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合同範本

預售停車位買賣合同參考


預售停車位買賣合同參考

第一條 茲為預售停車位事宜,雙方制定本合約。
  第二條 停車位數量及價款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_________元整。
  本契約停車位數量為_________位,價款如下:___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同意依付款明細表所列,買方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自行向賣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者,買方同意自逾期日起按日加付逾期期款部分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並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但賣方同意緩期繳付者,不在此限。
  雙方同意每期付款間隔至少為_________日。
  賣方同意停車位總價款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於辦理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後,點交停車位時,買方繳清之,且本期付款間隔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四條 驗收
  賣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必要設施及領得使用執照後,應通知買方於七日內進行驗收手續。
  買方於驗收時對本契約停車位之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修繕,於完成修繕前買方得拒絕點交。
  第五條 產權登記及點交期限
  買賣雙方同意本停車位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並於登記完畢後兩個月內完成點交。
  第六條 買方義務
  買方應配合簽訂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
  買方於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1)繳清第三條保留款以外之自備款。
  (2)繳清因逾期付款應加計之遲延利息。但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該期間得予扣除。
  (3)繳清第十條所列應由買方繳付之稅費。
  如需辦理貸款,應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檔案、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檔案、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
  買方同意配合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產權登記之相關事宜,並於賣方或其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協辦,否則應賠償因而所產生之額外費用(如罰鍰、增加稅費等)及損失。
  買方應於收到點交停車位之通知日起_________日內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賣方義務
  賣方應提供停車位種類及產權登記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五)予買方,並就說明書內各項詳實填注,如有虛偽不實,由賣方負法律責任。
  賣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開工,自開工日起_________日曆天以前完工,並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如有逾期,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並於辦理點交本契約停車位時給付買方。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間不計入前開天數:
  (1)買方未依約交付本契約所載之各期價款及遲延利息或其他應由買方負擔之稅費,其遲延期間。
  (2)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3)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4)有關水、電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及程式而定,不受本項完工期限之約束。但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買方如因需辦理貸款,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賣方不得將該本票供其他任何擔保之用,且賣方取得貸款撥付款項時,應即返還該本票予買方。
  賣方應於買方配合完成點交停車位手續時,將所有權狀、保證書、保固服務紀錄卡、停車場管理公約、使用執照(影本)、鑰匙、遙控器及代繳稅費之收據一併交付買方。
  第八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賣方同意自雙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點交手續日起,依下列方式負保固責任。但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無法辦理點交者,買方同意賣方自通知之點交日起負保固責任。
  (1)建築結構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2)機械裝置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3)其他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第九條 契約轉讓條件
  買方於本契約停車位產權登記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款前,如欲將停車位契約轉讓他人者,應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買方同意於契約轉讓時繳付部分手續費予賣方。
  賣方同意前款手續費不超過停車位價款千分之二。
  第十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地價稅、房屋稅以點交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土地增值稅應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由賣方負擔。
  (2)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3)賣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稅費外,買方無須負擔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規格誤差之處理
  本契約停車位之竣工規格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因竣工規格尺寸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之減少超過上述標準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賣方保證本契約停車位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佔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糾葛情事。如有產權糾紛致損害買方權益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
  賣方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事由發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於解除契約同時無息返還買方已繳付之停車位價款。
  買方同意購買本契約停車位,日後應依法令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違約罰則
  賣方違反前條第一款之規定,或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有關逾期開工日或完工日達六個月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外,並應同時賠償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予買方。但該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之價款者,以已繳價款為限。
  賣方違反第五條規定逾期未辦登記或點交者,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逾期達六個月者,買方得依前款規定解除契約。但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買方違反第三條第一款之約定,逾期付款達六個月,並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繳而未繳者,賣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得沒收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但該沒收金額不得超過停車位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第一條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買方所執存之本契約,賣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之。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