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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觀後感3.27W

第一章總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在江西省行政區內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在基本建設完成後,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

第三條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負責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提出意見,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所在地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具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設專案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專案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倉儲設施建設專案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專案完成初步設計並通過安全預評價後,建設單位應提請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組織對生產建設專案進行設計審查,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訂完善;

(三)專案建設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核,考核合格並對考核提出問題整改完成後方可進行帶危險物料試生產。試生產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試生產產量應為年許可產量的10%-20%;

(四)建設專案試生產完成並通過安全驗收評價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專案驗收,驗收合格並對驗收提出問題整改完成後,方可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五)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核和建設專案驗收時,應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應從國家民爆行業專家庫或我省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5名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若干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由國家標技委或諮詢委專家擔任。專家組應對生產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審查有關資料,進行必要的質詢,形成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應由專家組全體專家簽字;

(六)組織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和建設專案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報告省、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對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核和建設專案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第六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製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省、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評價機構。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導則》(wj9048)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對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安全評價結論負責。

第八條企業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並將有關確認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九條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檔案(集團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三)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受理後,通過江西政務服務網一窗式綜合服務平臺按程式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現場核查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或委託設區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現場核查組織部門成立現場核查專家組,專家組應從國家或省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3名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由現場核查組織部門指定。

第十三條專家組應對企業生產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審查有關資料,確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必要的質詢,形成專家意見,意見應由專家組全體專家簽字。專家組對現場核查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通過現場核查的,按程式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認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後經專家組組長確認。

第十五條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對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7日內,在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網站予以公佈,並在15日內將發證情況報告工業和資訊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網站撤下行政許可決定資訊。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申請延續,並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提交材料。

經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審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准予延續,並通過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網站予以公佈;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型別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應當在5日內完成變更手續。

重新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的品種、能力和生產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重新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生產線(現場混裝作業地面站)為單位核發。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登記型別、有效期、生產地址、安全生產的品種及能力等內容,其中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型別與生產許可證一致。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省工業和資訊化廳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後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向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報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表》(一式3份);

(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及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三)安全生產費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實際生產量與銷售量情況;

(四)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不合格”。

認為需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入年檢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第二十五條企業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對原有生產線不改變生產品種和能力的區域性技術改造,及新建、改建、擴建倉儲設施應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組織設計審查,由企業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生產線及危險性建築發生變化的,按下列情況作出處理後,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備案。

(一)變更危險性建築物用途、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的,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諮詢意見,並經企業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共同籤批。

(二)區域性調整原生產線生產工藝、改變工藝引數和裝置佈置、更新專用生產裝置的,企業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充分論證,或經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諮詢意見,並經企業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共同籤批。

第二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及《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暫時終止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必須向所在地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和工業和資訊化部報告。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20日內向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及所在地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三十條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或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向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報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不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實施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規定的,執行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