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權益保障2.85W
當前由於社會處於轉型階段,勞動關係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複雜性,各類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據瞭解,2004年我省勞動保障部門共接待職工羣眾來信來訪59552次,比上年增加了15.6%,其中部分羣眾性事件規模大,人數多,給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企業的生產及人民羣眾的生活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企業職工又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人們極為關注的話題。對此,日前記者走訪了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高鐵鎖主任。
記者:何為職工的合法權益?
高主任:《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和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記者:目前侵害勞動者的權益主要存在哪幾方面?
高主任:從我們日常的工作中發現,各類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其中以拖欠職工工資、企業不給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欠繳社會保險等較為普遍。此外,還存在有隨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僱傭童工、強制職工勞動(如:違章冒險作業、以暴力構成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等問題。例如:我省有一個縣在制定企業改制辦法時,規定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按本人在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然而國家早有明文規定,企業改制給職工發放經濟補償,不應受十二個月的限制。該縣部分企業的職工們對此非常不滿,他們説:職工不能按工齡長短享受福利待遇,不是國家政策的原因,而是人為造成的。因此企業職工們不斷上訪告狀,但是問題至今遲遲未能得到解決。
還有一個縣工商銀行的8名職工,1988年前後進入該銀行工作,由於當時沒有勞動部門的用工指標,這些職工在進入銀行工作後,被稱為“代辦員”,雖然與其他職工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待遇差別懸殊。工資待遇低,沒有社會保險和勞動合同,甚至連住房、職稱待遇也沒有。他們雖然在工作中都表現不錯,有的還是省和國家級的技術能手,但在單位裁員時,卻是“優先”下崗對象。按照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職工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但在現實中,由於現型體制遺留下來的一些弊端,使一些不合理的現象長期得不到解決。
記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勞動者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高主任: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或單位,在進行企業改制和破產過程中,僅僅考慮企業的財力和當地政府財政等方面的侷限,把職工的利益卻放到了一邊,不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行事,出現了許多問題和矛盾。好在目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不斷完善維權體系,擴大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助途徑。針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通過行政手段糾正用人單位的行為,甚至對其進行處罰。2004年12月,我國實施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給予了明確規定:在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不服仲裁,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省某市有一個國有煤礦企業,1999年10月宣佈破產,該煤礦300多名職工直到自己賴以生存的單位破產的那一天,才知道企業一直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就意味着職工們將來的養老等方面沒有任何保障。於是,企業職工們尋求當地有關部門要求解決這些問題,但是上上下下找了兩年多時間,也沒有任何結果。後來他們投訴到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2002年5月,在省勞動保障部門的介入下,經過與當地政府反覆協商,最後當地有關部門為該煤礦的職工補繳了148萬元的社會保險。
最近,黨中央提出構建和諧社會、公平正義和誠信友愛的社會大環境,解決好維護職工權益的問題,是社會安定有序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如果企業職工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積極舉報或投訴,相信組織,依法解決存在的問題,卻莫放棄正當的自我保護權利,走入極端,使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
來源:山西日報
記者:何為職工的合法權益?
高主任:《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和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記者:目前侵害勞動者的權益主要存在哪幾方面?
高主任:從我們日常的工作中發現,各類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其中以拖欠職工工資、企業不給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欠繳社會保險等較為普遍。此外,還存在有隨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僱傭童工、強制職工勞動(如:違章冒險作業、以暴力構成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等問題。例如:我省有一個縣在制定企業改制辦法時,規定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按本人在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然而國家早有明文規定,企業改制給職工發放經濟補償,不應受十二個月的限制。該縣部分企業的職工們對此非常不滿,他們説:職工不能按工齡長短享受福利待遇,不是國家政策的原因,而是人為造成的。因此企業職工們不斷上訪告狀,但是問題至今遲遲未能得到解決。
還有一個縣工商銀行的8名職工,1988年前後進入該銀行工作,由於當時沒有勞動部門的用工指標,這些職工在進入銀行工作後,被稱為“代辦員”,雖然與其他職工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待遇差別懸殊。工資待遇低,沒有社會保險和勞動合同,甚至連住房、職稱待遇也沒有。他們雖然在工作中都表現不錯,有的還是省和國家級的技術能手,但在單位裁員時,卻是“優先”下崗對象。按照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職工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但在現實中,由於現型體制遺留下來的一些弊端,使一些不合理的現象長期得不到解決。
記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勞動者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高主任: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或單位,在進行企業改制和破產過程中,僅僅考慮企業的財力和當地政府財政等方面的侷限,把職工的利益卻放到了一邊,不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行事,出現了許多問題和矛盾。好在目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不斷完善維權體系,擴大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助途徑。針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通過行政手段糾正用人單位的行為,甚至對其進行處罰。2004年12月,我國實施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給予了明確規定:在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不服仲裁,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省某市有一個國有煤礦企業,1999年10月宣佈破產,該煤礦300多名職工直到自己賴以生存的單位破產的那一天,才知道企業一直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就意味着職工們將來的養老等方面沒有任何保障。於是,企業職工們尋求當地有關部門要求解決這些問題,但是上上下下找了兩年多時間,也沒有任何結果。後來他們投訴到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2002年5月,在省勞動保障部門的介入下,經過與當地政府反覆協商,最後當地有關部門為該煤礦的職工補繳了148萬元的社會保險。
最近,黨中央提出構建和諧社會、公平正義和誠信友愛的社會大環境,解決好維護職工權益的問題,是社會安定有序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如果企業職工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積極舉報或投訴,相信組織,依法解決存在的問題,卻莫放棄正當的自我保護權利,走入極端,使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
來源: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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