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職場規章制度

學校領導班子議事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班子建設,充分發揚民主,健全學校領導集體決策和分工負責制,明確議事、處理許可權,確保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逐步形成集體協調,增強合力,同心同德推進學校素質教育,為建立一流的管理和質量而作努力。
一、議事許可權:
1、研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部署和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
2、部署全校重大教育教學活動和階段性中心工作。
3、論討學校、部門、條線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4、決定教代會決議和教職工提案答覆。
5、決定學校班主任、組長的任命。
6、決定教職工年度考核和年度獎金髮放。
7、決定推薦各級各類先進。
8、決定學校1萬元以上的裝置添置。
9、決定學校基建方案。
10、決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
11、討論教職工違紀事件的處理。
12、討論教職工職務評聘工作。
13、審議學校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原則:
1、會議人員(校長辦公會、行政聯席會)均應超過半數。作出決定前,須充分發揚民主,集中正確意見,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如一時難以解決,須周密調查,廣泛聽取意見,下次會議決定,要根據保密期限,嚴加保密,不得洩密。
2、提交討論,應先由分管領導向主持人彙報,同意後列入議題,彙報時應有情況介紹及實施意見,以提高議事效率
3、涉及全域性和原則性的問題事項應提交集體研究決定,個人不得自行其事。凡集體決定之事,個人必須無條件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有原則出入,需向會議主持人彙報,提交會議後作出新的決定。如遇突發性和緊急狀況需果斷決策的,可由在場或在家領導商定處理。事後在相應會議上通報。
4、有關分管領導各自決定的問題,領導之間應相互尊重,交流通氣, 求得共識,配合支援.

學校領導班子議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