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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租賃合同參考

甲方(出租人):

夜市租賃合同參考

乙方(承租人): 經營品類:

為了共同發展,繁榮市場,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特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場地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將位 計 平方米的攤位,租賃給乙方經營 ,乙方經營期間更換經營品類,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條:租賃期限和租賃費交納

一、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夜市營業時間:每日18:00(冬季:17:30)到凌晨1:00;

三、租賃期內乙方共需向甲方繳納場地租賃費為 元/月,支付方式:先付後用。一季度一交,每季度結束前5日付清下季度的租金。

四、本協議履行期滿,雙方如有意延長租賃期限,應在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重新簽訂新書面租賃協議,同等條件下,以承租方優先為原則。

第三條:保證金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必須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500 元。如遇乙方出現投訴而乙方不及時處理,則由甲方代為處理,費用從該保證金中扣除。協議期間,如該保證金減少,則由乙方及時補足保證金。如乙方退場後無物品器具損壞,則由甲方如數退還保證金。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按本協議第二條之規定向乙方收取場地租賃費。

二、甲方對乙方員工實行統一管理,對於違紀情況的,甲方有權對乙方員工實施處罰。

三、甲方應廣泛蒐集乙方的建議和要求,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各項管理制度並依照這些制度對乙方的經營活動統一管理監督。

四、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有償提供租賃經營場地以外的輔助設施及服務,並負責夜市次日物業清潔工作。

五、按時向乙方提供協議約定的經營場地,保證乙方經營活動的開展。負責夜市公共部分照明用電和用水。

六、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規定的時間開業,或者乙方在租賃期內無故撤場,甲方有權沒收500元保證金。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核準經營範圍內獨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嚴格遵守稅收、工商等規定,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工作人員在工作場合、工作時間內必須配合管理。乙方有權根據自身營業需要招聘或辭退營業人員,乙方不得聘用因違反甲方管理制度而被辭退的人員。

三、乙方必須按本協議第二條及時交納場地租賃費、電費等,如不按時交納,甲方有權終止租賃協議,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四、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不得超範圍經營,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整體企業形象(商品展示、營業秩序等)。乙方必須文明經商、公平競爭,不得使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

五、乙方不得將經營場地轉租他人,未經甲方同意轉租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場地。

六、在租賃期內,若遇甲方經營所需市場進行規劃、調整,乙方必須服從。

七、乙方租賃場地必須承擔安全責任,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器。租賃期間因操作不當等引起的火災等事故,其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負。

八、乙方應自覺愛護公共財物,保證甲方所提供裝置、設施完好無損,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修繕或賠償。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一、在租賃期間如乙方要求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並且辦好所有退場手續方可退場。

二、在租賃期間,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決定解除協議,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1)不按時交納場地租賃費的;

(2)違反工商、物價、稅務、治安、衛生、消防、技監等法律法規,經書面警告後仍不糾正的;

(3)因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被新聞媒體曝光影響甲方聲譽的;

(4)違反甲方各項管理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5)不妥善使用、維護公共設施,或造成甲方嚴重財產損失的;

(6)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產品經營出現質量問題或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經甲方警告,仍不糾正的;

(7)與顧客吵架或打架,或者有其他嚴重侮辱顧客行為影響甲方聲譽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簽約雙方應本著誠信合作、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態度簽訂此協議。本協議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若有違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本協議的約定處理,並由違約方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第九條:不可抗力

租賃期內,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損失的,雙方免責條款。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及其他

一、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凡與本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檔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標籤:夜市 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