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個人所得税究竟該如何處理
年尾將至,這一年公司有很多離職或跳槽情況。然而一旦出現離職or跳槽的情況,小夥伴們的個税所得税應該如何處理呢?
1問:更換了工作單位,新任職單位沒有我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該怎麼辦?
答:您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紙質表或電子模板),或者可通過手機APP或互聯網WEB網頁填寫後選擇推送給扣繳單位,提醒新單位及時使用扣繳客户端軟件,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模塊中,通過“下載更新”功能進行下載。
2問:我沒有及時向新單位填報或提交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有幾個月沒有享受到專項扣除,怎麼辦?
答:可由扣繳義務人在接下來的月份代扣個人所得税時進行調整,在剩餘月份補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通過向税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扣除。
3問:“個人所得税”APP依舊出現原任職受僱單位,怎麼辦?
答:只要公司給您做過僱員個人信息報送,且未填報離職日期的,該公司就會出現在您“個人所得税”APP的任職受僱信息中。
4問:已在新單位任職,但“個人所得税”APP沒有顯示新單位信息,該如何處理?
答:“個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辦税服務平台網頁版中“個人中心”裏自動帶出的任職受僱信息是根據扣繳單位報送的自然人基礎信息A表形成。
如果顯示不出來,有可能是您的任職受僱單位還未將您的任職受僱信息報送給主管税務機關或所報送的信息有誤,或者沒有將您的個人信息選擇為僱員,或者填寫了離職日期。
您可以及時和當前的任職受僱單位財務人員確認,由財務人員通過扣繳客户端處理。
5問:我是單位的財務人員,我們單位新招了一批員工,該如何獲取新員工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答:新僱傭的員工如選擇在扣繳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直接將紙質表或電子模板提交給扣繳單位財務或者人力資源部門,也可通過手機APP或互聯網WEB網頁填寫後選擇推送給扣繳單位。
員工通過紙質表或電子模板填寫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您錄入或導入到扣繳客户端軟件;員工通過手機APP或互聯網WEB網頁填寫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以使用扣繳客户端軟件,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模塊中,通過“下載更新”功能進行下載。
6案例一
2019年1至6月,張三在A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0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1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
7至12月,張三跳槽至B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5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2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張三在A、B公司的工資薪金個税該如何繳納?
【原單位】
A公司按照張三預先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税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税。
1月(税款所屬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月:(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月:(10000×3-5000×3-1500×3-1000×3)×3%-75×2 =75 元
4月:(10000×4-5000×4-1500×4-1000×4)×3%-75 ×3=75 元
5月:(10000×5-5000×5-1500×5-1000×5)×3%-75 ×4=75 元
6月:(10000×6-5000×6-1500×6-1000×6)×3%-75×5 =75 元
A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450元。
【新單位】
B公司按照張三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税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税。需要注意,B公司並沒有張三此前的工資信息,因此累計預扣是從7月份開始計算。
7月:(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8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9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0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11月:(15000×5-5000×5-2500×5-1000×5)×3%-195 ×4=195 元
(12月,張三的累計預繳應納税所得額為39000元,適用税率表第2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12月:(15000×6-5000×6-2500×6-1000×6)×10%-2520-195×5 =405 元
B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1380元。
2020年 彙算清繳
2019年全年,A、B公司共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450+1380=1830元。
張三2019年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10000×6+15000×6-5000×12-1500×6-2500×6-1000×12)
×10%-2520=2880元
按照相關規定,張三應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補繳個人所得税1050元。
7案例二
2019年1至6月,張三在A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0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1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
7至8月,張三離職後在家待業,此期間自行繳納社保每月2500元。9月起,張三至B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5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2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張三在A、B公司的工資薪金個税該如何繳納?
【原單位】
A公司按照張三預先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税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税。
詳細計算見“案例1”。
【待業期間】
張三無工資薪金收入,期間也沒有單位為其預扣預繳個税。
【新單位】
B公司按照張三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税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税。需要注意,B公司並沒有張三此前的工資信息,因此累計預扣是從9月份開始計算。
9 月 : (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10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11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2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B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780元。
2020年 彙算清繳
2019年全年,A、B公司共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450+780=1230元。
張三2019年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10000×6+15000×4-5000×12-1500×6-2500×6-1000×12)
×3%=720元
【待業期間】
張三雖然沒有收入,但專項扣除(個人繳納社保)、專項附加扣除都是存在的。
按照相關規定,張三需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申請個人所得税退税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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