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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之下的刑法解釋觀

摘要 法律是一種闡釋性的概念,如果法律沒有法官詳細闡釋和說明其真正的含義和作用,它就是一紙空文。刑法解釋作為法律解釋在刑法研究和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通過對法律解釋的分析,闡釋了罪刑法定原則之下的刑法解釋觀。

罪刑法定之下的刑法解釋觀


  關鍵詞罪刑法定 刑法解釋 解釋目的
  作者簡介:盛文超,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幹警,研究方向: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6-016-02
  
  法律貴在適用,法律的適用需要解釋,馬克思說過:“法官的責任就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由於種種歷史原因,民法曾長期佔據著法學基礎的地位,法學家也主要以民法為法解釋學的物件。在傳統的大陸法系中,民法就是法解釋學,以至於人們談論法解釋學時,無不從民法解釋學開始豍。法解釋學十分落後,在我國尤其明顯。在體制方面,忽視立法解釋,排斥法官適用解釋,過於依賴最高司法解釋,制約了我國司法實踐水平的提高,也產生了“法院立法”的法理矛盾。在研究方面。只在技術層面徘徊,未達到理論深度,沒有形成完整的刑法解釋學說,來指導司法實踐。甚至在觀念方面,有人還認為對刑法進行解釋有悖“罪行法定原則”。


  一、刑法解釋之必要
  刑法解釋分為兩個側面,一個形式側面,一個實質側面。形式側面是指四個方面:(1)文法主義,排斥習慣法。(2)禁止類推原則。(3)法不朔及既往。(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它在於刑事司法行為,而不考慮行為本身在個案中的合理性,這一點與形式法治相似。罪行法定的形式側面在於統一規範而使人的行為一致,注重法律條文的一致性和穩定性,所追求的是秩序的價值。罪行法定的實質側面源於民主主義和尊重人權主義,追求實質上的公正。這種公正是多樣的且具體的,無法以法規確定,只能在個案中體現出來。因此,刑法的價值就像“天平”,秩序和公正各在一端,秩序和公正的平衡靠刑罰權的發動來維持豎。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秩序並不意味著公正,這兩種價值並不總是一致的,且時有矛盾之處。由於法律的抽象行和滯後性,在豐富、具體的個案之中,依照絕對的罪行法定加以適用,時常會產生相反的效果,發生法律的異化。或者是法律無法對新產生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罰而擴大法律的漏洞,雖維護了穩定、秩序卻犧牲了公正。由此,我們看出,對刑法的解釋就是要在刑法這架“天平”上尋找一個秩序和公正的平衡點。


  二、刑法解釋觀——罪刑法定之下刑法解釋的目標
  刑法的解釋,必須有觀念的指導,所以解釋刑法,需要樹立正確的解釋觀。確保刑法解釋結論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一)兩種刑法解釋觀
  在刑法解釋乃至法律解釋方面,存在著兩種主流的解釋觀,即主觀解釋理論和客觀解釋理論。


  1.主觀解釋理論,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在於探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的意思,解釋結論正確與否的標準在於是否準確的表達了立法者當時的意願,即立法者歷史上的看法、目的和價值觀。豏依據在於:(1)立法活動是一種立法者的意思行為,立法者通過立法活動表達自己對刑法價值的理解。(2)貫徹以立法者的主觀意思為解釋之目標可以提高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立法和司法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在社會中實現秩序和正義,為了保證行為後果的可預測性,從而提高行為的自覺性,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就必須使法律具有穩定性,並保證在司法實踐中法律結果的統一。(3)法律解釋以探求立法者的意思為目標,有利於實現社會主義人民民主,使法律遵循人民意願,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法制。


  總之,主觀法律解釋觀對於保障法律的穩定和確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在多數情況下,通過對法律文字的解讀可以探明立法者的意願。但它往往無視社會的發展,為保障法律的安定性而犧牲了法的發展性,損害了個案中具體的正義。


  2.客觀解釋理論,認為法律一經制定,即與立法者相分離而成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具有獨立的意義。豐法律解釋的意義不在於探明立法者當時的意思表示,而在於對法律文字進行時代性的解讀,在當今的情況和現在的語境下闡述法律文字的意義。法律的意義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變遷而變化,只有通過客觀的解釋法律才可以及時的解決社會糾紛,彌補法律漏洞。其依據為:(1)一個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並不存在。法律從草擬至通過最後到頒佈,是許多機關和人們共同努力的結果,其內容也是階級利益的調和,因此不存在也無法確定誰的意願代表立法者。只有一個客觀存在的法律文字。(2)法律的漏洞是不可避免的,持客觀說者就認為法律提供的行為規範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法律解釋也並不是一勞永逸的,因此必須結合經濟、政治、觀念的發展而得出新的結論,創造性的解釋法律。


  客觀說雖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會使人們的部分“期待可能性落空”,使法律過於“靈活”,對於民法解釋還尚可接受,用於解釋刑法便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人權的保障。


  上述觀點各有利弊,如何取捨這些觀點呢?在刑法解釋中,筆者認為,應以“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審視解釋觀的角度。


  (二)對客觀說的批判
  對客觀說的審視要基於罪刑法定的“兩性”——法定性和明確性。


  第一,基於法定性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在於限制刑罰權的濫用,保障人權。主觀說和客觀說的最大不同就在於,客觀說認為對於法律漏洞等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法官可以適用類推或創制法律進行規範、調整。這種觀點,出發點是好的,可以適應社會的需要,克服法律的周延性。但如果認識到刑法是一個關乎公民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的部門法,就會發現客觀解釋在刑法中運用會承擔巨大的社會成本,刑法的“外部性”為負,故不易適用。


  第二,基於罪刑明確性的要求。要求明確性是為了實現民眾的“期待可能性”,對什麼樣的行為屬於犯罪,應科以多重的刑罰對一般國民來說必須可以預測,“使民知而不範”。如果用客觀說進行解釋會使人對於行為的刑法意義產生不確定性,不利於實現行為的自由,也不利於防止司法工作者濫用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總體來說,客觀說雖強調“依法解釋”,但實質上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依此辦案,必將侵犯公民的權利,而有悖於刑法的價值內涵,應當捨棄。


  (三)對主觀說的反思
  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情況下,我國學者多采主觀說。但筆者認為主觀說在實踐中表現尚可,在理論上有些難如人意。


  第一,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是探求立法者之原意。(1)立法者並非封建君主,人們並無理由遵守立法者之意思表示。(2)人民通常遵守法律是因為“理性”,而非個人的意思。(3)忽視了立法者可能制定出不合時宜甚至錯誤的法律。由此,我們可以從主觀說推理得出:我們試圖探尋的並非為某人的意旨——即使是立法者,而是一種能給民眾帶來利益的,使人之主動願意去遵守的“合理意義”。


  第二,在主觀說中,強調探求立法者之意,在筆者看來已無多少實質意義,有的只是其形式意義。與客觀說相對,使刑法解釋更具保守性,實際上起到了抑制活躍的“客觀解釋理論”的作用,在形式上實現罪刑法定,限制刑法解釋權的適用。但這種表述方法從目標上容易視為“將立法原意的復原”,將法律解釋與語言解釋等同,不利於刑法解釋進一步的發展。


  三、一種假說:法定解釋說——主觀說的置換
  經過對客觀說的批判而肯定主觀說,在對主觀說進一步的思考後筆者認為主觀說只是相對於客觀說的一種選擇,但並非最優之選,其表述形式抑制瞭解釋學對於刑法的能動性,也產生了“立法者原意”是否具有約束力的邏輯問題。在解釋的目標中僅管客觀說和主觀說存在不少的分歧,卻有一個共同點,即承認一個外在於解釋者的意義存在,只不過一個存在於立法者的意識之中,一個存在於法律文字之中。豑它們都認為這一意義就是既定的事實,解釋的目標就是在於探索這一意義。因此,為了克服主觀說的一些不足,筆者認為要對“立法者原意”進行兩次置換。在形式上,將“立法者原意”置換為“嚴格依法”;
在實質上將其置換為“合理意義”。組合成為——法定解釋說,表述為:刑法解釋的目標在於嚴格依法,探求法律文字所表述的,為實現一定的法律價值的合理意義。其內涵為:(1)形式上,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解釋法律,不因社會需要而改意,禁止類推,嚴格解釋。(2)實質上,是探求法律文字所表達的合理意義,發現立法者所要實現的法律價值和法治狀態,而以此作為指導進行法律解釋。(3)效果上,實現立法時確立的所要達到的法律價值和社會狀況,而非具體的定罪、懲罰。(4)優點在於保留了主觀說的合理核心,進一步開啟通路,使法律解釋在刑法上有更廣的適用空間。


  
  參考文獻:

  [1]樑治平.法律解釋問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李國如.罪刑法定視野中的刑法解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3]陳興良.刑事司法研究.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標籤:罪刑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