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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肺炎疫情財政稅收金融社保交通政策彙編,第一冊(1-7項,稅收政策)陸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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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務院及國家部委政策

國家對肺炎疫情財政稅收金融社保交通政策彙編,第一冊(1-7項,稅收政策)陸續更新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排程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2020年1月29日)                                                                 1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10日)                                                                             3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0日)                                                    10

4.財稅部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13

5.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1日)                                                  32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6日)                                                                                          36

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6日)

38

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2月6日)                                40

9.財政部關於支援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6日)                                                                                          41

10.中國人民銀行等5部門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                                                                          45

11.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援的緊急通知(2020年2月7日)    57

1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8日)                                                                                                           65

1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發揮政府儲備作用支援應對疫情緊缺物資增產增供的通知(2020年2月7日)                                              69

1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執行的通知(2020年2月8日)                                                                        74

15.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9日)                                                         81

16.交通運輸部關於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運工程復工開工建設加大交通投資力度的通知(2020年2月8日)    89

17.交通運輸部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2020年1月29日)                                                                                                           94

1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                                               100

19.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5日)                                 102

20.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暫退部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援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2020年2月5日)                                                                       10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

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

排程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的復工復產和排程安排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迅速組織本地區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N95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企業復工復產。要做好生產人員、技術人員和相關裝置、原輔料、資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幫助企業及時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根據需要及時擴大相關產品產能。

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物資保障組負責對上述重點醫療應急防控物資實施統一管理、統一調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呼叫。物資保障組將向重點企業選派駐企特派員,負責監督物資的統一調撥,幫助企業及時反映困難和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產品質量監管。

三、生產重點醫療應急防控物資的有關企業,要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物資保障組要求,抓緊組織原材料採購和產品生產 ,及時完成生產任務,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確保物資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有關企業要根據物資保障組要求,及時上報產能產量、產品庫存等資料。

四、為確保做好重點醫療應急防控物資的及時生產、調撥、運輸和配用等方面協調工作,建立有關工作銜接機制,確保24小時聯絡暢通。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確定一名廳(局)級負責同志牽頭對接聯絡物資調撥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及有關企業要統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認識做好重點地區應急防控物資供應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紮實做好各項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

稅總髮〔202014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復產擴能

(一)不折不扣落實支援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堅決扛牢落實支援疫情防控稅收政策的政治責任,對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臺涉及“六稅”“兩費”的十二項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出臺的政策,及時優化調整資訊系統,加大內部培訓力度,簡化辦理操作程式,儘量採取網上線上方式向納稅人、繳費人開展政策宣傳輔導,積極加強與發改、工信等部門溝通,確保政策簡明易行好操作,讓納稅人、繳費人及時全面懂政策、會申報,實現應享盡享、應享快享。對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國家實施的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措施也要進一步落實落細,鞏固和拓展政策實施成效。

(二)編制支援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引。稅務總局編制釋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便利納稅人、繳費人更好地瞭解掌握相關政策和徵管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對照政策指引逐項加大落實力度,確保全面精準落地。

(三)切實加強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評估。通過績效考評和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支援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嚴明紀律要求,確保政策執行不打折扣。加強政策執行情況的統計核算和跟蹤分析,積極研究提出改進完善的意見建議。

二、深入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切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四)明確網上辦稅繳費事項。稅務總局梳理和釋出涉稅事項網上辦理清單。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告知納稅人、繳費人凡是清單之內的事項均可足不出戶、網上辦理,不得自行要求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或政務服務大廳辦理清單列明的相關業務。

(五)拓展網上辦稅繳費範圍。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儘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在稅務總局釋出清單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拓展豐富網上辦稅繳費事項,實現更多業務從辦稅服務廳向網上轉移,進一步提高網上辦理率。

(六)優化網上辦稅繳費平臺。加強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辦稅繳費平臺的執行維護和應用管理,確保系統安全穩定。優化電子稅務局與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接的相關應用功能,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網上辦理髮票業務。拓展通過電子稅務局移動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繳納稅費業務,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多的“掌上辦稅”便利。

(七)強化線上稅費諮詢服務。增強12366納稅服務熱線諮詢力量配備,確保接線通暢、解答準確、服務優質。製作疫情防控稅收熱點問題答疑,及時向納稅人、繳費人推送。積極藉助12366納稅服務平臺、主流直播平臺等,通過視訊、語音、文字等形式與納稅人、繳費人進行實時互動交流,及時迴應社會關切。

(八)豐富多元化非接觸辦理方式。各地稅務機關在拓展網上線上辦稅繳費服務的同時,要積極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其他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渠道。不斷拓寬“網上申領、郵寄配送”發票、無紙化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以及通過傳真、郵寄、電子方式送達資料等業務範圍,擴大非接觸辦稅繳費覆蓋面。

三、大力優化現場辦稅繳費服務,營造安全高效便捷的辦理環境

(九)確保安全辦理。嚴格做好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包括自助辦稅終端區域)的體溫檢測、室內通風、衛生防疫、清潔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線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的同時,主動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紙巾、洗手液等基本防護用品。科學規劃辦稅服務廳進出路線和功能區域設定,保持人員之間安全距離。積極爭取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支援,出現緊急情況及時妥善處理。對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納稅人、繳費人,確保安心放心辦稅繳費。

(十)加強引導辦理。增強辦稅服務廳導稅和諮詢力量配置,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進一步做好對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的引導服務,最大限度提高辦理效率、壓縮辦理時間,確保“放心進大廳、事情快捷辦”。

(十一)開闢直通辦理。對生產、銷售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辦稅繳費綠色通道服務,第一時間為其辦理稅費事宜,全力支援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穩產保供。

(十二)拓展預約辦理。全面梳理分析轄區內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情況,主動問需,主動對接。對確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業務的,主動提供預約服務,合理安排辦理時間。辦稅服務廳每天要根據人員流量情況和業務緊急程度,及時加強與納稅人、繳費人的電話、微信聯絡溝通,提示其錯峰辦理,千方百計減少人員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辦理。對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宜,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但不影響實質性稽核的,經納稅人、繳費人作出書面補正承諾後,可暫緩提交紙質資料,按正常程式為其辦理。

四、積極調整稅收管理措施,幫助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紓困解難

(十四)依法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在延長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的基礎上,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疫情嚴重地區,對繳納車輛購置稅等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

(十五)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要依法及時核准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

(十六)切實保障發票供應。對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裝置、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製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除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降低其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十七)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落實“無風險不檢查、無批准不進戶、無違法不停票”的要求,堅持以案頭分析為主,充分發揮大資料優勢,深入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在疫情防控期間,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檢查,對需要到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可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後辦理;
對確需在辦稅服務廳實名辦稅的人員,通過核驗登記證件、身份證件等方式進行驗證,暫不要求進行“刷臉”驗證;
對借疫情防控之機騙取稅收優惠或虛開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

(十八)依法加強權益保障。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對行政複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對不能參加行政複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後及時恢復。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稅務總局的要求和地方黨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實加強自身防控的同時,充分發揮稅務部門職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積極主動優化辦稅繳費服務,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稅務力量。上述一些臨時性調整的措施實施期限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在此期間,要加強對各項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地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稅務總局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2019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加強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的安全防護,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項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本著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態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特別是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嚴格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對政務服務中心等視窗單位的具體要求,制定本地區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範圍內將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 2 月 24 日;
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 2020 年 2 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納稅人的稅控裝置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

三、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儘可能網上辦”的原則, 全面梳理網上辦稅繳費事項,並向納稅人、繳費人提示辦理渠道和相關流程,積極引導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 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費業務,力爭實現 95%以上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網上申報。大力倡導納稅人採用“網上申領、郵寄配送”或自助終端辦理的方式領用和代開發票。對納稅人、繳費人在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化問題和需求,稅務機關要通過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訊等多種渠道,第一時間給予準確耐心細緻解答。對於確需到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辦理業務的,稅務機關要通過主動預約服務,為納稅人、繳費人在徵期後期分時分批錯峰辦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計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四、著力營造安全高效的辦稅繳費環境。要嚴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認真做好室內通風、衛生檢測、清潔消毒等工作,加強對一線工作人員的關心關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局領導值班制度,落實好導稅服務、首問責任等制度,方便納稅人、繳費人快捷辦理相關業務。要加強應急管理,提前制定預案,確保及時化解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及突發情況,疫情嚴重地區要提前安排好辦稅繳費備用場所。要充分發揮廣大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合理調配人員尤其是黨員幹部充實到辦稅繳費服務中來,讓黨旗在防控疫情鬥爭第一線高高飄揚。

各地稅務機關要以適當方式將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等情況及時告知納稅人、繳費人,如遇重要事項及時上報。

 

 

國家稅務總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釋出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確保國家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讓納稅人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辦稅服務,是稅務部門當前的首要任務。

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援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收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支援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援防護救治、支援物資供應、鼓勵公益捐贈、支援復工復產四個方面12項政策。

一、支援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支援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裝置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範圍。

四、支援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

指引彙編

 

一、支援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支援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裝置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裝置,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裝置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享受主體】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範圍

【享受主體】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
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
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釋出)

(2)《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四、支援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宣告》。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6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釋出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 2015 年第 102 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徵進口稅收。為進一步支援疫情防控工作,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免稅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
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症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二、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進口物資應符合前述第一條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省級財政廳(局) 會同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
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四、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附件: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 年 2 月 1 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援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裝置,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 5 年延長至 8 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 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 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 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為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捐贈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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