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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實驗用動物管理方案

市區實驗用動物管理方案範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實驗動物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區實驗用動物管理方案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規定,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和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實驗動物管理,應當遵循合理規劃、資源共享、程式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省實驗動物工作。

省衛生、教育、農業、林業、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實驗動物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實驗動物許可證分為生產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

生產實驗動物應當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實驗動物應當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實驗動物的生產和使用。

第七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申請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發放條件的,予以發放;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發放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已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換髮申請。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換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換髮條件的,予以換髮;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換髮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進行實驗動物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經過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

第十一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預防和保護措施,組織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與安全。

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

第十二條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生產、使用實驗動物的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等級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實驗動物種子應當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種源單位,並保證遺傳背景明確。

第十五條本省鼓勵和支援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新品系。

為補充實驗動物種源、開發新品種品系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生產、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國家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各項作業過程和檢測資料應當有真實、完整、準確的記錄。

第十七條運輸實驗動物應當符合等級標準要求。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運輸器具內混合裝運。

第十八條使用實驗動物,應當遵守優化、減少、替代的原則。根據實驗目的,使用相應等級的實驗動物。

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干擾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實驗單元使用。

第十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實驗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時,應當立即採取隔離、消毒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並及時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實驗動物屍體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關愛實驗動物,維護動物福利,不得戲弄、虐待實驗動物。動物實驗中和實驗結束時,在不影響實驗結果的條件下,應當避免或者減輕給實驗動物造成不安和疼痛。

第二十二條對實驗動物進行基因修飾研究,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

使用實驗動物開展病原體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實驗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實驗動物的進出口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科技成果鑑定、產品檢定檢驗以及其他科研和實驗,應當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而未使用,或者註明使用實驗動物實際並未使用的,所得出的鑑定意見、實驗結果無效。

第二十四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實驗動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實驗動物工作的監督管理,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公佈被許可的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資訊,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核實公眾舉報,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生產、使用實驗動物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一)違反制定的實驗動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二)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環境設施不符合等級標準要求的;

(三)實驗動物種子來源不清,遺傳背景不明確的;

(四)未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或者未對作業過程和檢測資料進行記錄的;

(五)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疫情蔓延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實驗動物屍體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