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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6篇

每個人在寫調查報告的時候都是要認真梳理一下調查經過的,不管寫什麼型別的調查報告,大家都需要有著較為清晰的思維邏輯,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6篇,感謝您的參閱。

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6篇

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篇1

物業管理問題是加強社群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

綜合市長公開電話每年受理情況看,物業管理方面的投訴一直居高不下,年年都是熱點、難點之列。僅今年上半年,我辦就接到此類投訴890餘件,主要是房屋質量不好、高層供水難、衛生狀況差、亮化徒有虛名、被盜現象嚴重、地下室或車棚挪作他用、亂搭亂建、油煙噪音擾民、強制指定消費太陽能等涉及物業管理工作的問題。就此,我辦於近日進行了調研。

一、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概況。

我市物業管理自1998年起步,現已有物管企業61家,其中二級資質企業3家,三級資質企業48家,暫定級企業10家,從業人員3000多人。已交付使用的住宅物業管理專案118個,總建築面積668.69萬平方米,其中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81個小區;在建住宅物業管理專案(實施前期物業管理)27個,總建築面積480萬平方米。這些管理專案中,榮獲物業管理部優稱號的1個,省優稱號的20多個。

二、小區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小區物業管理矛盾也日漸突出,其中既有業主和物業企業主觀上存在的問題,也有客觀環境制約帶來的問題;既有歷史遺留的老問題,也有發展中產生的新情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業主對權利義務的認識不對稱。

隨著住房商品化、私有化程度的提高,業主的維權意識日漸增強,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出高標準的服務要求,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業主對自身應承擔的義務認識不清。表現為:一是房屋維修養護責任意識不強,“產權歸己,維修自理”的觀念沒有樹立;二是不服從管理,亂裝修、亂搭建屢禁不止,自律意識淡漠;三是不按時交納或不交納物業管理費,尤其是老舊小區。不交費的理由多種多樣,物業服務不到位自不必說,房屋質量等開發商遺留問題、鄰里糾紛、下崗等都作為不交費的理由。如此惡性迴圈,直至物業企業服務質量下降,乾脆關門走人,廣大業主也深受其害。最典型的就是年初鬧得沸沸揚揚的鴛鴦一村業主與新雨物業糾紛,最終兩敗俱傷。據瞭解,目前我市已有七、八家物業管理企業因收費難,物業管理工作難以為繼,無奈撤出,涉及13個小區,50多萬平米住宅。四是業主委員會流於形式。很多小區業主主人翁意識不強,放棄物業管理自主權,對成立業主大會參與物業管理漠不關心。業主大會召開難,作用發揮不夠,業主委員會並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自治管理,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和問題因缺少溝通而無法解決,為小區物業管理和發展帶來隱患。

(二)企業對管理服務的定位不準確我市物業管理企業從業人員文化層次普遍較低,素質不高,很難樹立科學的管理和服務理念,加劇了業主和物業企業之間的矛盾。

主要表現在:

一是某些物業管理企業員工缺乏客戶至上意識,服務態度不端正,服務用語不文明,服務行為不規範,對業主的正當要求不能滿足,更談不上主動幫助業主排憂解難。特別是由於物業企業造成的問題也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直接影響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提高和客戶滿意度的提升。

二是某些物業管理企業缺乏專業人員。日常維修是物業管理一項重要工作,維修不及時、不到位都會使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產生懷疑,甚至出現矛盾。

三是部分物業管理企業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計程車棚、地下室等,用於經營謀利,產生的各種汙染等負面影響直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

(三)老舊小區基礎條件不配套我市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分為三類:

一是缺乏物業管理配套設施的老舊住宅區,佔全市物業管理住宅區面積40;

二是實行半封閉管理的住宅小區,佔全市物業管理住宅小區面積的21;

三是配套設施完善、實行全封閉管理的住宅小區,佔全市物業管理住宅小區面積的39。其中,老舊住宅區面廣量大,建設標準普遍不高,歷史欠賬多,硬體環境、公建配套、區內公共秩序、居住物件的弱勢群體、管理運轉等各種矛盾突出。

具體表現在:

一是可用於小區管理與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車庫配套設施數量低,無法建立市場化管理運作機制。

二是安全防範設施匱乏,大多是敞開“不設防”住宅小區,無法實行封閉管理,小區環境秩序混亂,治安案件時有發生。

三是小區支幹道路、宅前道路出現不同程度的破損,小區公建配套用房及房屋本體屋面、樓道牆面等公共部位陳舊、破損嚴重。

四是地下管網不暢,經常出現下水堵塞或雨天積水問題。五是小區綠化佈局不合理,常年失養,地被植物逐年減少。六是收費率低,每月每戶在4—10元,且只能收到50,物業企業基本上只是對小區進行維持型管理。

(四)開發商遺留問題的解決不到位開發商遺留問題突出,相關部門沒有按規定進行驗收,嚴重影響了物業管理。

一是新建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條件不明確,對交付使用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專案交付使用時往往綠化、封閉、道路等配套設施尚未完善,業主未得到承諾利益,引發物業服務收費矛盾,也制約了物業管理的順利開展。

二是有些公建配套設施,如:車庫、地下室、架空層、活動中心、會所等權屬界定不清,易引發糾紛。有的開發商侵佔和出售配套公用設施所謂“使用權”,侵害了業主利益,留下了隱患,加大了後期管理難度。

三是房屋質量問題。新區交付使用一段時間後,房屋質量問題陸續暴露出來,物業公司難逃其咎。此外,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機制未建立,有些物業管理企業為了擴大管量,對開發商妥協,降低承接標準接管物業,也為日後的管理工作埋下隱患。

(五)熱難點問題影響物業管理正常運作。

1、供水、供電設施移交不到位。

一些開發建設單位沒有將小區的供水、供電設施移交專業部門,而是交由其子公司,即屬下的物業企業管理,留下隱患:一是水、電是專業設施,物業企業維護能力不足;二是出了故障後,與專業部門相互推諉扯皮;三是開發企業一旦改制,先天不足的物業企業又承擔不了相關責任。

2、新建高層住宅供水困難。

高層用水難問題一直是投訴熱點,涉及牡丹園小區、正稜山莊、康樂家園、金匯城市花園、九緣城市花園、採秣小區、站北村、康嘉花園等。主要原因是小區建設時,內部管道口徑小,且部分地區地勢高。近幾年,我市東南成片開發了許多小區,管道壓力更大。高層供水缺乏系統的改造方案,只有在小區新建加壓泵房才能徹底解決,而其所需資金卻又難以落實。

3、私搭亂建、違章裝修、油煙噪音汙染是困擾物業管理的三大難題。依法制止這些問題的發生,物業公司有畏難情緒,也苦於沒有處罰權,無法盡責,只得放任自流。

4、公共照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能得到保證。

一是老舊小區公共照明設施的電費和維修標準偏低,調整艱難,嚴重影響了正常使用;二是部分物業企業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主動維護小區照明設施的意識淡漠,只有等到市民投訴、電話辦交辦後才被動維修。

(六)現行物業法規操作困難。

1、現行法規與監管體制不順。如房屋管理由房產部門負責,但房屋性質改變卻由建管處和裝飾辦監管,責任主體不明確。

2、行政監管力度不大。如珍珠西園地下室出租給人居住,租戶接水、氣,存在安全隱患,居民反映強烈。而港華燃氣公司和首創水務公司認為只要使用者申請,符合安裝條件,就可以辦理使用手續。而作為主管部門的房產部門卻無法干預。

3、現行法規中關於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規定,脫離了我市市情,難以操作。

4、成立業主大會的規定過於繁雜,又缺少行政的輔導與幫助。

三、解決物業管理問題的幾點建議:

1、加強政府管理和引導,完善物業管理法制建設。

在已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基礎上,進一步出臺更加完善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明確政府部門、開發企業、物業公司和業主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深入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讓廣大業主瞭解物業管理的重要性,履行相關義務,積極配合物業企業做好管理工作,同時也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物業企業工作行為方式,完善招投標制度建設,引入競爭機制,把優秀物業管理企業引進來,以改變物業從業人員素質差,服務不規範,專業性不強,企業運作透明度不夠的落後狀況。

2、提高業主意識,加快業主委員會制度規範化。

相關部門要指導業主選出真正能夠代表業主利益、熱心公益事業、有一定知識水平的人員主持、參與業主委員會工作,能夠在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之間起到橋樑作用,建立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信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託服務合同,仔細斟酌條款,確定服務專案和服務費價格,並定期召開業主大會,監督經費使用情況,受理業主投訴。對於熱難點問題,物業管理企業在進駐小區時,要與業主簽訂公約,對違章搭建、垃圾處理、噪音油煙擾民、放養寵物和亂停車等問題約法三章,共同維護小區穩定。

3、嚴格把好小區驗收關,努力推進老舊小區改造。

開發商遺留問題日漸成為新建小區的物業管理難點。小區竣工驗收時,相關部門要嚴把房屋、配套設施、水電氣等質量關;要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必須履行的程式,堅決避免一些物業企業因盲目擴大管量而草率接管,為日後正常運轉和自我發展留下隱患。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老舊小區物業管理規劃和投資力度,努力提高車棚、綠化、封閉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物業管理企業要與社群緊密配合,加強對弱勢居民的扶助。

4、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方式。

上海市房地資源局提出了《物業管理區域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在應對這類事件時應付的職責,還設立了全市統一的報告重大突發事件特服電話,24小時受理物業管理重大事件報告,各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也分別設立重大事件報告專線電話,落實專人值班。將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應急預案體系的建立情況列入區縣房地產局,物業管理企業和小區經理的工作考核內容,對未按規定報送通報,公佈有關突發事件資訊,不服從管理部門統一應急指揮和處置以及未及時應急處置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將依法查處。我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借鑑上海市和全國其它先進物業管理城市經驗和做法,積極探索多樣化物業管理方式,不斷改進和完善物業管理工作,努力為人民群眾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篇2

物業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會建設矛盾集中體現的領域,規範的物業管理是和諧社會建設總體戰略中的重要內容, 市物業管理工作也是文明城市建立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安排,我們對__市物業管理工作進行了調研,具體調研情況如下:

一、物業管理的基本情況

總體看,我市物業管理工作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物業管理市場處於發育初步階段。二是物業管理總體水平較低。三是業主委員會作用發揮不好。四是物業管理行業監管體制不完善。

(一)物業企業現狀

我市物業管理從 年前後開始起步,至今發展僅 年時間。據調查,截至 年底,在我市註冊的物業企業共有24家,其中三級資質企業10家,從業人員367餘人。外地物業企業在我市開展服務的3家,從業人員約32人。

(二)物業發展現狀

目前,全市共有物業管理小區34個,物業管理面積239.1萬平方米。

1、新建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發展現狀。我市新建住宅小區主要指20__年後開工建設的住宅小區,共有16個,房屋建築面積143萬平方米,住宅套數有1.2萬餘套,物業管理覆蓋率達到95%以上。其中有國際現代城住宅小區獲得__市物業管理示範(優秀)小區稱號。

2、 老小區的物業發展現狀。老小區主要是20__年建成的住宅小區,共18個,房屋建築面積96.1萬平方米,住宅套數有0.85萬餘套,物業管理覆蓋率不足50%。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從20__年開始歸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來,累計歸集資金1372.79萬餘元。

(三)小區業主委員會現狀

截止20__年底,全市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6個。在調研中發現, 90.5%的小區業主對物業狀況漠不關心,造成業主大會召開困難。61.9%的小區在業主入住幾年後仍沒有召開過業主大會,沒有組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處於前期物業管理狀態。個別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因缺乏溝通渠道而無法解決。50%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式不規範,未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62.5%的小區即使按規定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也未能起到應有作用。

(四)物業管理行政機制現狀

在《物業管理條例》及《 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暫行)》中明確:

(1)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對社群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對社群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3)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對物業管理與社群管理、社群服務的相互關係進行協調。但在實際的工作中,市房管局人手不足,對物業管理中的問題疲於應付;街道、社群居委會很難插手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對物業公司無法制約,物業公司通常對其不理不睬,對工作不配合甚至是阻擾街道、社群居委會的正常工作。按照《 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暫行)》中有關職能的劃分,物業管理涉及國土、住建、民政、城管、物價、公安、工商、供水、供電、質檢、通訊、街道、社群居委會等相關部門的配合,但各相關部門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沒有形成工作合力,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缺乏相關的應急機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導致物業管理問題突出。

20__年以來,我市針對物業管理工作先後出臺了《 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市住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市房管局也出臺了配套性檔案《 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關於規範 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市城區物業服務費指導價格的通知》《關於規範物業承接查驗工作的通知》等檔案,為理順物業管理體制、規範物業管理行為、提高老住宅小區物管水平、發揮業主自治機構作用、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等打下了一定的基礎。

二、物業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物業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物業服務公司小、弱、散突出。隨著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近幾年來我市物業公司數量急劇增加。但從總體看,發展參差不齊,平均每個物業管理小區建築面積僅7萬平方米,物業公司管理面積也不足10萬平方米,由於管理專案較小,管理規模不大,綜合實力差,專業化水平低,造成物業服務社會資源浪費,效率低、效益差,也難以進一步吸引優秀人才從事物業服務行業。

2、物業企業服務意識不強。從調查的結果來看,物業企業主動上門服務率為32%,小區業主對物業服務人員的綜合滿意度為61%,這表明物業公司的服務意識不是很強。

3、物業管理企業的經營管理不規範。一是少數企業以犧牲業主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小區環境為代價,產生的各種汙染等負面影響直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二是少數物業企業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擅自在小區公共部位開展經營,全部收入歸企業方所有。三是少數物業企業存在惡性競爭,低價傾銷,壓低服務標準。

4、物業管理企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一是物業管理企業員工缺乏客戶意識,服務態度不端正,服務用語不文明,對業主的正當要求不能及時滿足。二是物業管理企業缺乏專業人員。例如日常維修是物業管理一項很重要的工作,維修不及時、不到位,使業主對物業企業的服務質量產生懷疑,甚至出現矛盾。

5、物業服務企業生存環境存在缺陷,經營困難。一是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低,嚴重製約了行業的健康發展。據調查,我市24家物業企業的34個專案,有31個專案虧損,幾個專案硬撐不下去了,只有被迫撤離所服務的樓盤。二是政府沒有建立物業服務調節機制和平衡機制。例如:同一職能機構管理著水電氣的價格與物業服務價格,卻沒有建立相應的平衡機制。當水電氣的價格不斷上升時,物業服務成本隨之增加卻沒有消化來源。同樣,其它成本費用價格上漲時,物業服務成本仍然沒有消化來源,導致了收入支出的剪刀叉現象,物業服務企業生存的危機日益突出。三是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報酬低。調查表明,我區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平均報酬僅1200元/月,低於社會平均工資,且沒有購買任何社會保險,勞資雙方潛在矛盾十分突出。

(二)物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物業服務費收取難。主要表現在:一是一些服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服務質量差,服務不到位,導致住戶有意見而拒絕繳費。二是業主物業消費意識淡薄。較大一部分業主來自農村,對物業管理概念不深,對物業服務的配合度不高,接受不了這一新生社會產物。三是建設工程遺留問題隨著物業交接,將問題轉嫁給物業服務企業,成為住戶不繳費的藉口。五是由於業主自身的原因,如業主內部糾紛、業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繳費不及時等。

2、建設工程遺留問題引發物業糾紛。

有以下三種情況:

(1)工程質量遺留問題。主要表現有:

①儘管通過了竣工驗收,但向業主交房時仍存在共用設施裝置不完備的情況,如管理區域內的環境、道路、景點等設施未完工,影響業主居住,房屋本體外牆滲漏等等。

②由於前期物業服務現在大多仍為開發商屬下的物業公司承擔,因此多數業主認為開發商對建設質量的完善與有關承諾的兌現責任自然應由物業公司承擔,並往往以此作為衡量物業公司服務效果的重要指標。

③開發中的工程質量遺留問題很難及時得到根本解決。這些問題遺留到物業使用階段,業主接房後往往很難與開發商打交道,從而很容易轉嫁給物業公司,引發矛盾。

(2)開發商物業銷售中遺留下來的問題。主要有:

①未安裝一戶一表(前期的老小區及集資房);

②銷售廣告內容與實際交房時不一致;

③擅自將小區公用部分(如屋頂、公共綠化地等)承諾給少數業主使用;

④擅自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物管房用途、會所及車庫用途等。

(3)建管不分帶來的問題。我市開發企業下屬的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往往被定位為促銷或售後服務,僅作為開發的附屬產品,一些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一鍋吃飯,導致了部分物業公司失去了獨立生存的能力。

3、老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差,缺乏專項維修資金。我市2000年前建成的住宅小區配套建設水平低, 基礎設施裝置差,娛樂休閒設施很少。目前許多住宅小區的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急需維修養護和改造;娛樂休閒設施也急需改善,而這些小區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根本無力進行舊小區改造。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存在的問題。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繳困難。主要集中為已辦理了房產證的業主,他們不願意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這就造成了一幢房屋或一個小區只有部分業主歸集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2)開發企業挪用已歸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般由開發企業統一收取,再交到財政局、房管局指定的專用帳戶上。開發企業不及時上交給房管局,造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拖欠,很容易激發與業主間的矛盾,給後期物業管理帶來困難。

(三)小區業主委員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過程中存在著瑕疵。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式不規範,未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導致成立後,作用發揮普遍不理想。在實踐中,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缺乏有效的手段,使業主難以有組織地參加管理和表達對物業管理的看法。

2、組成業主委員會的人員結構不夠理想。委員們多是由退休的老年人組成,年齡結構老化,知識水平及專業素質普遍不是很高,法律意識相對淡薄。

3、業主委員會的經費來源無法自行解決。業主委員會的資金來源可通過三種方法籌集:一是由小區全體業主分攤;二是通過經營小區公用部位的收益來獲取費用;三是通過贊助取得。但在實際的操作中,這三種資金來源渠道均有很大難度,幾乎就無法實行。由於沒有經費來源,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都很難開展。

4、業主委員會沒有自己的辦公用房或辦公場所。據調查,我區80%的小區沒有業委會用房。如果租房作為辦公用房,不僅費用高,而且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也不方便。

5、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召開的困難大。時間、地點均不好確定,與會業主很難達到2/3以上,業主參與意識不強,就連書面徵求意見也有難度,導致很多重大事項無法決定。

(四)物業管理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物業管理立法滯後。除了_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有關章節規定和_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地方性相關配套法規外,一直沒有國家級行業法規可以遵循。其次,物業管理法律關係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清。具體表現在:法律責任不清楚;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經濟關係不明確;作為經濟合同一方主體的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訴訟資格等等。

2、物業管理體制不完善。物業管理涉及到規劃、建築等多個部門,有時各種矛盾會交織在一起。從全市看,缺乏一個部門有效的協調各方,造成行政管理和物業管理關係難以理順,多頭管理問題久拖不絕;開發商、物業企業、業主以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職責不清;街道、社群的綜合協調作用尚未充分發揮;房屋管理由房產部門負責,但房屋性質改變卻責任主體不明確,行政監管力度不大。如:大多數小區業主將車庫用於住房或經營,接通水、氣等,存在安全隱患,居民反映強烈。而水、氣主管部門認為只要使用者申請,符合安裝條件,就可以辦理使用手續,但作為房屋主管部門的房管局卻無法干預。

3、物業服務缺乏市場競爭機制。我市物業服務市場還沒有真正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多數物業企業並不是通過招投標進入物業市場的,造成了許多物業企業缺乏競爭意識和責任意識。據調查,我市專業物業公司只佔37.5%,開發商下屬企業佔54.1%,外聘服務企業佔12.5%。多數物業企業與開發商是相互依賴的關係。

三、完善物業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一)加強我市物業企業服務質量的建議和措施。

1、創造條件,積極鼓勵物業公司兼併、合併,走強強聯合之路,做大做強物業公司,做響物業公司品牌;鼓勵有實力的社會實體興辦物業公司,對從事老小區物業服務的企業,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和優惠。

2、提高物業企業管理水平。一是物業企業應當在嚴格執行《物權法》,爭取政府的支援的同時,提高經營能力,加強與業主、業委會的溝通交流,達成共識。二是不斷提高服務質量,不斷創新服務專案。將每一項服務工作的程式都規範化,編製成具體的《操作手冊》,成為員工的行動指南。三是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服務團隊。物業服務企業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同時更應該注重個人素質方面的培訓。四是物業服務公司實行收費考核,建立內部激勵機制。

(二)加快我市物業行業發展的建議和措施。

1、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稅免收,所得稅減半徵收;對農轉非40、50人員參照國有企業下崗40、50人員政策執行,鼓勵企業擴大農民工使用,增加就業崗位。

2、加大宣傳力度,引導人們正確的物業消費觀念。深入宣傳《物業管理條例》和《 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讓廣大業主瞭解物業管理對小區環境的重要性,使物業企業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工作性質,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範圍內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推動整個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完善小區業主委員會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1、逐步推行業主誠信檔案的建立。對小區業主在水、電、氣物業管理等費用的交納、參加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等會議的出席率、自覺維護小區公共設施裝置等相關行為逐步建立電子信用檔案。

2、政府相關部門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建。首屆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組建,應在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的組織下,在房管、公安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按程式進行,並將有關材料報社群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房管局備案登記,公安機關根據備案登記表刻發印章。 3、將業主自治機構的管理納入社群管理範圍。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社群居委會領導,參加社群居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同時,邀請社群居委會參加業委會的活動,對業主與業主之間,業委會與業主之間,業主、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出現的各種矛盾和糾紛,社群居委會應當主動出面協調處理,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4、加強組織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提高業委會成員的總體素質。

(四)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新機制的建議和措施。

1、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行政新機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黨組織領導下,由社群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構成的三方聯動的社群服務工作新機制,實現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業主委員會成員、物業公司經理在社群居委會黨組任職,社群居委會幹部義務擔任物業公司總監和業主委員會副主任。並在小區中設立社群便民服務部,由物業公司指派專人值班,負責接待處理業主投訴和日常生活事務,業主委員會定期值日,社群居委會配備專門的物管員,落實好相關的經費。共同幫助物業公司調解糾紛,協調矛盾,特別是解決公共服務、戶籍、計生、社保、民政、就業等涉及民生的問題。

民政、公安、計生、社保、人社、國土、住建、房管、工商、供水、供電、鄉鎮辦事處等部門的視窗單位與物業企業進行對接。在物業企業代業主辦理日常生活事務時,職能部門應提供便民服務通道。業主自己辦理相關手續時,要求提供該小區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委會的證明。使業主們慢慢地認可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這一級組織,漸漸地接受物業這一行業,逐步形成物業管理服務意識。同時,啟動職能部門領導問責機制,對履職不到位的進行問責,提高部門管理的主動性,逐步形成政企聯動的小區管理社群化機制。具體步驟上,可選擇城區建築面積較大、入住率較高的小區作為試點,積累經驗,後期穩步推進。

2、建立前期物業管理監管機制。從房屋預售開始,物業管理應同步介入,對房屋的功能、佈局、管網建設等提出專業的合理性建議供開發建設企業採納,為後期物業打下堅實的基礎。物業企業前期介入所產生的費用可由開發建設企業承擔。建立物業招投標競爭機制。根據我市物業管理髮展的需要啟動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

3、建立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處新機制。探索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處新機制。建議將物業矛盾糾紛納入司法調解,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調解制度,化解居民糾紛和及時處理侵害居民合法權益的事件。

另外,物業糾紛中的大部分由房屋質量和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不完善引起的,在小區規劃審批和竣工驗收時加強管理,在物業承接查驗和房屋交付使用方面實行備案制度,嚴格房屋質量和設施裝置配套關,為物業管理奠定硬體基礎。

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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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管理企業

1、本辦法中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使用人的委託,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裝置、綠化、衛生、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專案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並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2、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業人員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應與業主、使用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內容應包括服務範圍、管理標準、許可權、期限、費用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並報送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4、物業管理企業應設立固定的服務場所,專線電話,專職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確保及時為業主服務。

5、物業企業應按等級收費,並由物價部門統一定價,設“公示板”公開收費標準,便於業主和使用人監督。

6、日常維護與緊急事件處理。(1)物業管理企業應對房屋主體,水電設施,排水設施,消防裝置共用部位和供用裝置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確保裝置執行正常,居住安全。(2)對上水管線發生跑漏、下水管線發生堵、冒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確保業主和使用人財產不受損失。

(3)對二次供水水箱,應一個季度或在重大節日前徹底清洗一次,日常派專人看管,確保水質安全使用。

7、小區綠化。小區綠化要與周圍建築風格渾然一體,既要注意根據不同的功效進行適宜的綠化和小品佈置,重點美化部分應放在小區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業管理企業要採取多種形式,向廣大業主或使用人特別是兒童進行宣傳教育,使人人都來關心愛護綠化,並制定相應的綠化管理規定。

8、小區衛生管理。清潔衛生的工作應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間、定地點、定任務、定標準。每天清掃一遍,全日保潔,質量應達到“六不”、“六淨”。既:不見積水、不見積土、不見雜物,不漏收堆、不亂倒垃圾和不見人畜糞便。路面淨、路沿淨、人行道淨、雨水口淨、樹坑牆根淨、果皮箱淨。

9、小區治安。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接受指導,爭取配合,做好小區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區消防、消防管理在物業管理中佔有頭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防意識,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應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車輛管理。小區內的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應在指定位置。

補充:

物業管理的水平與小區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小區居民都希望有一個好的物業管理機構,但是,總是事與願違.物業管理工作不遂人意,也不能去怪物業管理工作人員,他們的工作也很辛苦.主要是有的居民小區缺少物業管理的“把關人”,以致缺少小區民主管理的“實施人”,各方面的工作缺少監督,也就缺少規範,顯得亂哄哄了.我們必須重視以下幾個問題:

一,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居民中挑選作風正派,肯為大家工作,責任性強的居民代表,經過民主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代表所有的業主,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成員一定要在業主中有威信,辦事不徇私情.選舉一定要符合選舉辦法.決不能隨隨便便地一投票就算數.業主委員會產生以後,要樹立它的威信.雖然它是民間產生的機構,由於它和居民的生活關係密切,必須對它給予充分的重視.沒有業主委員會,就談不上如何加強物業管理工作.二,小區內的車輛停放工作要充分聽取業委會和居民群眾的意見:小區內的車輛停放問題常常成為居民之間糾紛的來源,有的物業幹部也覺得十分棘手,糾紛兩邊,難免要得罪一邊.有了業主委員會這個問題就比較容易辦.如一個居民小區停有幾輛大型貨運汽車和大巴士,這些車輛由於車況較差,啟動時噪音很響,影響居民的休息和睡眠.居民把意見反映給業主委員會,要求禁止大型車輛停入小區.在業主委員會和大型車駕駛員溝通的時候,他們表示很難接受,通過

業主委員會的反覆做工作,併為他們落實了停車地點,終於實現了大型車不再進小區.又有一次,部分駕駛員要求減少綠地,增加停車位,業主委員會就把這個建議交全體居民討論投票.結果大多數居民不同意減少綠地,增加停車位的建議.從而把這個建議否決了,確保了大多數業主的權益.業主委員會就是這樣一個小區裡的當家人.關係到居民們生活的大事,都要經過他們去做,去落實.有了業主委員會,小區的管理工作順暢多了.三,小區的資金使用監督工作: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監督物業管理的

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篇4

物業管理是一種新型的管理模式,其職責是集中多種管理服務職能,整合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有效地幫助居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從而不斷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優化居民生活環境。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城市居民對生活質量和改善居住環境的要求與日俱增,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作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需要解決的問題自然成為了物業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責。當前,由於消防警力、業務經費、管理體制、業務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多數物業管理單位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大部分物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不明確、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加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缺乏信任基礎等原因長期存在,致使委託管理的單位、小區特別是多產權建築滋生大量的火災隱患。當前,各類小區物業管理模式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一、物業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多數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法律意識觀念不強

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能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法律法規明確的消防安全職責瞭解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都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職責。然而,一些物業管理單位對此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懂法、不守法,有法不依,違法不究,造成了工作上的盲目性和被動性,直接或間接地縱容了各類火災隱患的滋生和生長。

(二)一些物業管理人員消防業務素質不高

在平時在履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個別物業管理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缺乏相應的消防專業技術知識,學歷層次、專業技術偏低,安全意識差。大部分小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流於形式,有些單位僅滿足於有人在崗,而值班人員對消防控制中心的各種消防裝置的執行及日常的防火巡查情況卻不甚瞭解,值班人員對消防設施執行的正常與否毫不關心,對消防控制中心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的聲響不聞不問。有的值班人員能夠發現問題,但不會解決問題,更有甚者直接關閉了之。一些單位消防器材無人管理,內部消防設施、器材被盜現象嚴重,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損壞突出,消防設施器材長期處於缺損狀態。一些單位與開發商、業主相互推諉、扯皮、推卸職責,缺少協調配合,導致舊的火災隱患久拖不改,新的火災隱患又迭出不窮,久而久之,大部分消防設施的功效特別是聯動功能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消防設施的完整性、可靠性,致使投資上百萬的消防設施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

(三)大部分物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明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物,其最終目標是服務於與業主的各項合同約定,也就是說,其只對合同約定的內容負責。而目前普遍情況是物業管理單位在與業主的交接過程中有很多單位和業主對消防設施的管理沒有明細的合同約定,致使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麼程度均不明確,而大部分業主特別是住宅小區業主也基本不關心除電梯執行及環境衛生等以外的公共設施的管理,導致部分消防設施不能時刻處於工作狀態,或有故障而不能及時得到恢復,影響了設施的工作效能;

(四)物業對部分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的業主缺乏管理

部分業主往往只注重自己居住、工作場所的小環境,而缺少對建築、小區整體安全的考慮,藉著裝修之名,肆意擴大裝修面積,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擅自增加夾層擴大防火分割槽,改變建築結構、樓梯形式,封堵排煙口、強佔圈圍疏散走道等,而物業單位為追求經濟利益,害怕得罪業主,未盡到勸阻和管理責任,在本單位無力解決的情況下未及時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妥善處理相關時宜,而只是認為我不是執法部門根本管不了這些事情,從而放任發展,增加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和火災負荷,造成了大量的“先天性”的火災隱患;

(五)物業管理單位準入缺少消防必要條件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雖然建設房管部門在核發資質證書時對物業管理公司擁有的技術人員數量上有明確要求,但沒有規定消防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加上目前很多建築特別是非住宅小區高層建築的物業管理企業基本上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雖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附受制於房地產開發商,建設和管理不分的體制嚴重製約了物業管理單位的工作開展;

(六)消防設施日常維修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於業主多且分散,在公共場地的使用、車輛的停放、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等方面業主與物業之間很容易引起矛盾,造成雙方產生不信任和糾紛的情形,加上傳統的“主僕”觀念影響,物業管理處於被動弱勢地位,導致物業管理費用不能及時收取。同時現有法律對建築大修理基金的收取、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規定,要求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作為實施單位,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及分專案維修經費預算報告書,經業主委員會稽核,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將維修基金分批撥付實施單位,其操作程式複雜,很少有物業單位有決心和耐心去申請和使用這筆經費,致使包括消防設施在內的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經費的使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七)消防安全管理未納入委託管理的正常範疇

在日常的監督執法過程中,筆者遇到這樣的情況,由於與業主之間存在尖銳的矛盾,有些物業管理單位未通過任何移交手續擅自撤離小區,致使小區的日常管理全面癱瘓,而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隨即聘請了新的物業單位進行日常管理。而消防部門進入該小區進行監督抽查時,往往注重對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與監督,但由於原物業單位未將建築主體的審驗情況及消防設施的相關維護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而業主委員會也沒有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委託物業單位管理範圍,則新物業管理單位就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消防部門只能把責任落實到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是由所有業主選舉產生的非法人臨時組織,不具備法律責任承擔能力,這就極大地增加了小區火災隱患的整改難度,大大加大了消防部門的工作量。

二、解決當前物業管理中消防安全職責不落實問題的對策

(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目前物業管理的現狀,加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完善組織機構,確保業主委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規範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處置問題的程式,明確合同約定中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規定每幢建築(或小區)聘請物業管理公司應通過競標形式進行,嚴禁單產權多使用建築或多產權建築開發公司委託下屬物業管理單位管理。把建築消防設施的委託管理作為業主聘請物業公司管理的先決條件,確保消防設施有人管理,明確物業管理單位的接管時間並完善建築消防設施移交的手續;

(二)提高物業公司的准入門檻

建設房管部門在核發資質證書時,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單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專業技術人員,並把通過消防專業培訓且取得相應的消防資格證書作為核發物業管理單位資質證書的前置條件。同時要建章立制,制定消防部門與建設房管等部門之間的資訊通報制度,及時掌握物業管理單位的相關資訊,把物業公司擁有消防專業人員的數量、消防管理能力的強弱及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物業管理單位資質申領、等級評定的範疇,提高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

(三)加強對物業公司消防工作的指導

區級政府應將街道、社群範圍內的物管單位納入街道、社群及公安派出所的考核管理範圍,定期保量的對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把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作為今後消防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並把物業管理單位納入日常監督管理的視線,把規範物業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作為加強各類建築、小區消防工作的基礎內容,同時,物業單位要主動地與街道、社群及公安派出所建立聯動機制,一旦發現小區內出現違章違法行為,物業單位應及時報告街道、社群及公安派出所,切實將一些隱患扼殺在襁褓之中。同時,相關職能部門也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存在火災隱患久拖未改的物管單位及個人應依法嚴肅處理,從嚴處罰;

(四)加大消防教育培訓力度

切實加強對物管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街道安全辦要具體抓好摸底、統計彙總工作,督促落實,防止漏報漏訓。通過培訓,使物業管理人員增強消防安全觀念,切實學懂學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各項消防安全職責,樹立起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管理人員要做到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力爭使物管單位消防管理工作水平、崗位人員素質有所提高。

(五)規範對公共維修基金的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已明確了維修基金制度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使用是否公平、合理,將直接影響到每一名業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完善規範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尤其應明確公共部分具體設施裝置相對應的維修基金使用原則、程式等,建立物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防火組織,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切實解決火災隱患、經費等問題,對於需要動用房管部門的專項修理基金,街道、社群及公安派出所應幫助物業單位協調各業主,或者物業單位以貼上公告的形式告知各業主,以便儘快地啟動維修基金,以保證火災隱患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整改。總之,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牽繫於千家萬戶的平安幸福,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協作,共同努力,物業管理單位充分認清火災形勢和火災危害,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努力為居民的安居樂業和城市的經濟發展提供堅實的消防安全保證,才能營造居民小區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共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篇5

管養等各類物業服務。但由於物業管理在我縣起步比較晚,發展相對滯後,出現了大大小小的矛盾和問題,現已成為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焦點問題,亟需採取有效對策來加以改進和解決。

一、基本現狀

截至目前,我縣已建成小區和各單位家屬樓137個,建築面積123萬平方米,規劃住房12711套,入住44489人。入住人口占城區總人口的64%。建設方式主要為:90年代各單位在後院集資建設的房屋佔15%,商品房佔70%,小產全權房佔10%,保障性住房佔5%。

我縣物業管理有三種模式。一是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全縣有物業服務企業13家,資質全部為暫定三級,從業人員244人,雖然服務小區只有26個,但這些小區住宅總面積約59萬平方米,近乎佔建成商住樓總面積的一半。二是自主管理、自治小區70個,這是小區管理的主要形式,佔全縣建成住宅小區的一半,管理住房面積約52萬平方米,佔到建成商住樓總面積的四成左右。三是無人管理小區,涉及小區41個,面積約12萬平方米。

二、小區管理存在的問題

通過統計數字可以看出,目前全縣絕大部分住宅小區處於自主管理或無人管理狀態,關乎六、七千戶群眾的切身利益。就物業公司管理的26個小區而言,也有收費難、管理難、業主與物業錯位、服務缺失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到居民的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而且疊加累積極易造成群體上訪,影響全縣穩定大局。分析我縣住宅小區及物業管理,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問題:

(一)准入門檻低,服務不規範。我縣現有13家物業公司,資質全部為暫定三級,從業人員244人,註冊資本都在50萬—100萬元,平均每家公司員工不到20人,規模小,實力弱。物業管理人員大都為退休人員和下崗工人,沒有經過正規培訓,不懂物業服務,更談不上持證上崗,整體人員素質令人堪憂。物業服務大都僅僅限於看大門、搞衛生,業主很少見到物業公司管理人員。小區院內車輛亂停亂放、閒雜人員自主進出、小商小販吆喝叫賣、小孩隨意玩耍等現象比比皆是。即使衛生打掃也不徹底,大多隻是清早掃一遍,而且只掃院子和道路,不管角落和樓梯,小區環境難盡人意。門衛基本上就是開鎖大門、收取停車費,安保防範流於形式,失盜事件屢有發生。

(二)收費標準高低不一,收費難度大。一方面,物業公司收費專案不一,收費標準自定,高低參差不齊。高層小區收費專案最多的有物業服務費、地下室服務費、生活垃圾費、電梯費等,合計達1800元,個別小區趕上了咸陽市的收費標準;除此以外,對出入車輛還要收取停車費。小區收費有的按面積計徵,有的按戶平攤,收費標準參差不齊,上下之間相差數倍,群眾反響比較強烈。另一方面,管理無抓手,收費難度很大。舊小區水、電、暖分戶管理,自主購買,物業收費全憑自覺,收費難度很大,一些小區甚至連取暖費都難以及時收取,影響居民生活。新建小區借鑑西安、咸陽經驗,對水、電等實行智慧卡統一管理,減少了物業收費難度,管理比較方便,但是個別物業公司在水、電收費中有私自加價行為,監管難度大,業主不滿意。

(三)基礎設施不健全,物業公司不願管。一是規劃設計不到位。規劃是龍頭,規劃建設亂,則物業管理亂。主要表現在各單位後院家屬樓,臨街見縫插針單體樓工程,由於受地形狹窄和建設規模小等因素影響,小區的綠化、亮化、停車位和物業用房等基礎設施無法配建,規模小、成本高,物業管理無利可圖,甚者可能虧本,導致物業公司不願進駐管理,這是造成小區自治或無人管理的主要原因。二是建設工程質量有硬傷。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本身屬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但工程交付使用後,因質量問題,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商推諉扯皮,業主維權和利益訴求無人理睬,這類事件往往釀成上訪案件。如鴻運大廈電梯質量問題,水電苑地面滲水問題,恆海家園自來水管道漏水等問題,上訪時間長達幾年,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三是提前交付埋隱患。按照國家規定,在工程交付使用前,開發商必須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進行消防單項驗收和電梯單項驗收,最後進行工程總體驗收。但調查中發現,我縣好多開發專案未經任何驗收而擅自交付使用,業主入住後,因室外工程未完工,樓內天然氣未安裝到位,有線電視未安裝到位,電梯和消防未驗收等問題,引發集體上訪。比如迎春花園、銀鑫名苑和鹽業大廈等開發建設專案,曾多次群訪。

(四)業主結構多元化,維權主張難統一。由於業主來自社會各個階層,社會經歷、收入水平、文化修養等不同,認識問題、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也不盡相同,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難度加大,而且規模越大越難管理。一是站位不同,意願相左。小區空地有車的想留車位,電動車主要建車棚,其他住戶還要收費,意願不一,相互爭執,難以協商。二是業主錯位,反“主”為“客”。大多數業主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認識不清,不知道自己該享受什麼權利,履行哪方面義務,甚至淡定處之,對小區集體事項不聞不問,聽之任之。相當一部分小區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幾年難以召開業主大會。三是良莠不齊、素質欠缺。物業服務企業本身是有償服務,部分業主沒有形成對物業管理有償服務意識,缺乏社會公德,只要服務,不願交費,抱有蹭熱、蹭物業的市儈意識。據調查,縣城各小區物業費收繳比例大多在70%至90%。如西街紫薇花園住戶88戶,今年收繳68戶,繳納比例77%。最好的隘巷新村、姜嫄雅居收繳比例90%。

(五)巨集觀環境有影響,管理體制未理順。房地產市場與物業管理是皮與毛,脣與齒的關係。有的小區因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建成後入住率低,物業服務經營管理成本高、支出大,服務質量就差,如永豐御景苑。有的專案資金短缺,進展緩慢,不能按期交房,如紫薇花城。有的雖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房,但因工程質量和配套設施不完善,導致物業管理難度增大,比如迎春花園、銀鑫名苑和鹽業大廈等。特別是“小產權”房,由於沒有完全產權,規劃設計和工程質量難以監管等原因,遺留問題較多,管理難度很大,已經成為物業糾紛的“多發地”。另一方面,實事求是地講,物業管理工作機制尚未形成。根據中省市關於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的檔案精神和要求,按照“重心下移、屬地管理”的總體原則,堅持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為行業指導,屬地鎮(社群)為主體進行社會管理的總體要求,形成以屬地社群居委會為主的“部門(單位)、鎮、社群居委會”三級物業管理體系。但是在現實工作中,全縣物業一旦有問題,鎮和各社群居委會管理職責缺失,由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處理。這樣的管理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我縣物業管理的混亂局面,這也是我縣物業管理問題得不到長期有效解決的直接誘因。

三、對策和建議

農民向城鎮轉移、居住向小區集中是城鎮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基層管理應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逐步實現以村委會管理為重向以社群、住宅小區為重的轉變,更好地服務社群居民。對於我縣的轄區物業管理要分類指導,區別對待,標本兼治,穩步推進。

(一)積極探索建立物業監管體系。一是完善機制。物業管理要遵循“重心下移、屬地管理”的總體原則,堅持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為行業指導,屬地鎮(社群)為主體進行社會管理的總體要求,建立以屬地社群居委會為主的“部門(單位)、鎮、社群居委會”三級物業管理體系。二是摸清底子。在理順工作關係的前提下,由房管所負責,各鎮(社群)居委會配合,針對城區新老小區進行地毯式調查統計,將各小區的名稱、住戶資訊、住房情況和物業管理情況等資訊全部登記造冊,然後按照各居委會所劃定的片區將小區的資訊分解到各居委會,由各居委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負責實施小區物業監督管理工作。三是強化業務指導。建議參照外地經驗,將房管所升級為科級建制單位,便於協調部門關係,提升物業監管水平。

(二)嚴把物業服務企業准入關。凡是進入__縣的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對於不登記備案的服務企業,一律叫停不得進駐小區開展工作。對於新建開發專案,在發房屋預售證前,要求開發企業對小區進行前期物業招標,選定服務質量好、態度好、信譽好、且管理規範的企業從事物業服務。同時,繳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規範制約物業服務企業行為,便於調處物業與業主的糾紛,防止騙取物業管理資金行為的發生。

(三)加強對物業公司人員的培訓。受收入水平、群眾理念、收費標準等因素制約,在當前和今後相當一個時期,物業服務在我縣可能屬於微利行業。但作為服務企業,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服務質量,才是立身之本,只有服務質量提高了,廣大住戶才會認可。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半年組織一次物業管理知識講座,提高從業人員的自身素質;每年組織一次省級物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力爭在2—3年內全部實現物業人員持證上崗。

(四)強化物業費收繳管理。物業費收繳是困擾物業服務的最大難題,直接關乎物業管理的正常運轉。要解決好收費問題,必須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標準。現有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分類較粗,質量要求不嚴,物價部門應對此調研,細化標準要求。二是抓手。大中城市的小區實行智慧卡管理,物業收費比較容易。我縣新建小區水、電實行統一管理,經適房小區還一併納入了取暖管理,物業收費幾乎沒有什麼障礙。問題是老舊小區水、電、暖全部分戶管理,自主購買,沒有制約手段,收費普遍比較困難。可以對這樣的小區實行改造,水、電、暖統一管理或統管其中的1—2項,財政予以適當獎補。改造後聘請物業公司進駐管理。三是監督。小區應該設立公示牌,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全部公開,誰交誰欠張榜公開告知,用途結餘定期公示,消除業主的思想疑慮。同時,要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努力提高物業服務管理水平,為業主提供一個舒心的良好環境。

(五)強化對業主自主管理的引導。業主是小區法定的主人,調動業主的積極性,增強業主的主人翁意識對於提高小區管理水平至關重要。首先,要加強引導,做好老舊小區物業管理的推行工作。由居委會牽頭,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首屆選舉和換屆、改選工作,督促收繳轄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調處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糾紛。在有條件的小區,試點建立小區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發揮黨員作用,搞好自主管理。其次,要搞好宣傳。通過採取行之有效的宣傳手段,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廣大業主對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知曉率,消除認識誤區,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樹立正確、健康的消費理念,建立宜居小區,構建和諧家園。

(六)加大推進老舊住宅小區整治力度。由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鎮(社群)居委會配合,按照因地制宜,逐步實施,分類管理的原則,採取由物業公司管理、原建房單位管理、業主自治管理等多種途徑,對現有舊住宅小區進行摸底調查,分類排隊,集中整治。其中:對基礎設施比較完善,大多數業主同意實行市場化管理的老舊小區,應積極引入物業公司管理;對基礎設施不健全、大多數業主不同意實行市場化管理的老舊小區,應以確保小區衛生清潔和治安秩序為基本服務,由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對單位集資建設的住宅樓,由其原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物業管理涉及事宜。同時,加強對規劃的執法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範並逐步取締“小產權”房,嚴格質量監管,完善基礎設施,消除硬體缺失,為開展物業管理奠定良好基礎。

小區物業管理調查報告篇6

文章標題:小區物業管理情況調查報告

物業管理問題是加強社群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綜合市長公開電話每年受理情況看,物業管理方面的投訴一直居高不下,年年都是熱點、難點之列。僅今年上半年,我辦就接到此類投訴890餘件,主要是房屋質量不好、高層供水難、衛生狀況差、亮化徒有虛名、被盜現象嚴重、地下室或車棚挪作他用、亂搭亂建、油煙噪音擾民、強制指定消費太陽能等涉及物業管理工作的問題。就此,我辦於近日進行了調研。

一、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概況我市物業管理自1998年起步,現已有物管企業61家,其中二級資質企業3家,三級資質企業48家,暫定級企業10家,從業人員3000多人。已交付使用的住宅物業管理專案118個,總建築面積萬平方米,其中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81個小區;在建住宅物業管理專案(實施前期物業管理)27個,總建築面積480萬平方米。這些管理專案中,榮獲物業管理部優稱號的1個,省優稱號的20多個。

二、小區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小區物業管理矛盾也日漸突出,其中既有業主和物業企業主觀上存在的問題,也有客觀環境制約帶來的問題;既有歷史遺留的老問題,也有發展中產生的新情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業主對權利義務的認識不對稱。隨著住房商品化、私有化程度的提高,業主的維權意識日漸增強,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出高標準的服務要求,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業主對自身應承擔的義務認識不清。表現為:一是房屋維修養護責任意識不強,“產權歸己,維修自理”的觀念沒有樹立;二是不服從管理,亂裝修、亂搭建屢禁不止,自律意識淡漠;三是不按時交納或不交納物業管理費,尤其是老舊小區。不交費的理由多種多樣,物業服務不到位自不必說,房屋質量等開發商遺留問題、鄰里糾紛、下崗等都作為不交費的理由。如此惡性迴圈,直至物業企業服務質量下降,乾脆關門走人,廣大業主也深受其害。最典型的就是年初鬧得沸沸揚揚的鴛鴦一村業主與新雨物業糾紛,最終兩敗俱傷。據瞭解,目前我市已有七、八家物業管理企業因收費難,物業管理工作難以為繼,無奈撤出,涉及13個小區,50多萬平米住宅。四是業主委員會流於形式。很多小區業主主人翁意識不強,放棄物業管理自主權,對成立業主大會參與物業管理漠不關心。業主大會召開難,作用發揮不夠,業主委員會並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自治管理,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和問題因缺少溝通而無法解決,為小區物業管理和發展帶來隱患。

(二)企業對管理服務的定位不準確我市物業管理企業從業人員文化層次普遍較低,素質不高,很難樹立科學的管理和服務理念,加劇了業主和物業企業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一是某些物業管理企業員工缺乏客戶至上意識,服務態度不端正,服務用語不文明,服務行為不規範,對業主的正當要求不能滿足,更談不上主動幫助業主排憂解難。特別是由於物業企業造成的問題也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直接影響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提高和客戶滿意度的提升。二是某些物業管理企業缺乏專業人員。日常維修是物業管理一項重要工作,維修不及時、不到位都會使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產生懷疑,甚至出現矛盾。三是部分物業管理企業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計程車棚、地下室等,用於經營謀利,產生的各種汙染等負面影響直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

(三)老舊小區基礎條件不配套我市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分為三類:一是缺乏物業管理配套設施的老舊住宅區,佔全市物業管理住宅區面積40;二是實行半封閉管理的住宅小區,佔全市物業管理住宅小區面積的21;三是配套設施完善、實行全封閉管理的住宅小區,佔全市物業管理住宅小區面積的39。其中,老舊住宅區面廣量大,建設標準普遍不高,歷史欠賬多,硬體環境、公建配套、區內公共秩序、居住物件的弱勢群體、管理運轉等各種矛盾突出。具體表現在:一是可用於小區管理與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車庫配套設施數量低,無法建立市場化管理運作機制。二是安全防範設施匱乏,大多是敞開“不設防”住宅小區,無法實行封閉管理,小區環境秩序混亂,治安案件時有發生。三是小區支幹道路、宅前道路出現不同程度的破損,小區公建配套用房及房屋本體屋面、樓道牆面等公共部位陳舊、破損嚴重。四是地下管網不暢,經常出現下水堵塞或雨天積水問題。五是小區綠化佈局不合理,常年失養,地被植物逐年減少。六是收費率低,每月每戶在4—10元,且只能收到50,物業企業基本上只是對小區進行維持型管理。

(四)開發商遺留問題的解決不到位開發商遺留問題突出,相關部門沒有按規定進行驗收,嚴重影響了物業管理。一是新建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條件不明確,對交付使用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專案交付使用時往往綠化、封閉、道路等配套設施尚未完善,業主未得到承諾利益,引發物業服務收費矛盾,也制約了物業管理的順利開展。二是有些公建配套設施,如:車庫、地下室、架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