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口頭提出辭職是否有效
在職場中,如果你想要離開目前工作的單位,是不是會在辭職之前都會先口頭通知公司,給公司和部門的工作一定緩衝的時間,約定好離職時間再順利離開。那麼,辭職是不是隻要口頭提出就可以呢?還是必須得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呢?趕緊看過來吧!
案例:
2002年初,王先生在某貿易公司工作,擔任銷售主管一職,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下半年起,因市場不景氣,王先生的銷售業績一直不理想,銷售獎金逐月遞減。為此,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口頭辭職。那麼,這樣辭職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員工要想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日,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種慎重的表達方式,能規避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而在實踐中,很多員工都是通過口頭方式完成離職的,那麼,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作出處理,如果口頭提出離職的,一方面可以要求員工及時補上書面離職申請及手續。第二可以對口頭離職的內容進行確認,比如通過錄音的形式。
同時,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在30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説職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
試用期內辭職,不需書面形式通知。
案例:
小董入職後在公司店鋪做導購,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3個月。在入職10天后,小董以不適應崗位工作為由口頭提出辭職,因店鋪一時找不到頂替人選,店長與小董約定工作7天公司招人後離開。10天后,小董電話告知不來上班了,公司以小董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為由,與小董溝通告知對其罰款200元。
那麼,在試用期內小董要辭職,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嗎?
案例中,小董辭職是在試用期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過,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有職工辭職的必要準備。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而法律並沒有規定試用期辭職必須“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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