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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廣告亂象亟待加強整治

2016年9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施行,對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的定義進行了細化,將自媒體使用者的廣告發布行為納入監管範圍。但隨著自媒體時代的迅猛發展,量多面廣且形式多樣的自媒體網路廣告迅速膨脹,各種違規和“擦邊球”行為層出不窮,為監管工作帶來三大難題。

自媒體廣告亂象亟待加強整治

一是釋出主體難掌握。區別於傳統的廣告發布者,當下自媒體多表現為微信公眾號、微博大v、網紅等群體,其大都為自然人,既沒有像個體工商戶、企業、公司等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也未像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等在工商部門進行廣告發布登記。2016年12月施行的《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需進行廣告登記的主體也並未囊括自媒體廣告發布者。而且,自媒體廣告發布者具有私人化、普泛化特點,更迭速度快,資訊變化頻繁。監管部門對自媒體廣告發布主體及其廣告發布行為開展監管時,存在監管物件資訊庫空白且難以掌握等問題。

二是廣告內容難定性。因自媒體的公眾屬性與私人屬性存在交叉,其內容釋出可能包含廣告、資訊、自由表達等,監管人員甄別廣告行為存在一定主觀性和難度。如目前自媒體廣告主要推廣手段——軟文,因其實質是對利益導向的弱化,本身可不含連結,甚至可以不直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很多時候受眾從自媒體釋出的視訊、圖片以及文章等資訊的標題根本無法辨別資訊的內容,直到點選瀏覽後方知是廣告內容。同時,針對《暫行辦法》中的廣告標識規定,自媒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在角落標識甚至不予標識,有意隱蔽廣告行為。因此,自媒體使用者廣告發布行為的定性一定程度上難以從表面進行識別,為受眾資訊甄別和監管執法帶來困難。

三是監管手段有滯後。《暫行辦法》對網際網路廣告刷單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但現實中,自媒體廣告刷單行為依然普遍存在,此前有媒體曝出因刷單工具被黑,有六成微信“大號”的閱讀數下降,其中有124個公眾號暴跌80%以上。而與此相對的是,目前基層監管人員對網際網路廣告的監管手段還主要依靠人工“瀏覽式”監測,相關後臺資料在日常監管中監管人員無法獲取,刷量行為也難以發現。此外,自媒體網路廣告納入監管之後,監管工作量將大幅上升,繼續依靠人工監管存在“心有餘而力不足”等問題。

針對以上難題,基層建議:

一是出臺細則,落實操作細節。自媒體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尚處於探索階段,對釋出廣告的自媒體是否需要備案,如何備案;
自媒體內容資訊釋出的廣告屬性通過哪些標準予以細化判斷;
網際網路廣告“標識”的位置要求是否需要進行規範等,都需要在監管實踐基礎上,對存在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出臺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確保網際網路廣告監管、執法“有法可依”。

二是實施“網際網路+”,探索智慧監管。針對自媒體廣告發布主體資訊缺失問題,應當加強頂層設計,構建自媒體監管資訊庫,形成大資料監管,解決監管物件資訊難掌握、違法線索難發現等問題。同時,探索網際網路廣告智慧監測,解決人工監測存在的人手不足、效率不高等侷限性,提高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利用率以及可靠性。

三是普法宣傳,加強行業自律。自媒體廣告發布出現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很多時候是自媒體廣發布者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的瞭解。監管部門應通過政務外網、政府公眾號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媒介加強《暫行辦法》及《廣告法》等相關法律的普法宣傳。將行政指導與案件查處相結合,通過典型案例開展教育與宣傳,多渠道多方式加強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