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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對刑事訴訟程序事項的影響兩篇

新冠病毒疫情對刑事訴訟程序事項的影響兩篇


新冠病毒疫情對刑事訴訟程序事項的影響兩篇

 

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下關於新冠病毒疫情對刑事訴訟程序事項的影響,歡迎閲讀!

新冠病毒疫情對刑事訴訟程序事項的影響 篇一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影響。與之相應,刑事審判中的程序性事項也會受到影響,需要積極應對。

一、對期間計算的影響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完成某一訴訟行為必須遵守法定的時間期限,這在刑事訴訟法上被稱為“期間”。如《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這裏的十日和五日,即屬於期間。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這就明確了期間的計算方法。

此次疫情適逢春節小長假,一些案件就面臨如何計算期間的問題。按照原定方案,春節假期至2019年1月30日,1月31日是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如果案件的期間的最後一日處於假日之中,則1月31日為期滿日期。但是,由於受疫情影響,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指出:“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據此,如果案件期間的最後一日在假期之中的,則順延至2月3日。需要重點關注的是春節之前宣判的案件,十天的上訴、抗訴期間一般可以順延至2月3日。但是,如果被告人的羈押期間在假期之中屆滿,則不得順延,必須在屆滿當日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據此,如果當事人在2月3日以後由於受疫情影響無法進行訴訟行為而耽誤期限的,可以申請恢復期間。法院可以根據其理由是否正當裁定是否准許。

二、對審理期限的影響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定的審理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前的疫情勢必影響開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題會議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指出,對開庭等活動原則上推遲,該延期審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審理,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出行和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來訪羣眾、法院幹警安全和健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告指出:“疫情防控期間,法院將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對相關案件採取延期開庭等措施。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參加庭審的,也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如果較長時間內無法開庭、宣判的,則會影響審理期限。遇到此情況,如果案件尚處於審理期間之內,具有充裕的期限的,可以推遲開庭、宣判時間。如果案件審理期限已經即將屆滿,則需要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批准延期審理。

需要探討的是,對於因為受疫情影響而不能開庭、宣判的案件,能否中止審理。一旦能夠中止審理,則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如果被告人因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無法出庭的,自然可以中止審理。而對於其他情形,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否按照第(四)項“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則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把握的標準在於兩點,其一是從情形上,要求確係由於客觀原因無法開庭、宣判,其二是從程度上,要求在較長時間內無法開庭、宣判。

三、對程序適用的影響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三種一審程序。對於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都規定了絕對的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第225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如果案件不能在前述期限內審結,則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如果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審限內審結的,則需要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98條規定:“(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一旦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一些本來由獨任審判員審理的案件則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

四、對強制措施的影響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種強制措施。拘傳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只有12小時。除此之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是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需在看守所羈押;而拘留、逮捕則屬於羈押性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的狀態。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在審判期間違反相關規定的,可以予以逮捕。而對於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如何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在疫情防控期間,由於案件審理進度受到影響,適時變更強制措施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4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以上規定為變更強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疫情防控期間,可以考慮對被羈押的被告人解除羈押,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1)罪行較輕,羈押時間達到擬宣告刑期而又不能及時宣判的;(2)被告人患病需要保外就醫的;(3)被告人近親屬患病需要其護理照顧,解除羈押沒有危險性的。

五、對庭審、送達方式的影響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應減少人員之間的接觸。這就需要靈活採用相應的工作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4條規定:“人民法院訊問被告人,宣告判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採取視頻方式進行。”在當前的特殊時期,庭審、訊問、詢問工作要充分利用技術條件,在保障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當地採取視頻等方式進行。尤其是對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可以通過網絡方式減少人員聚集。

送達是人民法院常見的訴訟活動,當前以直接當面送達為原則,以其他方式送達為例外。在疫情防控期間,應儘量採用其他送達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8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第170條規定:“郵寄送達的,應當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掛號郵寄給收件人。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在網絡高度發達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送達。與之相對應,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可以採用能夠確認法院收悉的其他方式向法院提交訴訟材料。

疫情影響致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大幅下降 篇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佈2020年1月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顯示,今年前3個月,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大幅下降,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和決定逮捕各類犯罪132914人,同比下降41.8%,決定起訴275450人,同比下降25.7%。

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説,刑事案件數量之所以下降,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些犯罪的實施條件不具備,犯罪案件發案數降低;另一方面,司法機關辦案也受到較大影響,辦案數量有較大幅度下降。

刑事犯罪案件總數下降的同時,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犯罪的數量同比上升,起訴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的犯罪18820人,同比上升32.8%。詐騙罪中,利用電信網絡手段的情形最為突出,共11414人,同比上升41.6%,佔起訴電信網絡犯罪總數的60.7%,同比增加3.8個百分點。

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也發生變化。去年全年受理審查起訴人數最多的危險駕駛罪被盜竊罪代替,受理審查起訴人數排在前10位的罪名中,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降幅最大,受理人數分別為50647人、14554人,同比分別下降40.3%、39.9%。其他像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姦罪、搶劫罪等常見暴力犯罪下降幅度也比較大,合計受理審查起訴58905人,同比下降30.9%。

疫情期間,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穩步推進。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黑惡犯罪4319人,批准和決定逮捕3640人;受理審查起訴黑惡犯罪18575人,決定起訴13811人。對黑惡勢力“保護傘”逮捕129人,起訴263人。

從數據上來看,民事、行政檢察受疫情防控的影響相對較小。全國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提出檢察建議1570件,同比上升21.4%;對民事執行活動提出檢察建議1973件,同比下降11.5%。對行政審判活動監督提出檢察建議254件,同比上升568.4%;對行政執行活動監督提出檢察建議838件,同比上升112.2%。

該負責人介紹説,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共涉及97個罪名,以詐騙罪和妨害公務罪為主,審查起訴分別受理1175人、714人,合計佔此類犯罪總數的五成以上,其他數量較多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受理審查起訴148人;尋釁滋事罪,受理審查起訴205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械罪,受理審查起訴1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