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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三方協議”的責任

違反“三方協議”的責任
求職案例: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畢業生,2005年11月開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當一名公務員,但由於國家公務員的錄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結果,而北京公務員的錄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結果。為了“保底”,小王於去年12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俗稱“三方協議”)。今年5月,小王被某國家機關通知錄取。於是小王決定與原先簽訂了三方協議的公司解除協議,該公司要求小王按照雙方的約定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小王找到就業指導辦公室的老師諮詢自己是不是必須得交這3000塊錢。
案例二:小張是某高校畢業生,2005年12月的時候與一家自己比較滿意的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協議簽訂以後小張就沒有再找別的工作,開始撰寫畢業論文和做一些其他的畢業和就業準備工作。今年4月,小張得到簽約單位的通知,說由於該公司經營策略上的變化,原本計劃招收的20名應屆畢業生現縮招為5名。該公司打算與小王解除就業協議,並提出願意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小張認為自己因為和該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業機會,現在該公司給一筆違約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協議,自己再找工作時間上很倉促。他找到就業指導老師諮詢可不可以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強制該單位履行三方協議。

法律連線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違反《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而引起的對違約後果的疑問。《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署,明確三者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一般稱“三方協議”。該協議是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製作和簽署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
三方協議的簽訂程式是這樣的,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就該學生畢業後去該單位工作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之後,首先是大學生領取就業協議書並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和應聘意見並簽名;然後由用人單位簽訂意見;最後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者就業主管部門簽訂意見。
三方協議是我國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產物。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我國的大學畢業生都是由國家統一分配的,因為是國家統一計劃分配就沒有必要簽訂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參與的就業協議。那個時期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證。而隨著我國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的進行,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制度由原來的國家統一計劃分配逐漸向市場化方向轉變。**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鼓勵和引導大學畢業生自主就業,在自願、平等的原則下與用人單位就畢業後的工作問題達成一致。在畢業生就業工作從計劃走向市場的過程中,在畢業生就業完全市場化還沒有實現的情況下,**和學校需要一個過渡性的手段來對大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監管,三方協議就是這種需要下的產物。
在三方協議的內容裡既包括了學校對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行政管理的內容,例如移轉學生檔案、發放派遣證等內容,也包括用人單位和學生平等自願協商的內容,其中關於違約金的內容就是這種雙方平等協商後約定的內容。違反這些內容的行為就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後,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後果。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應當按照三方協議中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交納違約金。在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規定中也規定: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署個人意見之後,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目前,各地大學生就業協議中大都規定有違約金條款,無論協議中哪一方出現違約的情況都應按照協議中的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有的地方的高校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數額受到行政性規定的約束,例如2004年底頒佈的《2005年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如果違約,違約金被限定不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收入。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違約金仍是具有合同性質的內容,因為雖然違約金的數額被劃定了上限,但是具體數額還是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只是教育行政部門為了保護畢業生的利益而為其限定了最高數額。
由於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三方協議中達成的合意是關於畢業生畢業以後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內容,關係到雙方日後建立具有較強人身屬性的勞動合同,筆者認為,不適合採取強制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強制該公司履行就業協議。但小張有權要求其按照就業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專家出招
近幾年,違反三方協議的現象一直處於上升趨勢,這一問題已經成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遇到的一大難題。在實踐中,學校作為就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其責任集中於向用人單位如實提供畢業生的情況、組織畢業生體檢以及及時進行檔案和戶籍的有關移轉手續,這些責任雖然對於大學畢業生的順利就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學校往往是正式的單位,有專門的負責上述事宜的部門和規定,所以學生違反三方協議約定的情況極少發生。違反三方協議的主體主要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違反三方協議給各方當事人都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對於用人單位,畢業生違約不僅會使單位為錄取該畢業生花費的精力和費用付之東流,還會打亂單位的用人計劃。對於在就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畢業生而言,遭遇用人單位違約損失更大,畢業生往往會因此而錯失就業的時間和其他機會,嚴重影響畢業生的順利就業。對於學校來說,學生違約會影響用人單位對學校整體信譽的評價,可能會導致對其他畢業生就業的不良影響;而用人單位違約會損害學生的利益也給學校的就業指導工作帶來困難。
筆者認為,在目前大學生就業方面法律法規尚未健全,三方協議自身內容還不夠完備的情況下,面對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儘量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和減輕違約帶來的損害:
⑴學校加強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從畢業生違反三方協議的各種原因出發,一方面提高畢業生對三方協議的重視程度,讓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的時候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慎重簽約。另一方面,加強對大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明白違約行為是對自己誠信度的降低,而不僅僅是雙向選擇的問題。同時,在大學生遭遇用人單位違約的時候,切實的保護畢業生的利益,幫助畢業生克服困難,繼續就業。另外,學校可以利用自己在資金、裝置、資訊等方面的優勢幫助畢業生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防止畢業生上當受騙。
⑵畢業生自己應多瞭解有關就業的法規和政策,準確定位自己的求職方向,以誠實慎重的態度簽訂就業協議。面對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一方面要大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要及時調整心態,尋找別的工作機會。
⑶用人單位,特別是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應當熟悉大學生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和學校的交流合作,減少因為對大學生就業政策的不瞭解而造成的違約。同時,用人單位秉著誠實守信的態度如實的向畢業生介紹自身的情況和對員工的待遇情況可以減少違約情況的發生,但是對用人單位這一要求的實現還有賴於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