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嗎?
網友“碎月”的困惑:
我今年7月去一家公司去上班,應聘的職位是開發,但正式上班後,領導卻安排我還要做設計,但我從來沒有學過設計。3個月後,公司人事和部門領導以我能力有限,讓我寫了一個同意延長試用的説明。我的試用期本來是3個月,現在要延長到6個月,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可以拒絕嗎?
前程無憂特約勞動法專家苗其巍的回覆: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該法又説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所以絕對不可以延長試用期的觀點,是不對的。
用工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試用期。當然延長後的試用期總共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限:三年的勞動合同最多可以設立六個月的試用期。
不過,你們單位的手續又存在問題。人事讓你自己寫了一份延長試用期的説明,沒有雙方簽章,也沒有一式兩份,是否可以認為是變更勞動合同,形式上存在瑕疵。
不過你也要作好準備,畢竟單位在説明上蓋個章很方便,屆時就形成了協議。至於沒有一式兩份,單位只需要説已給過你一份,你自己沒拿出來,或者你自己遺失了,就可以解釋這個問題。因此,對於試用期延長是否有效,單憑説明不是合同的論點,存在很大變數。最壞的結果是,六個月的試用期最終得到法律認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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