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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紀委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簡報

省紀委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簡報

省紀委為推動全省教育實踐活動深入開展,建立作風建設常抓不懈的長效機制,確保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和嚴明工作紀律改進機關作風“八條禁令”落到實處,制定出臺了《關於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的暫行辦法》。《辦法》共九條,主要對監督檢查的物件範圍、主要內容、方式方法、問題處理、組織實施等五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省紀委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簡報

第一,監督檢查的物件。涵蓋了全省各級黨政群團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既包括了單位,又包括了個人,監督檢查的重點物件是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

第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是看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抓得怎樣;二是看各級領導幹部做得怎樣;三是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監督得怎樣;四是看群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處理得怎樣。

第三,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主要有四種,一是專項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選擇一批與人民群眾聯絡密切的視窗服務單位和社會關注的重點部門開展專項督查。二是集中檢查,在每年年底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時,對作風建設進行集中檢查。三是暗訪抽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組成暗訪檢查組,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暗訪活動。四是信訪受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設立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和網路舉報郵箱,暢通舉報渠道,認真辦理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投訴舉報,對媒體披露和群眾反映的典型問題及時查辦,迴應社會關切。

第四,監督檢查的問題處理。主要有四種處理方式,一是反饋整改。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通過當面指明、反饋意見、下發整改通知書、跟蹤督辦等方式,督促被檢查物件限期整改。二是責任追究。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幹部,綜合運用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嚴格按照有關程式和規定處理。三是情況通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至少每半年通報一次本轄區內查處的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四是成果運用。將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中瞭解的情況,作為幹部任免、表彰獎勵、代表委員提名等出具廉政意見的重要依據。

第五,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要將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由省紀委、省監察廳會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作風辦)、省人社廳等單位對各市州和省直單位作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省委教育紀工委、省國資委紀委分別負責省屬高等學校、省屬國有企業作風建設的監督檢查。市州和省直單位每半年向省紀委報送一次作風建設監督檢查情況,省紀委年底彙總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紀委、監察部報告。

省衛生廳實施十大衛生惠民措施

省衛生廳針對教育實踐活動前期調研中,人民群眾反映的“看病難、看病貴”等方面問題,決定2013年在全省實施十大衛生惠民措施。

十大衛生惠民措施包括:一是提高參合農民受益度。將全省新農合籌資標準從2012年的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340元,其中政府補助標準提高40元,住院費用平均實際補償率提高到65%以上,住院補償封頂線不低於12萬元。二是提升農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在繼續落實原有20種農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政策的基礎上,對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肺癌等12種新增的農村重大疾病,新農合政策規定報銷比例提高到80%以上。三是繼續實行農村“兩免”政策。對農村五保物件在縣鄉醫療機構住院、農村孕產婦在縣鄉定點助產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實行基本醫療全免費。四是免費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對全省65歲以上的城鄉居民進行1次免費健康體檢,建立規範化電子健康檔案。五是實施武陵山片區“嬰幼兒營養促進”計劃。為武陵山片區7個市州20個貧困縣6-24個月齡的農村嬰幼兒免費提供營養包。六是開展農村婦女“兩癌”免費檢查。為75萬名農村婦女免費進行宮頸癌檢查,為5萬名農村婦女免費進行乳腺癌檢查。七是繼續實施“光明工程”。為2萬名貧困白內障患者實施免費復明手術。八是繼續推行公立醫院便民服務。在公立醫院全面推行“無假日醫院”、預約診療等便民措施,其中確保三級醫院專家門診預約診療率達到60%以上。九是免費治療特殊疾病患者。為艾滋病患者免費提供抗病毒治療,為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免費提供抗結核治療。十是實施血吸蟲病傳播阻斷工程。全面落實血吸蟲病防治策略,確保6個血吸蟲病重點疫區縣(市、區、場)達到傳播控制標準。

為確保十項惠民措施落到實處,省衛生廳制定了詳細的操作細則,對各項措施的目標任務、實施範圍、工作要求、考核標準等進行明確,並將實施情況納入對各市州衛生局、廳直各醫療衛生單位年度綜合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評估,及時掌握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便民利民十項措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努力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建立健全工商部門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群眾的長效機制,推動工商系統幹部隊伍作風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制定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利民十項措施》。

便民利民十項措施包括:一是降低准入門檻。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允許各類中小微企業、創業主體進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二是簡化辦事程式。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專案,做到當場受理、當場登記。對許可權內企業管理登記,辦結期限從法定的15天縮短為6天。三是優化服務質量。所有對外服務事項實行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視窗單位實施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延時服務制、預約服務制,視窗工作人員做到受理諮詢“一口清”、發放資料“一手清”、受理審查“一次清”。四是推進網上服務。開通湖南企業登記網,推進網上登記、網上年檢、網上諮詢等網上政務服務。五是減免登記費用。免徵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准費、變更登記費、證照工本費,免徵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用,做到註冊登記零收費。六是支援全民創業。在省、市、縣三級工商部門辦事視窗開闢157個創業綠色通道,支援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退役軍人、殘疾人、進城農民工、隨軍家屬、刑釋解教人員等七類群體自主創業。七是聯絡幫扶企業。建立各級工商幹部與企業聯絡幫扶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聯絡服務活動,及時為企業排憂解難。對中央和省確定的重大投資專案,實行聯絡員跟蹤服務制度,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八是實施上門服務。積極創造條件,在基層工商所開展上門年檢、上門辦照等服務。九是提升維權效能。12315電話做到24小時暢通服務,確保消費者申(投)訴調處率達到100%;對重大消費投訴,做到城區半個小時、農村兩個小時內趕到現場處理;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消費糾紛在5個工作日內調處,案情複雜的消費糾紛在30個工作日內調處。十是改進工作作風。堅決防止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現象,嚴肅查處態度粗暴、索拿卡要、故意刁難以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行為,進一步樹立工商部門良好形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十項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對市州、縣市區工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成立暗訪督查組,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制度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出臺

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系列政策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把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開展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研究制定一整套具有湖南特色的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政策體系,積極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將就業壓力轉化為人才動力。

一、從頂層設計著眼,積極推動就業工作。7月18日,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下發《關於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40號)、《關於鼓勵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微型企業吸納就業的主要措施》(湘政辦發〔2013〕41號),提出8條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和6條鼓勵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微型企業吸納就業的措施。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微型企業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貼。對開展校園招聘活動的企業實行專項補貼。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將創業培訓補貼政策期限從畢業年度調整為畢業學年(即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

二、從細化操作著手,積極完善具體政策措施。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出臺《關於做好家庭困難高校畢業生一次性求職補貼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64號),進一步明確我省高校家庭困難畢業生的一次性求職補貼物件,由國家規定的城鄉低保家庭畢業生擴充到孤兒及殘疾人高校畢業生,按每人8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與省教育廳聯合下發《關於做好我省離校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資訊銜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號),積極開展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做好畢業前後的資訊銜接和服務,確保高校畢業生離校不斷線,就業服務不間斷。

三、從提升服務著力,積極開展就業幫扶。印發《湖南省2013年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實施方案》(湘人社發〔2013〕60號),著重從公共就業服務進校園、掌握公共就業服務需求、開展專項就業服務和跟蹤服務等方面,紮實做好公共就業的精細化服務。繼續從省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5000萬元作為大學生創業專項資金。啟動實施“就業見習萬人計劃”、“職業培訓萬人計劃”和“高校畢業生千人創業工程”,力爭使每一位有就業願望的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下發《關於做好純農戶家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76號),對純農戶家庭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優先開展職業培訓,優先推薦就業見習。同時,建立完善基礎臺帳,對純農戶家庭高校未就業畢業生實施動態清零。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制定

公安交警路面執勤執法“五條鐵規”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為嚴厲整治公安交警執法活動中群眾反映強烈的隨意執法問題,制定了《湖南省公安交警路面執勤執法“五條鐵規”》。

“五條鐵規”的具體內容為:一是嚴禁罰款不出具有效票據。嚴禁交警在執法過程中收取執法相對人罰款後,不按照規定開具省財政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並當場交付執法相對人,以及開具其他型別票據,或雖已開具罰款收據但票面金額少於實際罰款數額的行為。二是嚴禁罰款不開具處罰決定書。嚴禁交警在路面執法過程中不經過調查、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等法定程式而實施罰款的行為。三是嚴禁路面罰款直接收取現金。嚴禁交警在路面執法過程中雖經法定程式實施處罰但直接向執法相對人收取現金的行為。四是嚴禁以“包年”、“包月”、“管理費”等形式執法。嚴禁交警部門或交警個人對長期在轄區執行的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按期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既包括交警部門或交警個人直接收取的情形,也包括通過中介或公司間接收取的情形。五是嚴禁採取扣車扣證等強制措施後無正當理由不作處理或私自處理。嚴禁交警對車輛或證件採取強制措施後有條件處理卻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行為;嚴禁交警扣留車輛或證件後,不上交,不移交,不錄入系統,私自將證件或車輛放行,對相對人違法行為不作處理或減輕處理的行為。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交通警察,一律先予以禁閉、停止執行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引咎辭職或給予辭職、免職、降職、辭退處理,並從嚴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