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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買賣合同參考


林木買賣合同參考

甲方:

乙方:

為貫徹落實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政策,經缸瓦窯溝村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將村所屬林地林木座落(炮臺陽坡大北坡西孟子溝)一事進行協商,最後以陸萬捌仟元整賣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擬定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林地、林木座落四至,樹種面積:

東:分水嶺 西:山根 南:石孟子溝 北:北岔陽坡 面積:約390畝。

二、林地、林木買賣年限:

從2010年8月26日起至2080年8月26日止,期限為70年。

三、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後乙方一次性交林木款陸萬捌仟元(¥:68000.00元)整,將此款交缸瓦窯溝村村委會。

四、在合同期間,乙方具有林地的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乙方自主經營,自主管理,甲方不予干涉。

五、雙方責任:

1、因四至不清,權屬不明,甲方負責解決處理,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並負責賠償。

2、林權證的變更手續由乙方辦理,並支付費用,需甲方提供手續,甲方應積極提供。

3、砍伐樹木時,乙方按規定審批砍伐,不得亂砍濫伐,否則自行承擔其責任,與甲方無關。

4、在合同期限內,乙方盡享有轉讓、轉包和他人聯營的權利,其家庭和子女有繼承權。運木村的道路問題,甲方協助乙方解決和處理,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支付。

5、砍伐樹木後,乙方按其有關部門的規定栽植,甲方不予干涉,在合同期間乙方自己爭取的資金和上級的優惠政策,就此林木所給的補助,歸乙方所有、使用。

6、合同期滿,乙方將林木和林地內沒砍伐的樹木無條件交還甲方。

7、陽坡已賣出的墳地,見原始合同讓埋。

8、山下爆竹庫佔地合同到期後,地租由乙方收取。

六、違約責任:

單方隨意解除合同,應向對方賠償違約金捌萬元整(¥: 3 80000.00元),不足以彌補對方所造成損失的還應予以補償。

七、未盡事宜,雙方另協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鎮政府一份,公證處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隆化鎮缸瓦窯溝村村委會

法人代表:

乙方:

村民簽字:

年 月 日

標籤:買賣合同 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