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約定服務期也得賠培訓費
人才選擇東家時往往把是否有培訓作為重要標準之一,因為有培訓意味着有發展。而企業一旦提供高費用的培訓,都會讓僱員簽訂服務期以保證這錢不是白投的。否則就是幫別人做嫁衣裳了。本期案例中,主人公用了培訓費可沒有和企業簽訂服務期,辭職時是否需要賠償培訓費呢?
【案例回放】
黃某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因工作需要準備出資送黃某去培訓。黃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費學習業務課程,不必再另行培訓,但要求公司給予報銷費用。公司同意了黃某的要求,給予報銷費用1萬元。
一年後,黃某因跳槽而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表示已報銷了黃某的培訓費,黃某應當為公司服務5年,否則就應當進行賠償,對黃某的辭職不予同意。黃某不接受公司的説法,雙方於是發生爭議。
【爭議焦點】
在黃某看來,公司只是報銷了一些費用,並未對自己進行過培訓;而且雙方並未約定服務期限,公司要求自己服務5年沒有依據。所以自己辭職完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公司則認為:雖然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但公司提供了黃某1萬元的培訓費,等於提供了培訓,按照相關規定就產生了服務期。
雙方爭議焦點是:在雙方未就培訓事項簽訂協議也未約定服務期限的情況下,辭職是否應當承擔賠償公司培訓費用的責任。
【案情分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根據該規定,雙方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及服務期限,而用人單位已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其標準為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公司報銷了黃某的培訓費用,可以認定公司出資對黃某進行了培訓;雙方未就培訓後的服務期進行約定,按規定可以作5年服務期計算;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黃某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即可;黃某經公司培訓後工作一年即提出辭職,實際上造成了公司的經濟損失,公司可以要求黃某賠償培訓費損失;培訓費損失的計算,應按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的規定進行。因此,仲裁委員會裁定黃某按規定應當賠償公司的培訓費損失,應支付的培訓費用為8000元。(章凌)
來源:職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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