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合同照樣可以起訴
事業單位拒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但只要已形成事實上的聘用關係並出現人事爭議的,法院照管不誤。近日,省高院公佈並開始實施《關於審理涉及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對人事爭議案件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據悉,這是我國法院針對人事爭議案件的審理工作出台的第一份規範性文件。這個文件有哪些方面值得大家關注呢?本報記者請來省高院研究室負責人為你作權威解讀。
形成聘用事實照樣可以起訴
我省法院今後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仍然必須以人事爭議仲裁為前置程序,即未經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法院一律不受理。據介紹,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人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或複議之日起15日內即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如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聘用關係後發生的人事爭議糾紛,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仍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不服職稱評定法院不予受理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服單位對自己職稱的評定、職務的安排調整、考核考評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意見》卻明確規定:雙方因此發生的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人事爭議案件的範圍。
《意見》還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受聘員工因技術入股、知識產權的權屬以及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爭議及因承包合同產生的爭議,均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內容的除外。
該負責人同時談到,如果人事仲裁委仲裁的事項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而當事人因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當事人的起訴。但其雖不屬人事爭議案件範圍卻屬於法院主管的其他類型案件的,法院仍應受理。
參照《勞動法》解決人事爭議
就法院審理人事爭議案件時該如何適用法律法規等問題,該負責人解釋説:審理程序上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對案件的實體處理則應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但涉及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方面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人事政策規範性文件等沒有規定的,參照《勞動法》處理。
《意見》還規定,事業單位經民主程序制定的、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內部規章制度,只要曾向員工公示過就可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此外,人事爭議案件只能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來源:世界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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