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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減負執法工作總結

根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隆政辦電[20XX]100號關於開展20XX年上半年減輕農民負擔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精神,鄉人民政府及時安排減輕農民負擔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進行佈置。從7月7日至7月9日完成了自檢自查工作,現將檢查結果總結如下:

鄉減負執法工作總結

一、對農民負擔涉及內容的檢查情況

1、農民負擔組織領導的充實工作,20XX年9月以來我鄉幹部人事調出較多,使減負領導小組成員變動較大,鄉黨委政府及時研究進行了調整充實,組成了以鄉黨委書記陳玉傑同志任組長,鄉長楊祖勇同志、紀委書記劉左王同志和黨校付校長黃加斌同志任付組長,鄉農經站、司法所、財政所、工商所等單位領導參加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鄉農經站,由黃加斌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並以瓦政發[20XX]72號檔案下發各村委會及鄉直有關單位,將減輕農民負擔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堅持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

2、建立農民負擔監管制度,一是涉及農民負擔收費檔案“稽核制”,上半年鄉人民政府沒有制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相關檔案,20XX年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標準,按區綜合改革辦公室檔案規定人均籌資不超過24元,每勞力籌勞不超過10個工日執行,20XX年人均籌資不超過29元,每勞力籌勞不超過10個工日。二是檢查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1、稅收方面:國土資源所代收耕地佔用每平方米12元;2、其他收費方面:(1)國中、國小學生不收學雜費,××中學高中學生每學期每人交學雜費標準是:普高200元,職高300元,上半年共收入23400元。(2)水利部門收取農用水費,按稻田面積每畝收12元。(3)獸醫站收生豬場地檢疫費每頭3.00元。(4)供電部門收取農業生產用電費每度0.35-0.38元,農業排灌用電0.20元/度,農村居民用電0.40元/度。(5)林業站收木材採伐育林基金每立方米20元。3、價格方面:農業中心原經營的籽種、農藥,現在放開市場,本單位不再經營。

以上各項收費的單位都有檔案依據,並且設公示牌進行公示。

三是農村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實際運作中是按區級下達任務完成每村1-2份,價額400元以內,鄉級沒有增加訂閱報刊任務。四是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各涉農收費單位部門如出現超越政策規定亂收費的,追究主要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3、檢查支農惠農資金落實情況

20XX年一事一議財政獎專案預報38項,尚未審批實施,20XX年完成15件,財政獎補資金總額91.62萬元,省級已下撥15萬元,區級下撥11個專案,34.34萬元,全額兌付到專案實施單位,區財政尚未下撥4個專案,41.68萬元。原因是省級尚未撥款。

上半年兌付糧食直補44.99萬元,良種補貼36.26萬元,農資增資補貼355.93萬元,農機補貼7.92萬元,退耕還林補貼341.9萬元,母豬補貼57.43萬元,已全部打入一折通,未出現擠佔扣留問題。

  4、檢查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20XX年一共建設公益事業建設15項,涉及7個村委會15個村民小組,其中:人畜飲水1件,文化設施1件,村內道路13件,議事程式專案申報,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雲政辦發[20XX]146號檔案精神操作,資金使用接受財政監督,工程驗收由區綜改辦、鄉一事一議領導小組共同組織驗收。形成的檔案資料先由區綜開辦組織鄉鎮交叉檢查,後又經省核查組全面檢查,待移交鄉檔案室。

5、檢查“三亂”情況

在檢查中認真對照分析一事一議專案籌資籌勞是否超過規定,其結堅果是人均籌勞不超過全區上年人均收入的1%,08年為24元,09年為29元,每個勞動力不超過10個標準工日。涉農收費的各部門未出現亂收費問題,在公益事業建設方面量力而行,尊重民意,能辦多少辦多少,嚴格按一事一議程式辦事,上半年未出現因涉及農民負擔問題引起的上訪事件。

二、取得的成效及存在問題

在這次檢查中,充分了解各涉農收費單位所收費用的專案、標準以及收費的依據,對深入群眾瞭解情況提供了重要參考資訊,促進農民負擔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對涉農收費單位得到又一次警示,為防止“三亂”現相打下了基礎。促進了一事一議公益事業建設新辦法的發展和鞏固,保證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存在問題主要是到群眾中調查瞭解工作還不深不透,如農村用電價格,據供電所提供的收費價格與農戶實交電費價格差額較大,一些村寨上交電管所電價下調後,農戶所交的原價不變,合不合理還說不清楚。有待於調查處理。

三、今後的管理計劃

一是要加強宣傳,讓村組幹部和廣大群眾瞭解減輕農民負擔重要性,提高自身維權能力;二是堅持公益事業一事一議制度;三是鄉農民負擔領導小組要加強工作力度,深入調查研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不要等問題嚴重,群眾上訪才去做;四是加強對村幹部的教育,使他們明確自身的職責,利用他們廣泛接觸群眾的有利條件,及時發現農民負擔方面出現的問題,達到及時處理的目的,以利於維護和穩定農村社會秩序。

標籤:減負 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