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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模板8篇

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基本內容或者目的的協議,通過寫合同,我們可以維護好社會的經濟秩序,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合同管理制度模板8篇,供大家參考。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8篇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篇1

一、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稽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篇3

各專案部: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用工制度,把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納入規範化管理,根據《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及集團公司整合體系《勞務分包控制程式》、浙長城建司第勞(20__)35號、浙長建司人資(20__)3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勞動用工管理

1、任何專案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必須經集團評價合格的勞務分包名錄內選擇確定勞務分包單位同時分公司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正式勞務分包合同。

2、各專案部根據勞務分包要求,督促協助勞務分包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辦理暫住證,應及時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3、各專案部使用集團公司所屬分公司人員時,必須及時辦理借用手續,使用集團公司退休或社會退休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簽訂退休返聘協議書,方可使用。

4、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嚴禁使用無證、過期或無效上崗證上崗。

5、嚴禁勞務分包單位和專案部招用社會盲流或不滿十六週歲的童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不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二、工資支付管理

1、專案部,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得拖欠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單位、專案部向分公司財務部門領取人工費時,必須憑勞務分包單位人工費發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領取人工費,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

3、專案部必須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對民工的工資發放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分包單位未提供勞動者考勤表,工資發放清單,專案部不予支付人工費。

三、專案部違反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規定或被新聞單位及政府部門通報批評的,給企業形象造成影響的,將嚴厲查處並對專案部給予處罰。

四、本規定適用於分公司內部所有專案部。

五、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與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相牴觸的,以集團公司檔案為準。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篇4

現根據公司要求,結合本專案具體情況,為搞好專案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專案的管理水平,使專案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個新臺階,特制訂專案部合同管理制度,請專案各(科)室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實行招投標制度:

材料採購、勞務、分包等合同實行招投標制度,凡萬元以上的專案(含一萬元)鬚髮出招標檔案,招標檔案由各專業技術部門負責根據圖紙、技術要求和供應時間共同起草,對於工程數量由技術和成本室共同核對籤認後,作為合同數量。由專案各專業技術、工程及材料聯合對材料供應商、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察,並寫出詳細的考察報告,根據考察報告,確定投標單位,投標檔案收齊後,由專案工程、技術、材料、成本、經理等聯合組織開標,根據考察的結果和投標價格確定中標單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經理在專案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專案的合同管理工作。專案任何直接費用支出均應簽定正式合同,並按已經定出的原則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檔案及相關資料原件由成本經理統一保管,具體執行人員可執有副本或影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負責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實行各室傳閱、修改後定稿,定稿後的合同各室應嚴格按照規定條:款執行。

3、勞務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負責起草,合同草稿實行各室傳閱、修改後定稿,定稿後的合同各室應嚴格按照規定條:款執行,對於合同外發生的工作和內容必須由用工和派工人在當天籤認,每月26日前由工程經理將當月各隊所有結算資料轉交成本室核算,當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結算。

4、專案經理組織責任人員對重要的合同文字進行學習,提高員工的合同意識。各業務主管人員以合同為日常管理的依據,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追蹤,並及時做好記錄。各業務科室主管向成本經理提供分包單位和供應商的合同履行情況及相關證據。成本經理在進行工費、材料費等費用支出結算時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況為依據。

5、嚴禁後補合同。

三、變更洽商管理:

1、專案對甲方的洽商,必須先辦理完變更洽商,當天交一份給成本室備案,成本室根據變更洽商內容::編制工程概算或預算上報給甲方,甲方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洽商內容的施工,否則不能進行變更洽商的施工。

2、對於勞務、分包和材料採購的技術交底應與變更洽商應嚴格區分開來,變更洽商應附有甲方籤認洽商的原始資料,方可進行調整合同價款,否則不能調整合同價款。技術交底只是作為工程施工的依據,而不能作為變更洽商和結帳的依據,凡以技術交底作為結算依據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認可。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篇5

一、總則

1、為了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規範、全面、及時,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的總類

1、採購合同:華為、第三方採購

2、銷售合同(訂單和到貨確認書):移動、電信、聯通

3、第三方採購:同行業之間的採購

三、銷售合同管理

1、綜合部物供發貨必須以行政部所發的電子訂單為憑證,否則不以發貨。

2、如無訂單但又需緊急發貨的,需有業務人員填寫申請書(申請流程:客戶經理-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採購物供-行政oa備檔-客戶經理)

3、公司訂單傳真或通過其它方式傳過來,先由行政部備電子檔,併發市場部助理和綜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場部經理,綜合部經理和技術部經理。

4、採購物供將客戶公司簽字確認的到貨確認書,以電子檔形式傳送至行政部備檔和市場部業務助理,且抄送至綜合部經理。

四、採購合同、第三方採購合同

1、採購申請人將由雙方蓋章簽字的採購合同報綜合部行政備檔

2、採購申請的oa流程:採購申請人-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採購申請人-行政部備檔

五、每月底由市場部助理、綜合部物供和行政對訂單、到貨確認書進行核對,以保證訂單的完整性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寫《合同公章使用明細表》(明細表內容包括;姓名、使用時間、使用事由、合同名稱),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將合同公章使用明細表,傳送至綜合部一份,由綜合部進行整理,有需要備檔的合同與公章使用人溝通。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篇6

為加強我院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及經濟糾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經濟合同的簽訂

1、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2、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我院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院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

3、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履約能力,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4、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擇優簽約”的原則。

5、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醫院內部其他科室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權衡,然後簽約。

6、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7、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8、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我院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二、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1、醫院各類經濟合同由法人代表及院長或其授權委託人審批,主要包括如下經濟合同:

(1)醫院的各類經營性經濟合同;

(2)對外招商、招標、合作經營等重大對外經濟合同;

(3)醫院自建或承建的各類安裝、建築、裝飾、修繕工程合同;

(4)醫院各類固定資產購置合同;

2、經濟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合同申報

各類經濟合同的經辦人員,應事先填寫“合同會審表”,經科室負責人稽核簽字後按審批程式報醫院各級領導稽核批准。

(2)合同會審

①由醫院院務會議對送審的經濟合同的價格條款進行稽核,經調查研究後出具稽核意見;

②由醫院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稽核意見;

③由合同涉及的相關業務科室出具稽核意見。

(3)合同審批

經院務會議會審後的合同文字,報各領導按許可權審批。

三、經濟合同的履行

1、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3、相關科室應及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及時向相關領導彙報。同時對醫院重大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著重以下幾方面:

(1)合同履行情況;

(2)合同未能履約的原因、責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式、標準及資料登記情況;

(4)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

(5)其他情況。

四、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3、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醫院內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4、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5、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6、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五、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2、合同糾紛由簽約科室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

3、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院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

4、醫院各科室在處理糾紛時,應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5、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六、經濟合同的管理

1、本醫院經濟合同的管理由院長總負責,由辦公室管理。

2、醫院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醫院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醫院簽訂的合同文字的完整性;對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院法人代表委託書的日常管理;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醫院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醫院合同糾紛及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3、醫院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醫院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金額、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篇7

一、為減少和避免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於公司的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各管理處/站各類人員的招用。

三、招用勞動用工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六週歲。男五十週歲以下,女四十五週歲以下(護衛年齡條件按原規定),身體健康,無傳染病、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現實表現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記錄的。

四、經批准招用新員工(包括補充自然減員招用的新員工)必須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勞動服務公司培訓中心的待業生和有技術專長者。招聘錄用員工按《員工招聘錄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五、從事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應當持有相應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證)。

六、招用新員工應當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辭退。

七、凡現有在崗在職男滿六十週歲、女滿五十週歲的員工,各管理處/站應從實際出發,平穩過渡。原則上三個月內必須清理辭退,並理順好勞動用工,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遇特殊情況的,特別是年齡條件不符合的,必須由各管理處/站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體檢證明,才能確定是否繼續使用。

八、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篇8

為落實集團公司煤炭銷售“六統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銷售集中度,加強和規範煤炭買賣(銷售)合同(以下簡稱銷售合同)管理,不斷優化使用者結構,推進公路煤炭物流經銷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一、年度銷售合同簽訂

年度銷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據區域資源掌控和煤炭採購、上年度使用者合同執行、承運配送情況,初步同用戶銜接,提出需求意見,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年度煤炭產量銜接方案,確定大客戶目錄,制定煤炭銷售談判價格,通過年度煤炭產需銜接會,按照“統一訂貨、統一談判、統一合同、統一計劃、統一調運、統一結算”要求與使用者簽訂銷售合同。

二、新增銷售合同簽訂

新開發使用者和增量使用者銷售合同,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使用者統一談判,也可由集團授權市公司與使用者進行談判,通過集團煤炭物流資訊網進行簽訂。

新增銷售合同網上籤訂時間定為每月下旬集中辦理。貿易類企業必須出具終端使用者的委託書。

三、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簽訂

年度及新增銷售合同執行中,合同有關條款、價格需要調整或增加補充協議的,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使用者統一談判,通過集團公司煤炭資訊網進行網上籤訂。各市公司與使用者基本形成統一意見的,也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實行網上籤訂後執行。各市、縣公司不得私自簽訂任何形式的補充協議。

四、銷售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1、合同簽訂原則。按照先省內、後省外,先終端使用者、後貿易使用者的要求,按照統一銷售配送制合同、提貨制合同文字和條款的要求,統一登陸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簽訂。

2、使用者資質稽核。合同簽訂前,直接用煤類的使用者必須提供企業相關附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授權代表或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影印件、並加蓋公章;貿易公司類的煤炭經銷企業,除出具上述“五證”外,還必須出具“煤炭經營資格證”影印件,並加蓋公章,同時持終端使用者委託書。

3、使用者會員制管理。通過資質稽核使用者,均需填寫《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路煤炭物流資訊網會員申請表》,簽訂入會協議,繳納會費,取得會員資格,經集團公司確定使用者編碼後,方可進入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路簽訂合同,獲得相應業務服務。

4、合同錄入。由市(縣)公司進入網站合同報批系統,按照集團公司煤炭產需銜接方案,對照合同文字及條款錄入銷售合同。

5、客戶確認。合同使用者登入集團煤炭物流資訊網站,進入客戶管理系統,瀏覽合同內容並予確認。

6、交易費收取。合同報批前,市(縣)公司負責按要求代收交易費,逐級彙總,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場支付。

7、銷售合同審批。進入審批程式的銷售合同將在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路系統自動流轉,縣公司、市公司、集團公司三級稽核。集團公司終審後,市縣公司根據實際,列印紙質合同、簽章、備案留存。

五、銷售合同簽收、系統匯入

出省站微管員是合同簽收匯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的責任人。為了保證合同及時匯入出省站系統,微管員收到紙質合同後,及時與網路審批資訊對照,半小時內匯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凡經集團公司終審的合同,出省站不得藉故拒絕簽收,特殊情況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六、銷售合同出省站變更

合同執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出省站時,由市、縣公司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集團公司根據各出省站業務通行能力,綜合平衡後,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終止該合同執行;集團公司對合同資訊進行網上變更,並對合同變更後的出省站下達《煤炭銷售合同變更通知書》。出省站微管員將變更合同輸入本站計算機管理系統,啟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