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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企業合同範文彙總3篇 有效合同範文集

本文彙總了一系列實用的企業合同範文,旨在為廣大讀者提供一手的合同撰寫參考。無論您是創業者、企業法務人員還是合同起草工作者,這裡都能幫您節省時間和精力。我們精心挑選了最常見的合同型別,並提供了簡明易懂的範文示例,幫助您高效完成合同起草工作。

實用的企業合同範文彙總3篇 有效合同範文集

第1篇

中國 公司和 國(地區)註冊的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 ,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在中國 省 市登記註冊。

第二條 合資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福建省 市合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

第四條 合資公司是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合資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經濟、技術合作,並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其中:甲方出資 ,佔註冊資本的 %,乙方出資 ,佔註冊資本的 %。

甲方:現金 ;機械裝置 ;廠房 ;工地使用費 ;工業產權 ;其它 ,共 元

乙方:現匯 ;機械裝置 ;工業產權 ;其它 ,共 元 外匯與人民幣的折算按投入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折算。

第十二條 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由合資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投入20%,其餘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完畢)或(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繳清)。

第十三條 合資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資他方同意,並經原合同審批機關批准。

合資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資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辦理為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4.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裝置、物質、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5.建設期間,協助辦理物資、機械裝置進口的報關手續;

6.協助合資公司聯絡落實水、電、能源的供應,交通、通訊等設施配備;

7.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2.辦理合資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裝置、原材物料等有關事宜

3.協助提供合資公司需要的裝置安裝、除錯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合資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為合資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撤換董事,每次應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 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長由 方委派,副董事長由 方委派。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對下列其他事宜,可採取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多數或三分之二多數董事通

三、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階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案。

第十九條 合資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監事會應當包括投資者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或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不設監事會刪除) 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或共同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撤換監事,每次應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或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一條 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 人, 由甲方推

薦 人,乙方推薦 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年。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部門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方推薦的高階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獎勵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合資公司應按中國的稅法和有關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合資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蓄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年度決算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並將查賬報告送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其中一方認為需要另行聘請其他的會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聘請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 每一會計年度的頭四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營業年

度的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合資公司應分別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第三十四條 本合資企業的一切外匯收入都必須入中國銀行或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國外銀行,一切外匯支出由合資企業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

第三十五條 本合資公司的外籍和港澳員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在依法繳納稅款後,有權匯出國外。乙方分得的紅利,依法繳納稅收後匯出國外。

第三十六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為 年,自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如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經營期滿六個月前向本合同審批機關申請延長。如需提前終止,經董事一致同意,報本合同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七條 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由合資公司組成的清算委員會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清償債務、損失以及支付清算費用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合資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資產淨額或剩餘財產超過註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三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資公司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提前

第四十一條 由於合資一方不履行合同(協議)、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終止合同。如合資各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合資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資的各條規定依期出資,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知各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檔案,此項證明檔案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正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後,受影響的一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繼續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四十六條 凡應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四十七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四十九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協議檔案,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合資各方傳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資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合資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有關條款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以中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實用的企業合同範文彙總3篇 有效合同範文集 第2張

第2篇

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裝飾服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金,甲方全權負責運營,實現雙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四萬元啟動業務資金,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洩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祕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資金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佈公、坦誠相告並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利益受到損害。

四、甲方經營盈利後,甲乙雙方各佔50%利潤;如經營虧損,由甲乙雙方另立協議書協調補充資金。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係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雙方在分配利潤時,如涉及帳面爭議,可提請相關勞動部門仲栽。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協議到期後,甲方應付未付的資訊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1)_______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下成立及存在的法人(以下簡稱甲方);(2)_______有限公司,一所在香港法律下成立及存在的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一份由甲方及乙方(以一統稱〔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關於建議合作促進和發展廣東省及中國其他地區的食品工業的意向書,本著平等互利的精神,並通過友好協商,簽訂此合同,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其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法律及條例,成立一合資經營企業,名為(西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促進發展中國的食品工業及引進先進技術裝置與科學管理方法以實現上述目的。

第一條 合營雙方的名稱,註冊所在國/所在地區與法定地址(略)。

第二條 合營雙方法定代表的姓名、職業及國籍(略)。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

3.4 公司為一有限責任公司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下的法人,公司的所有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法律、法令及條例,公司的所有合法權益及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及保護。

3.5 公司成立的宗旨在於充分利用中國的豐富食品資源及物料以發展食品工業,採用乙方在此方面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及引進先進的科技和裝置,以香港和國際市場為目標,產品以出口外銷為主,提高廣東食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充分利用乙方在香港和世界各地的銷售網點,已成功地實現以上的目的併為雙方的利益取得理想的經濟利潤。公司的經營範圍於初期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充分利用中國地域食品原料豐富資源的優勢和____________公司先進的工商管理技術的優勢對食品工業的產量與品質的提高而進行技術改造,及引進國外高階物料、良種。

(b)通過公司引進香港及外國先進食品加工技術裝置,以及對肉類、蔬菜、水果、醬料、調味、新增劑、飲料和冰淇淋等方面進行生產加工,產品在國內外市場銷售,並配套包裝、冷藏、運輸等方面的營運設施。

(c)設立包裝容器工廠,除供應本公司需要外並在國內外市場進行銷售。

(d)經公司主管部門批准在香港和海外設立產品銷售中心及網點。

(e)隨著公司的發展在廣東省設立資訊資料、科技諮詢和技術培訓中心,以促進食品工業的發展,以利於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取得成功。

(f)與廣東省的其他經濟實體進行補償貿易及其他類似的商業安排。

(g)在董事會(如以下之定義)認為結合上述的一項或多項業務與其有附帶關係或適合於經營的需要時,可以獨立經營或以投資於其他合營企業或經濟實體的方式,從事食品工業內的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