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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後60日內可辦失業登記

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後60日內可辦失業登記
為了保證被保險人失業後享受到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最近下發了關於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並通過法律渠道解決,致使其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可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法院最終判決的60日內憑有效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文書、傳票、裁決書、裁定書或判決書等)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的期限和標準,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通知規定,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規定,因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不足一年、自願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等原因本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其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後就業並再次繳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外埠城鎮人員來京就業且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按照在本市實際繳費時間核定其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