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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週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