的功能為,包租給承租方使用。如承租方需轉變使用功能,須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因轉變功能所需辦理的全部手續由承租方按政府的有關規定申報,因改變使用功能所應交納的全部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2.租賃期限屆滿前個月提出,經出租方同意後,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權。

1.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出租方將租賃物按現狀交付承租方使用,且承租方同意按租賃物及設施的現狀承租。交付時雙方對基礎設施的狀況以交接單的形式簽字確認,並可附照片。對分期交付的,分期交接確認。

1.本出租合同的租賃保證金為首月租金的倍,即人民幣元(大寫:)

1.供電增容的手續由出租方負責申辦,因辦理供電增容所需繳納的全部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承租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前,向出租方支付部份租賃保證金人民幣元,租賃保證金的餘額將於月日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完畢。租賃期限屆滿,在承租方已向出租方交清了全部應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因本租賃行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並按本合同規定承擔向出租方交還承租的租賃物等本合同所約定的責任後日內,出租方將向承租方無條件退還租賃保證金。

承租方應於每月號或該日以前向出租方支付當月租金,並由承租方匯至出租方指定的下列帳號,或按雙方書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3.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應向出租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金額為:拖欠天數乘以欠繳租金總額的.

承租方應於每月日或該日以前按第條的約定向出租方支付物業管理費。逾期支付物業管理費,應向出租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金額為:拖欠天數乘以欠繳物業管理費總額的.

本合同生效後,出租方開始申辦供電增容的有關手續,因供電增容所應交納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增容,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應在出租方申辦有關手續期間向出租方支付有關費用。

1.在租賃期限內,若遇出租方轉讓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產權,出租方應確保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讓條件下,承租方對本出租物享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所屬設施的專用權。承租方應負責租賃物內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年審,並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專用設施以可靠執行狀態隨同租賃物歸還出租方。出租方對此有檢查監督權。

承租方對租賃物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承租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承租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有關制度,積極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承租方應在租賃物內按有關規定配置滅火器,嚴禁將樓宇內消防設施用作其它用途。

租賃物內確因維修等事務需進行一級臨時動火作業時(含電焊、風焊等明火作業),須消防主管部門批准。

承租方應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租賃物內的防火安全,出租方有權於雙方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檢查租賃物的防火安全,但應事先給承租方書面通知。承租方不得無理拒絕或延遲給予同意。

2.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負責購買租賃物的保險,並負責購買租賃物內承租方的財產及其它必要的保險(包括責任險)若承租方未購買上述保險,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賠償及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承租方在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時,應於租賃期滿之日或提前終止之日將租賃物清掃乾淨,搬遷完畢,並將租賃物交還給出租方。如承租方歸還租賃物時不清理雜物,則出租方對清理該雜物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負責。

承租方在使用租賃物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江蘇省法規以及出租方有關租賃物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責任。倘由於承租方違反上述規定影響建築物周圍其他使用者的正常運作,所造成損失由承租方賠償。

在租賃期限內如承租方須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須事先向出租方提交裝修、改建設計方案,並經出租方同意,同時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同意。如裝修、改建方案可能對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鄰使用者影響的,出租方可對該部分方案提出異議,承租方應予以修改。改建、裝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如承租方的裝修、改建方案可能對租賃物主結構造成影響的,則應經出租方及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後方能進行。

裝修、改建增加的附屬物產權屬出租方所有。承租方無權對該主張權利或要求出租方予以補貼。

1.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後,承租方方可將租賃物的部分面積轉租,但轉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承租方負責,包括向轉租戶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不因承租方轉租而改變。

2、轉租租賃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用途;

3、承租方應在轉租租約中列明,倘承租方提前終止本合同,承租方與轉租戶的轉租租約應同時終止。

4、承租方須要求轉租戶簽署保證書,保證其同意履行承租方與出租方合同中有關轉租行為的規定,並承諾與承租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對出租方承擔連帶責任。在承租方終止本合同時,轉租租約同時終止,轉租戶無條件遷離租賃物。承租方應將轉租戶簽署的保證書,在轉租協議簽訂後的日內交出租方存檔。

5、無論承租方是否提前終止本合同,承租方因轉租行為產生的一切糾紛概由承租方負責處理。

6、承租方對因轉租而產生的稅、費,由承租方負責。

在租賃期限內,若遇承租方欠交租金或物業管理費超過1個月,出租方在書面通知承租方交納欠款之日起5日內,承租方未支付有關款項,出租方有權停止承租方使用租賃物內的有關設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承租方及受轉租戶的損失)由承租方全部承擔。

若遇承租方欠交租金或物業管理費超過2個月,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並按本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在出租方以傳真或信函等書面方式通知承租方(包括受轉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動終止。出租方有權留置承租方租賃物內的財產(包括受轉租人的財產)並在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5日後,方將申請拍賣留置的財產用於抵償承租方應支付的因租賃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如承租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且履行完畢以下手續,方可提前解約:

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

3)應於本合同提前終止前一日或之前向出租方支付相等於當月租金2倍的款項作為賠償。出租方在承租方履行完畢上述義務後5日內將承租方的租賃保證金無息退還承租方。

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為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當地政府行為導致出租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時,將按1款執行。

1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用郵遞或傳真通知對方,並應在30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檔案。該項證明檔案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檔案,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

1.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承租方應於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物,並將其返還出租方。承租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物的,應向出租方加倍支付租金,但出租方有權書面通知承租方其不接受雙倍租金,並有權收回租賃物,強行將租賃場地內的物品搬離租賃物,且不負保管責任。

1.若承租方需在租賃物建築物的本體設立廣告牌,須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完成相關的報批手續並報出租方備案。

2.若承租方需在租賃物建築物的周圍設立廣告牌,需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並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1.按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因本合同繳納的印花稅、登記費、律師見證費及其他有關的稅費,按有關規定應由出租人、承租方作為承擔人分別承擔。有關登記手續由出租方負責辦理。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出租方給予承租方或承租方給予出租方的信件或傳真一經發出,掛號郵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頁所述的地址並以對方為收件人付郵七日後或以專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視為已經送達。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可提交蘇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並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賃保證金款項後生效。

第4篇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將其位於國小東南側的約20畝土地出讓給乙方之具體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出讓的土地位於村國小圍牆外向東約 米,向南至黃廣大堤壩臺止,面積約20畝,具體範圍以藍線圖為依據(藍線圖為本合同附件),準確位置及面積以國土部門實際丈量後紅線圖載明的資料為準;

該土地用途為教育用地,乙方用以建設教學設施及生活配套設施,進行教學活動。如今後改變土地性質,需經甲、乙雙方協商後,方可實施。該土地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1.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土地費及徵地費合計為每畝人民幣(下同)陸萬元整,總金額為壹佰貳拾萬元(準確金額以按紅線圖資料計算的金額為準)。該土地費、徵地費已包含安置費、青苗及林木賠償費。但遷墳費用由乙方按國家政策規定另行負擔。

2.今後如發現土地範圍內仍存在權屬爭議、糾紛或有關利害人補償糾紛等,均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如須補償,由甲方補償。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支付給甲方壹佰萬元整,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付清餘款。

2.協助、配合乙方辦理立項、環保、衛生、公安、地徵、規劃、城建、勞動、供水、供電、郵政、電訊等有關審批手續,以及工程報建手續,但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本協議生效後,通知並保證村民不再在上述土地上新播種農作物和新增附著物,否則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協調好村民與乙方的關係並做好治安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4.維護乙方在建設過程中及辦學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徵收、攤派任何費用,或指定建設、辦學所使用的物料及施工單位、供貨單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乙方任用甲方指定的人員或接受甲方提供的勞務。

1.及時提供給甲方為其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協議專案、手續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2.按本協議規定及時支付給甲方或相關部門土地費、徵地費等約定費用;

3.遵守建設規劃、規範等的相關規定,完善建築工程的報批報建手續;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約,致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或延遲實現,均須賠償對方由此而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