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觀後感

合同文字寫作與審查的方法與技巧

觀後感6.41K

 不論作為合同承辦人員還是合同管理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工作難點莫過於合同文字的寫作,即如何把商務談判的結果,綜合法律的規定體現在合同文字上。合同審查如果不具有合同文字寫作的基礎知識,更談不上合同審查把關的問題。本人通過長期的實踐,將一些體會、經驗簡要總結形成合同寫作和審查技巧方面的知識與大家共同學習與商酌。下面我這一課將圍繞自編的十句順口溜展開:  

合同文字寫作與審查的方法與技巧

判斷合同性質、正確適用法律  

審查主體資格、保障合法有效  

標的準確合法、防止重大誤解  

條款齊全有序、合法完善制約  

文字表達嚴謹、消除歧義發生  

注重結算方式、控制經濟風險  

違約責任重要、切莫把它忘掉  

首尾一致響應、合同基本搞定  

合同需要訂好、履行才能確保  

加強日常督查、防範欺詐牢記  

一、判斷合同性質、正確適用法律

所謂合同性質:即為合同種類。合同種類在法理上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即指《合同法》名文規定的十五種合同,如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合同,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所謂適用法律:即針對合同的法律性質,正確引用法律規定,為合同各條款的設定提供法律根據,同時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選定準據法。  

合同法律的適用:  

1、有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的專門規定;
  

2、無名合同。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合同法第124條)  

3、法律衝突(合同法123條)。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如鐵路運輸合同。  

二、審查主體資格、保障合法有效

合同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關係到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能力。主體合法性審查的內容有:  

1、          主體資格是否真實、有效;
  

2、          主體資質是否合格、有效;
  

3、          履約能力是否可信。  

三、標的準確合法、防止重大誤解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所指的物件,通常表現為物(種類物、  

特定物)或者勞務。  

合同標的準確合法的含義是指標的應具備有益性、確定性、可能性和合法性:  

1、有益性:指合同標的應當具有經濟價值或者精神價值。  

2、確定性:即依據交易習慣或者一般常識可以確定的物或勞務。特別是標的為種類物時,還需通過物的質量、型號、品牌等標記進行確定;
合同標的為勞務時,由必須具有特定內容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否則,容易產生誤解,合同難以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  

3、可能性:是指標的可以交付或者勞務可以提供。  

4、合法性:指合同的標的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社會公序良俗。即標的物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或者違法的作為與不作為。  

四、條款齊全有序、合法完善制約

所謂合同條款齊全有序,是指合同不僅要具有法律規定的一般條款,還應當具有根據合同性質所應當明示的其他條款;
所謂有序,即把合同要明確的內容,按照一定的順序、內容歸類、重點主次進行排列和敘述。  

一份規範和完善的合同,應當由法定必備條款、合同性質特有條款、完善約定類條款三部分組成。  

1、          合同法定必備條款  

也稱法定一般條款,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條  

款(見合同法第十二條)。主要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住所不僅是確定當事人有關資信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於  

合同成立的地點,糾紛訴訟管轄有密切關係。如:  

《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書面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合同一般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標的   (見前面的闡述)  

(三)數量  

數指事物的多少;
量指事物的單位。合同標的數量即指物的多少  

和計量單位。數量的確定直接關係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責任的大小,當事人交付的數量與合同約定是否相吻合,直接決定了當事人是否違約。  

(四)質量  

質量是指產品或者勞務的優劣程度。它包括標的物的物理或化學  

成分指標、規格、型號、尺碼、款式以及外在感覺、內在品質等要素。合同常見的質量標準有約定標準(含樣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質量標準與技術要求兩者之間既有共同點,也有一定的區別。  

(五)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酬金,是當事人就標的物或者勞務受益所應支付的代價  

(對價)。是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重要指標,也是衡量有償合同是否顯失公平,以及是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重要因素。如: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指當事人完成合同責任的時間限制。履行期限可分為:(1)即時履行(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2)定期履行(即按約定的時段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為一個時間段,並明確債務自該時間段的起點必須開始履行,那麼,該時間段的起點和終點均為履行期限。  

履行地點:指債務人交付債務或者債權人領受合同標的物,債務人提供勞務或者債權人接受勞務服務的地點。履行地點是確定貨物驗收地點、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以及確定糾紛管轄的依據(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履行方式: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方法或者手段。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交付,是送貨上門還是自提等。  

(七)違約責任(本點在後面闡述)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處理合同糾紛的手段或者機制的一種事前選  

項。選擇的方法有三:協商、第三方的調解、仲裁或者訴訟。協商或者調解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作為合併選項,但是,在仲裁和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擇其一,即“或裁或訴”,不得同時選擇仲裁和訴訟作為同一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在選擇仲裁時,要注意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約定的合法性和嚴密性。即應明確約定仲裁的事項(範圍)、仲裁機構、仲裁地點,如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將導致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無效。  

在選擇訴訟時,要注意按照“就近、方便、利已、合法”的原則選擇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作為鐵路企業,還要充分利用鐵路運輸法院的優勢,爭取約定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條款示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應按協議履行;
協商不成的,可由雙方共同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指明的第三方)進行調解;
協商不成或調解不成,或不願意協商和調解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福州(或南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          合同性質特有條款  

指依據合同的性質和法律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條款。  

1)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如買賣合同、承接合同、建設合同、  

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等涉及到的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土地與房產權證書、設計與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等。  

2)智慧財產權歸屬。如合同法137條規定的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利歸屬;
以及技術合同中有關專利權、技術成果的分享或歸屬等條款。  

3)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即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4)租賃物的維修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20、221條的規定,如合同對租賃物的維修責任沒有做出約定的,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  

5)定作物的留置權。如合同法第264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合同法》分則中對有關種類合同明文規定的主要條款。  

3、完善約定類條款  

指基於合同重要性、複雜性的情形,在擬定合同時,除法定主要條款、合同性質條款以外,為應對合同各方關注的其他問題,完善合同權利義務而約定的條款。主要有:  

1)    付款的期限與方式。(後面闡述)  

2)   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即將雙方一些需要明確,而又無法  

歸類到有關條款的要求或者權利義務一併納入。如環保、衛生、治安、消防等責任。  

3)          合同的終止或者解除條件。合同法第91、第94條規定  

了合同終止、解除的法定條件。我這裡要提出的是大家要懂得運用合同第93條合同約定解除的法律規定,特別是一些需要經過一定審批程式生效,或者長期分階段履行的合同,如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大型建設專案合同。  

4)          合同的生效條款。書面合同均應當約定合同生效條件。  

一般情況下合同應當自當事人各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生效起止期限)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生效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合同法第44——46條)  

五、文字表達嚴謹、消除歧義發生

合同文字是否規範、嚴謹,是否意思表達清楚,關係到雙方正確  

理解合同條款內涵,正確履行合同,正確處理爭議的大問題。要嚴謹縮寫簡化詞、同音字、多音字、多義字的運用。通俗的講,合同條款及文字的理解所要達到的目的,不能侷限於雙方當事人,而應當是第三方均能理解和通俗易懂的。  

 六、注重結算方式、控制經濟風險

 1、結算方式的確定,應當由財務部門利用其專業優勢進行審查。按照便利、安全、快速的原則選擇結算方式。  

2、已方支付金錢的(包括預付款、分期付款的時間、金額)要注意自身的支付能力,避免違約,同時注意預防預經濟詐騙;
對方支付金錢的,要儘可能加快支付速度或者做到“先多後少”。  

3、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和帳號,合同有約定的必須按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的必須在合同主體之間進行結算。不得擅自變更結算方式,不得出租銀行帳號。  

4、需要預先提供票據才能結算的,應當按照“先後履行”的原則,約定票據的提供方式和時間。  

5、合同中應當標明支付貨幣的種類。  

七、違約責任重要、切莫把它忘掉

所謂違約:是指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時間、地點、方式履行義務的行為。違約的表現形式概括起來有兩種,一種是合同的不履行,即當事人根本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另一種是不完全履行,即當事人雖然實施了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所謂違約責任:就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分為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  

法定違約責任: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如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的定金責任。  

約定違約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則下,就違約後果的承擔方式做出具體的延伸;
另一方面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由當事人根據具體需要而制定的罰則。  

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和賠償金兩種。  

1、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當一方違約時應當向  

守違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罰則。注意。根據合同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                  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  

務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守違方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需要著重指出的是,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方面,主要是採取當事人“合同違定,意思自治”的原則,基本消除了舊法中法定違約責任具體量化的做法,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制定具體的違約金罰則就顯得特別重要,防止“合同無違定,違約難追究”的情況出現。  

 八、首尾一致響應、合同基本搞定

     合同文字的寫作或審查的最後一步是合同首尾相一致的問題,所謂合同首尾一致響應,指三個方面的一致。1、尾部所列蓋章或簽名的當事人應於首部的當事人一致,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姓名;
2、當事人所在地址、郵編、開戶銀行、帳號與合同約定或實際情形一致;
3、合同簽訂的地點、日期與合同約定或實際情形一致。  

 九、合同需要訂好、履行才能確保,加強日常督查、防範欺詐牢記

     合同是為了實現當事人經濟目的而服務的,它只是合同當事人的交易依據、交易媒介和法律根據,合同的經濟目的是通過履行來實現的。因此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一個是因、一個是果,是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因果關係。多年來許多單位或企業並沒有認識到這種因果關係,不是犯了“重合同、輕履行”的錯誤,就是犯了“輕合同、重履行”的錯誤,犯前者現象的情況更為普遍。  

     我認為,合同訂立得規範、科學是合同得以正確履行的基礎,合同訂立後應有專人負責履行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特別是依照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