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通告

關於防汛安全通告3例

通告2.49W


關於防汛安全通告3例
  關於防汛安全通告【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西安滻灞生態區滻、灞河河道管理工作要求,為進一步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滻灞河防洪安全,現將有關內容通告如下:

禁止任何無關河道管理和防汛工作的人員進入滻灞河河道;禁止在公共水域尤其是滻灞河河道內野泳戲水;禁止河道內灘地、溼地進行種植、搭建;禁止在滻灞生態區公共水域捕魚;禁止在滻灞河河道及兩岸露天燒烤。

對於違反上述行為者,將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處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部門。

xxx生態區管理委員會

xxxx年7月

  關於防汛安全通告【二】

各區、縣(市)防指,市防指成員單位

20xx年是“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規劃謀劃之年,又是“五水共治”、“重建重構”推進之年,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事關全域性、意義重大。防汛檢查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基礎工作,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落實措施的重要環節,各級防汛水利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各司其職,抓緊組織開展防汛檢查,及早做好防汛防颱抗旱各項準備工作。為切實做好xxxx年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現就防汛安全檢查工作通告如下:

1.防汛檢查工作必須按照省防指《防汛檢查工作要求(試行)》的要求開展,根據防汛責任制的要求,分級分部門負責,責任到人,認真檢查落實防汛防颱抗旱各項準備工作。

2.檢查形式。防汛檢查按責任採取業主單位、水管單位和鄉鎮(街道)、行政村(社群)等基層單位自查,區、縣(市)防指及成員單位按職責複查,市防指重點抽查的方式進行。檢查工作要求全面細緻,對各類防洪水利工程必須採取踏看現場、查閱資料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並對思想、組織、物資、技術、預案等各方面汛前準備工作及水毀工程修復、在建重點涉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落實措施、跟蹤督辦、限期整改、消除隱患,確保安全度汛。

3.時間安排

自查。3月1日前,各業主單位、水管單位和鄉鎮(街道)、行政村(社群)、企事業單位等基層組織完成自查。自查要按照規定的檢查內容和要求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是山塘水庫、堤防海塘、水閘等各類水利工程安全狀況;山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防禦區、泥石流易發生區、各類在建涉水工程及人口密集區的防汛安全和預警避災情況;重要供電、通訊、廣電等基礎設施防禦標準及應急準備情況;基層防汛防颱體系規範化建設情況、基層防汛組織應急能力、防汛責任制、防汛物資儲備、防汛預案編制、防汛指揮體系及水雨情、工情測報系統等非工程措施落實情況。

複查。3月10日前,各區、縣(市)防指、xx高新區、袍江開發區完成複查,形成防汛檢查有關情況書面上報我部,並附有關影像圖片和圖表。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安全度汛問題,應書面通告有關責任單位,並進行跟蹤督辦落實,消除安全隱患。

抽查。3月20日前,市防指將對全市大中型水庫、大型水閘、海塗、兩江主要堤防、重點水利工程、險工險段、水毀修復工程、重點供電通訊廣電等基礎設施、防汛突出問題、基層防汛防颱體系規範化建設進行重點抽查。市防指成員單位要組織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防汛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存在的隱患,要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確保度汛安全。

xx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

年1月19日

  關於防汛安全通告【三】

一、駁岸防汛牆、海塘、江堤、圩堤、水閘、泵站、涵洞、下水道等防汛設施,對戰勝自然災害、保障四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起著重要作用,必須嚴加保護,確保安全。

二、在駁岸防汛牆五米以內不準任意堆放貨物,搭建房屋棚舍;駁岸防汛牆、水閘、泵站等建築物附近,不準任意繫帶船纜、裝卸作業;需進行爆破、挖掘作業的,必須報經防汛部門批准。

三、不準在排水管道上修建房屋和其它建築物,不準堵塞和損壞各種排水設施,不準把垃圾和其它雜物倒在河道和窨井內,禁止擅自在排水河道設定阻水設施。

四、嚴格防止發生碰撞防汛牆的重大事故。船隻、竹排、木排等要嚴格按規章行駛、停靠和管理;不符合標準的浮筒,嚴禁系船;未經港監批准的水上碼頭,必須在六月底前轉移到安全地帶。

五、嚴禁擅自在海塘、江堤、圩堤上破堤開缺、亂墾亂植、砍伐和放牧牲畜。開發利用灘塗資源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安排,如需圍墾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保證新墾區的防汛安全。

六、颱風高潮期間,各單位應密切注意氣象水情預報,加強值班,作好有關防汛抗災的準備。發生災情後,必須聽從指揮,積極投入抗災鬥爭。

七、凡損害防汛設施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或及時向防汛部門反映。對維護防汛設施安全的有功人員,由各級防汛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損害防汛設施的,由各級防汛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賠償損失,並追查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破壞防汛設施,情節嚴重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九、本通告已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xxx年5月26日

標籤:防汛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