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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燃氣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報告

  2020燃氣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報告

為切實加強燃氣行業管理,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省安委會辦公室決定在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0燃氣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報告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閱。
 

2020燃氣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報告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根據《xx省安全生產委員會2020年工作要點》和我省工作實際,現將《xx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xx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x月xx日

方案

為切實加強燃氣行業管理,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省安委會辦公室決定在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特制訂工作方案如下:

工作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部署要求,堅持標本兼治、條塊結合,進一步釐清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健全資訊化監管體系,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作用,把排查整治與建章立制貫穿全過程,著力建立完善長效監管工作機制,消除各類燃氣安全風險隱患,力爭不發生燃氣供應安全生產傷亡事故,減少燃氣安全使用事故總量,有效防範餐飲場所燃氣爆炸事故,遏制較大事故,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切實提升城鎮燃氣安全水平。

整治時間

2020年5月至12月

整治範圍

全面排查城鎮燃氣供應場站設施;整治供應違規違法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風險隱患;嚴厲打擊充裝非自有鋼瓶、超期未檢鋼瓶、違規檢驗鋼瓶等行為;加強液化石油氣、氣瓶及調壓閥、連線管等配件產品質量管理;全面排查各類餐飲場所燃氣使用安全風險隱患;建立氣瓶安全資訊追溯系統、推動燃氣洩漏監控資訊平臺建設提升安全監管能力。

整治重點

(一)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1.各類場站、天然氣管道等設施裝置是否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城鎮燃氣反恐怖防範工作標準》《xx省城鎮燃氣安全檢查標準》《關於加強城鎮燃氣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規範要求。

2.是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救援、安保防範工作各項要求。

3.是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員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訓,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持證上崗的是否100%持證上崗。

(二)瓶裝液化氣市場經營秩序。

4.瓶裝液化氣企業是否加強對供應站(點)、送氣車輛、送氣人員的管理,統一車輛及人員標誌標識。

5.瓶裝液化氣企業是否落實使用者實名制購氣登記,建立健全使用者服務資訊系統,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服務。

6.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出入道口運送鋼瓶車輛的關注和臨檢布控,依法打擊“黑氣點”、流動“黑氣販”等違法犯罪行為。

7.燃氣經營企業是否制定使用者安全用氣規則,通過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公眾號推送等方式,對使用者進行燃氣安全使用宣傳和指導。

(三)氣瓶充裝、檢驗單位(機構)行為及產品質量。

8.氣瓶充裝單位是否建立氣瓶安全資訊追溯系統,實現充裝資料與地方監管部門的實時聯網傳輸。

9.氣瓶檢驗機構是否建立氣瓶安全資訊追溯系統、建立本單位檢驗氣瓶的電子技術檔案,實現檢驗機構的氣瓶檢驗資料資訊與氣瓶充裝單位、地方監管部門互聯互通。

10.氣瓶充裝單位是否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超期未檢氣瓶、非法改裝氣瓶、報廢氣瓶和無資訊標識氣瓶;嚴厲打擊無資質充裝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氣中摻混二甲醚的行為。

11.氣瓶檢驗機構是否建立相關制度,檢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按照檢驗規範標準開展檢驗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虛假檢驗資料、檢驗報告和檢驗標誌行為;是否存在非法改裝氣瓶、翻新氣瓶,或者擅自銷售報廢氣瓶等違法行為;是否冒用其他檢驗機構名稱進行檢驗。

12.對轄區內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鋼瓶、角閥、減壓閥、灶具、熱水器等產品質量開展專項整治,依法查處無證經營、銷售不合格鋼瓶、閥門、灶具和熱水器等違法行為,及時向社會公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結果。

(四)餐飲場所燃氣安全使用管理。

13.餐飲使用者是否與合法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器具以及連線管、調壓閥等配件;

14.餐飲使用者是否每月對戶內燃氣設施裝置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內容詳見附件1);是否在餐飲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公示燃氣安全使用資訊公示牌(詳見附件2)。

15.餐飲場所是否存在違規儲存、使用瓶裝液化氣的行為;用氣場所、燃氣裝置設施、用氣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整治措施

(一)嚴格隱患銷號。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建立“滾動排查、清單管理、動態銷號”制度;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要責令制定詳細可操作的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費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實行掛牌督辦,同時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安全,有效完成隱患治理的工作閉環。

(二)明確配送標準。貫徹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辦法》,使用貨車運送液化氣的,應當申請許可;使用三輪車、電動車開展城市內“最後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請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地區瓶裝液化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制定鋼瓶配送的小型運輸工具技術標準和行為規範,確保配送安全。

(三)嚴格市場準入。嚴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核發,把好市場準入關。對已經進入市場的液化氣企業,要加強充裝、銷售、配送和入戶安檢等環節經營檢查,對沒有健全的經營方案、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與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務體系、氣瓶安全資訊追溯系統、客戶服務系統確保產品與服務質量安全責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堅決予以清出市場。

(四)實施智慧管控。加快推進非居民使用者,特別是餐飲場所安裝帶有燃氣洩漏監測報警及自動切斷功能的裝置,建立燃氣洩漏報警遠端監控系統,實時分析採集的燃氣濃度,及時預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機APP實時動態檢視燃氣濃度。

(五)強化監督執法。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和隱患,嚴格依法責令“三停”、行政拘留和臨時查封等處罰和強制措施。定期檢查餐飲使用者自查情況和隱患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應採取停止供氣措施,由屬地街鎮和餐飲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責任分工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鎮燃氣、城管執法):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xx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負責具體實施本地區燃氣行業的管理工作,並按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負責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使用者燃氣設施巡檢、燃氣使用安全技術指導和宣傳責任;負責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瓶裝液化石油氣實名制銷售、建立客戶服務平臺等工作。負責查處燃氣違法經營行為,依法取締非法經營站(點);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處。

(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裝置安全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法律、安全技術規範,對液化氣氣瓶充裝、檢驗單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對液化氣儲罐、罐車等壓力容器及其它特種裝置實施使用登記和安全監管。對充裝非自有氣瓶、超期未檢(報廢)鋼瓶等行為進行查處,加快建立氣瓶安全資訊追溯系統,確保溯源管理。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對未辦理營業執照的餐飲場所進行查處。依據《產品質量法》,對液化石油氣、燃氣器具及配件產品生產、流通領域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燃氣器具及液化石油氣、充氣過程中缺斤少兩、摻混二甲醚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商務部門:負責組織餐飲場所開展燃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對自查情況及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餐飲場所經營者與合法的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門:依法處理阻礙執行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配合城鎮燃氣、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對非法儲存、倒罐、銷售液化氣的行為和窩點進行依法查處;對非法經營、銷售偽劣產品、非法儲存、運輸、攜帶、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瓶裝液化石油氣道路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鎮燃氣、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打擊跨區域運輸經營等違法行為。

(五)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申請,對在燃氣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隱患的場所以安委辦名義實行掛牌督辦。對於有關燃氣安全的舉報,依據《xx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對涉及燃氣安全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六)消防部門:依據《消防法》《xx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燃氣企業、餐飲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專項監管;依法查處餐飲場所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的相關規定,負責道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車輛、船隻、從業人員、港區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的資質管理,對危化品運輸車輛非法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等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八)教育、民政、旅遊、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管理的燃氣使用者開展燃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對自查情況及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其與合法的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勵引導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者逐步改用天然氣。

(九)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整治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明確相關部門、單位燃氣管理工作職責,全面動員部署各級各單位迅速開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6月至10月)。一是開展全面排查。組織燃氣經營企業、充裝單位、鋼瓶檢驗機構、餐飲使用者等單位及其他燃氣使用者自行組織排查治理,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建立臺賬、列出清單、逐項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檢查約談曝光。組成聯合檢查組依法開展督查,對燃氣經營企業、氣瓶檢驗機構、餐飲使用者等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手段,督促落實安全責任措施。三是實施綜合治理。對排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隱患進行分析研判,完善長效機制,全面推進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化、規範化、長效化。

(三)總結驗收階段(2020年11月至12月)。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情況納入2020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考核內容。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專項整治工作。

請省直各有關部門於2020年5月20日前將本部門專項整治工作負責人、聯絡員名單及聯絡方式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聯合組織檢查、督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資訊共享、情況通報、聯合查處、案件移送機制,及時通報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全鏈條監管和跨區域打擊力度,切實形成執法合力。

(三)廣泛發動群眾,加大查處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社會公眾、企業職工全面查詢身邊的安全隱患,充分用好《xx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通過12345熱線,xx省安全生產舉報平臺,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熱線和119消防舉報電話等,及時舉報各類風險隱患。加大對發生事故的企業的責任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追究事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專項整治工作的時間節點要求,及時收集、彙總並報送有關工作資訊。請各地、各有關部門於2020年12月30日前將工作總結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