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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學習民法典材料

  機關單位學習民法典材料

通過對全省現行公安執法規範性檔案進行檢索,及時清理、廢改與民法典精神內涵不一致的規定,彙輯行政規範、執法實踐案例等內容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機關單位學習民法典材料資料,歡迎參閱。

機關單位學習民法典材料

材料一

近日,山東省公安廳舉行《山東省公安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執法指引》首發儀式,該《指引》作為全國首部省級公安機關編寫的“貫徹實施民法典執法指南”,標誌著我省公安機關在民事權益保障理論與實務方面邁上了新臺階。

《指引》展現了公私法融合的協同治理理念。《指引》科學定位公安工作與民事權利保障的關係,通過對全省現行公安執法規範性檔案進行檢索,及時清理、廢改與民法典精神內涵不一致的規定,彙輯行政規範、執法實踐案例等內容,形成了與民法典相關聯配套的實務操作規範體系。作為公私法融合的有機治理體系,《指引》對於推動民法典與公安法制建設的有機融合,增進民法典實施的統一性和協調性,確保科學的立法規範轉化為良好的社會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指引》為公權力的邊界限定提供了制度保障。“舉凡民眾生活,胥與警察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為維護社會安定,保障社會平穩執行,國家法律賦予公安機關諸多直接面向公民的權力。公安執法權的行使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的同時,與公民權利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緊張關係。《指引》以《民法典》的頒佈實施為契機,通過權利意識深化對職權法定原則的理解,尤其是對侵益性執法行為的界限的把握,促使各級公安機關全面掌握其在民法典實施中的職責範圍,樹立明確的區隔意識,理順法定職權行使與民事權利保障之間的關係。《指引》的實施有利於通過制度化、規範化的方式將權力鎖入制度的籠子,確保執法、管理、服務等一切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在《指引》構築的規範框架內有序進行。

《指引》為法律體系的協同規範提供了良好示範。《指引》通過法理闡釋、實務要點、典型案例和執法依據四個層次,形成了對執法權的四維規範機制和完整體系,既是對現有公安類行政規範體系的完善,也是對公安機關行使與民法典有關的自由裁量和適用基準的細化和補充。我國現存各類法律規範性檔案高達八千餘件,如何將法律規定有效地落實到基層,發揮出應有的制度效能是法治建設程序中亟需解決的現實問題,《指引》充分展現了法律體系的協同規範理念,對於樹立公安“大法治”理念,提升公安工作的治理效能和民生保障水平做出了有益探索,對推動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具有深遠意義。

材料二

民法典設七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一)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

(二) 物權編。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主要內容包括: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

(三) 合同編。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主要內容包括:通則(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典型合同、準合同。

(四) 人格權編。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第四編共6章、51條,主要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

(五) 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第五編共5章、79條,主要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結婚,家庭關係(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離婚,收養。

(六)繼承編。繼承製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編共4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

(七) 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第七編共10章、95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第七編的其他各章分別對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高度危險、飼養動物、建築物和物件等領域的侵權責任規則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 附則。明確了民法典施行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民事單行法律同時廢止。

材料三

第一次是在第314條,關於遺失物上交,拾得人應交還權利人,或上交公安等機關。看似這個無非是登記問題,其實不然,它與公安執法緊密相連。公安機關在具體的實務中,有可能涉及對物品佔有狀態的判斷問題,即便是遺失物,如果拾得人拒不交出,涉嫌侵佔,公安機關也可以發揮震懾和告知自訴的作用;如果並非遺失物,則存在錯誤的拾得問題,則涉嫌盜竊或侵佔。

第二次是在第1106條,關於收養成立後的戶籍登記問題。戶籍登記講究歷史淵源和明確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給戶籍警官解決了法律保障問題。我們知道,企業登記屬行政許可,公民戶籍登記是行政確認。關於收養的成立,民政部門的登記和公安的戶籍登記,對老百姓來說,都非常重要。戶籍登記不當的,很可能引發行政訴訟,就行政確認提起訴訟,完全沒有問題。民法典連戶籍登記都想到了,真不愧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第三次是在第1254條,關於高空拋物問題。關於頭頂上安全隱患的治理,民法典改變了過去甩鍋做法,加強了對是非對錯的導向指引,在查不清時,雖然可以讓可能加害人暫時承擔共同補償責任,但是對要求公安查清實際侵權人作出新規定,加以著重強調。因此,從案件視角看,今後,高空拋物類治安或刑事案件要格外重視,例如,可以受理為傷害案或尋釁滋事案,或立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等。由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步太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草案已經規定了高空拋擲物品罪,最高刑為拘役,與危險駕駛罪相當。

民法典三度“拍了拍”,對人民群眾的新期待作出迴應,對公安機關執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他的,雖然沒明確拍一拍,但是民法典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侵犯”這樣嚴厲的字眼作出要求,執法中都是要注意的,例如,對於保護公民人格權,反對示眾執法,如果不加註意,不提高認識,不更新執法理念,還過度保持家長式思維,很有可能就違反了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