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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8篇 "築牢安全防線: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實踐探析"

本文將介紹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該制度旨在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性,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生產事故的發生。制度包括生產安全責任制、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安全教育與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方面,對企業生產運營提供有力保障。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8篇

第1篇

1、認真掌握單位各項制度、熟悉制度的內容,服從單位保衛部門的領導,完成交界的任務。

2、嚴格執行門衛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迅速處理,並向綜合部門彙報。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對當班未了事宜應詳細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4、在崗執行勤務時,要著裝整潔,待人文明禮貌,處理問題時,要以法規和制度以理服人。

5、在崗執勤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特殊情況必須離崗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

6、執行任務期間不準飲酒,看書刊雜誌、睡覺、洗澡、閒談,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7、當班人員要對出入單位內的各種車輛進行檢查,出入單位車輛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出入車輛所載的物品應與出門證相符,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不準出單位。

8、外單位來本單位聯絡業務人員,職工家屬和來訪人員及車輛進單位時應遵守單位車輛管理規定,人員及車輛出入需登記換證。

9、對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人員,適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自負。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8篇

第2篇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於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於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於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t;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xx〕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xx萬元的罰款: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裝置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併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3篇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3.1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3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汙染。 4 工作程式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洩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託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鑑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洩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併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

第4篇

為了公司資訊化工作有序、正常的開展,保障機房裝置與軟體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執行,就公司機房管理制訂以下管理辦法。

1)機房必須設定專人管理,並建立機房出入登記制度。未經批准,嚴禁非機房工作人員隨意無故地進入機房作業。

2)非機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作業的,應該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並認真填寫登記表後方可進入機房開展相關工作。 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範工作。最後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儲存的重要檔案、資料、裝置、資料處於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並鎖上自己工作櫃枱、鎖定工作電腦、並將桌面重要資料和資料妥善儲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裝置正常執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5)未經主管領導批准,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資訊外借或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資訊保密。對於遺失鑰匙、洩露保安資訊的情況要即時上報,並積極主動採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裝置。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1) 機房管理員應統一管理機房裝置,並完整儲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裝置的驅動程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檔案。

2) 路由器、交換機和伺服器以及通訊裝置是網路的關鍵裝置,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非機房專職人員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3) 機房裝置的報廢應經相關專職人員鑑定和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申請報廢。機房裝置的添置應由機房管理員申請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

4) 計算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溼度、電力系統、網路裝置等)。

5) 機房管理員應對網路安全及其所涉及的伺服器各種帳號嚴格保密。同時應對網路資料流量情況進行監控,從中檢測出攻擊行為並給予應對處理。

6) 機房管理員應對資料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資料的非法生成、變更、洩露、丟失及破壞。網路管理人員應在資料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程式方面進行實時修正。

7) 機房內嚴禁吸菸、喝水、吃食物、嬉戲和進行劇烈運動,機房工作人員應保持機房安靜。

8) 每日對機房環境進行清潔,以保持機房整潔;每週進行一次大清掃,對機器裝置吸塵清潔。

1) 根據資料的保密規定和用途,機房管理員應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許可權、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 任何人員未經批准嚴禁洩露、外借和轉移專業資料資訊。

3) 機房管理員應做好資料的備份並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資料不得更改。

4) 業務資料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儲存,儲存期限至少2年。

5) 備份的資料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資料保管員進行資料的交接。備份資料應在指定的資料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6) 備份資料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1) 機房管理員應具備堅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並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2) 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體並及時更新軟體版本。

3) 未經許可,機房管理員不得在伺服器上安裝新軟體。如果確為需要安裝相關軟體,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並告知上級管理人員。

4) 經遠端通訊傳送的程式或資料,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5) 機房管理員應隨時監控中心裝置執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按照預案規程進行操作,並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6) 嚴格執行密碼管理規定,對操作密碼定期更改,超級使用者密碼由機房管理員掌握。

7) 機房管理人員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洩露中心各種資訊資料與資料。

1) 未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機房裝置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體系統及更改裝置引數配置。

2) 各類軟體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體裝置的新增、更換必需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後方可進行;同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體、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 嚴格按照每日預製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對新上業務及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流程的應事先進行詳細安排並書面報相關單位責任人批准簽字後方可執行。

4) 機房管理人員應密切監視中心裝置執行狀況以及各網點執行情況,確保安全、高效執行。

5) 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種資料、檔案的備份工作。中心伺服器資料庫要定期進行雙備份,並嚴格實行異地存放、專人保管。所有重要文件定期整理裝訂,專人保管,以備後查。

第5篇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學生入學、學籍註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後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並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登出,不再啟用。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複習補救。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准予升級。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並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級。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並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後,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稽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入學生檔案儲存。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佈的體育合格標準,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

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稽核,校長批准公佈,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第6篇

一、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裝置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裝置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菸、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溼手溼布去擦電器裝置。

第7篇

(1) 網路裝置管理。為機房網路裝置編號、配置、除錯及故障維護。

(2) 網路伺服器執行管理。為主機房伺服器編號、安裝系統、檢查網路伺服器執行日誌,做好故障維護記錄、更新伺服器安全補丁,升級計算機防毒軟體,並進行防毒,安裝伺服器應用軟體,做好網路中心機房的安全工作。

(3) 網站開發及維護。負責網的主頁建設、執行維護及版面更新,組織網上資訊資源的開發等。

(4) 負責網路安全和保密工作。檢查網路伺服器安全日誌,定時檢查機房伺服器、交換機、路由器、光纖收發器、管理機等裝置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保持網路暢通、提高網路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水平。

網路管理員對機房、網路進行操作時必須經過xx處主管領導批准,嚴禁隨意操作、更改機房和網路配置。重大網路操作(如系統升級、系統更換、資料轉儲等)應事先書面提出報告,採取妥善措施系統和資料保護性備份後,經xx處領導批准,方可實施操作,並填寫操作記錄。

網路檢修由網路管理員進行。網路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和臨時檢修兩種。檢修的專案涉及伺服器、交換機、路由器、防火牆、網線、ups電源等公用網路實體。在網路出現異常徵兆或故障情況下可進行網路的臨時檢修。網路的臨時檢修包括檢查、分析、確定故障裝置或故障部位,並進行應急維修。

網路賬號採用分組管理。並詳細登記:使用者姓名、處室、賬號名及口令、存取許可權等資訊。使用者賬號下的資料屬各個使用者的私人資料,網路管理員具有管理及備份許可權,其他人員均無權訪問(賬號當事人授權訪問情況除外)。網路管理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得將任何使用者的密碼、帳號等保密資訊、個人隱私等資料洩露出去。

在安裝伺服器(或修改伺服器配置)時,網管員應提出申請,並對新安裝的或修改的伺服器硬體、軟體情況進行登記,填寫“伺服器配置登記(更新)表”。“伺服器配置登記表”的內容包括:伺服器名稱及域名、cpu型別及數量、記憶體型別及容量、硬碟型別及容量、網絡卡型別及速率、作業系統型別及版本、伺服器邏輯名及ip地址、支撐軟體的配置、應用軟體的配置、硬體及軟體配置的變更情況等。

每週要檢查各個伺服器的日誌檔案,良好周密的日誌記錄以及細緻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後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路處於被攻擊狀態後,網路資訊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並對其發出警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並向主管領導彙報。保留所有使用者訪問站點的日誌檔案,每兩個月要對的日誌檔案進行異地備份, 備份日誌不得更改,燒錄光碟保留。

機房實行出入控制,外來檢修人員、外來公務人員等進入機房必須由資訊化處人員始終陪同,並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禁止攜帶與網路操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作業系統管理、資料庫系統管理、網路程式設計、網路資料備份等與系統安全和資料安全相關的工作宜由多人承擔;涉及網路安全的重要網路操作或實體檢修工作應有兩人(或多人)參與,並通過註冊、記錄、簽字等方式予以證明。

未xx處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得改變網路拓撲結構、網路裝置佈置、伺服器配置和網路引數。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網路系統,不得篡改系統資訊和使用者資料。

網路管理員應及時監控網路執行狀況,對不成功進入、不成功訪問、越權存取嘗試等進行記錄、整理、分析,並提出針對性措施。

任何人不得在網上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得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及其有害資料危害網路安全。使用者發現病毒,應立即向網路管理員報告,以便獲得及時處理。

網路伺服器的病毒防治宜由xx處人員負責。網路客戶端的病毒防治宜由其使用者負責,xx處可以給予指導和協助。

機房器材、配件、軟體、工具一律不得私自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時,必須徵得xx處領導同意。

嚴禁在機房內私自配接電器;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懸掛、堆放物品;嚴禁在ups電源上私拉亂扯用電器;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嚴禁在機房內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揮發性物品;機房門外嚴禁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嚴禁在機房內吸菸和亂丟煙。

(1)控制和調節機房的適宜溫度和溼度。使夏季溫度在20±5℃,冬季溫度20±5℃,相對溼度45%~65%。

(2)每天清掃機房衛生,保持機房整潔;嚴禁在機房內吃食物或存放食物,以防止鼠害。

第8篇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管轄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並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並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採購申請單採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製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1物控部採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安全標籤;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並存檔。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後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誌、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洩漏、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定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倉庫應採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裝置;其電氣裝置、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線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裝置,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定溫溼度計。嚴格控制溫度、溼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定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菸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後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割槽、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牆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絡並進行安全處理。

6.2.1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並切斷電源。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後,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並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清潔乾淨,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絡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並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1銷燬、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燬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安全主任批准後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燬。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等,並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援性檔案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