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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酬爭議申請的時效

申請書1.3W
有關報酬爭議申請的時效
問: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勞動報酬(包括加班報酬)的,其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和勞動報酬請求權的時效如何計算?

  答: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承諾另行支付勞動報酬的期限己屆滿,或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被拒絕的,一般可以視為爭議己發生,勞動者應在勞動法規定的60天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承認欠付勞動報酬,但未明確償付期日的,爭議發生時間可從勞動者追索之日起算。鑑於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2年以上備查,故勞動者在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的,其實體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以2年為限。追索2年以上的勞動報酬,則以用人單位沒有異議為限。

  由於勞動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是60天,所以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勞動報酬只能保護60天,即,到約定發薪日單位未發工資的,勞動者就應當在次日起60天內主張,否則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我們認為,勞動法規定的60天是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從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發薪日未發薪,並不意味著爭議已發生。故本條作出該規定。

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從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從目前實際狀況看,用人單位未按時發薪的,大多會作“等經濟情況好轉再發”、“到某一時間發放,”的承諾。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正當、合理的期待,不應該認為爭議已經發生。由於單位處於優勢地位,勞動者為保往工作,往往在單位欠薪時忍氣吞聲,故對爭議的發生,可以從寬理解。但由於勞動部規定工資記錄保留2年以上備查,故勞動報酬實體追索可以2年為限。當然如果單位有證據證明爭議實際已經發生的,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法規定的60天申請仲裁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



標籤:時效 報酬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