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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格式合同範文3篇 《實用合同: 銷售合同、租賃合同與提供服務合同範文》

本文主要提供一系列實用的格式合同範本,供讀者參考使用。無論是個人簽訂合同,還是企業間的合作協議,我們都致力於為您提供一手資料,幫助您輕鬆編寫規範的合同文字。通過本文的範例,讀者將能夠快速瞭解合同的基本要素,並根據自身需求進行修改和填寫,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實用的格式合同範文3篇 《實用合同: 銷售合同、租賃合同與提供服務合同範文》

第1篇

雙方鑑於人才培育需要,增進雙邊實質交流與互惠,經雙方同意締結本協議書

第一條 基於互助互利,甲方提供學生實習合作機會,乙方亦提供相關人員教育練習管道。

第二條 合作計劃的具體內容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之。

第三條 雙方得視情況以書面通知對方,隨時終止本協議;另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修訂之。

第五條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據,於完成手續雙方簽署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實用的格式合同範文3篇 《實用合同: 銷售合同、租賃合同與提供服務合同範文》 第2張

第2篇

格式合同在訂立時,對於合同提供者相對方來講,沒有進行充分協商的機會,而格式合同常隱含有將損害其利益的內容,使處於強勢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為了維護合同平等、公平及誠信原則,解釋格式合同時,應遵循一些特殊的規則。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根據該規定,對格式合同的解釋有三項特殊的解釋規則: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於當事人理解上有爭議的格式條款,裁判者應當以可能訂約者訂約時的平均合理的理解為標準進行解釋,而不應以條款提供者的理解進行解釋;如果該條款所涉及的術語或相關知識不能被可能訂約的相對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則格式條款提供者不能主張該條款具有特殊含義;如果該條款所適用的物件本身具有專門的知識,並能理解該條款的特殊含義,則應就條款所適用的術語的特殊含義作出解釋。

2.不利解釋。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和另一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不一致,且雙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據,裁判者應採用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當事人的理解。羅馬法謂之:有歧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解釋。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對該條款的表述負責,承擔由於其表達不清楚而導致的風險。

3.如果當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權利義務約定有兩個條款文字,一個是格式條款,一個是非格式條款,兩者約定內容不一致,則應採用非格式條款確定當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條款優於格式條款。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格式合同與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著諸多差異,但格式合同在性質上仍屬於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釋的`特殊規則,並不能取代合同解釋的一般規則,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釋方法的運用。在解釋格式合同時,《合同法》第125條所規定的合同解釋的一般規則對其仍然適用,也應成為解釋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另外:

1.不利解釋方法,不應理解為一旦當事人對格式條款有異議,即作出不利於條款提供者的解釋,而應該是在採用其他方法得出兩種合理結果時,選擇其中不利於條款提供者的解釋。

2.不利解釋實質應是作不利合同強勢方的解釋。不利解釋方法的設立,目的是為保護善意的弱者,防止處於意思表示強勢方的當事人,故意使用具有多義性的用語,以致在履行中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如格式條款提供者在締約時處於相對弱者的位置,則不宜機械地作不利於提供者的解釋,而應取不利於強勢方的理解。

第3篇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 %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費用及違約金。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汙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