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農村宅基買賣合同4篇 "謹慎簽署!避免風險的農村宅基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農村宅基買賣合同”是指雙方在買賣宅基地時達成的書面協議。它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價格的確定、義務和責任的規定等方面。該合同是雙方權益保障的重要依據,對於保護農村土地經營權益和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宅基買賣合同4篇

第1篇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鑑於甲方另有住房,將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就此轉讓事宜雙方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位於市區村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四至:房間數、年限、房間結構、長寬。是否可以使用。舊房

二.宅基地價款為人民幣元,支付方式:一次性/次性支付;

三.甲方需將宅基地批准手續原件(房產證或者批准建房證等)交給乙方保管。

四.乙方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翻建、新建,甲方需配合辦理相關報批申請。

五、由甲方出面取得村委會、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並配合乙方辦理宅基地的相關變更手續;

六、甲方確保乙方對宅基地有合法權利。如乙方需對房屋進行翻建、新建、改建、擴建的,甲方應當為乙方辦理翻建、新建、改建、擴建手續。

七.轉讓宅基地如遇拆遷或其他方式的徵收、徵用,地上物及土地補償等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配合辦理拆遷補償的相關手續。

六.轉讓完成之後,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導致乙方喪失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權,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賠償,具體包括如下:

4、如甲乙方發生訴訟,甲方需賠償乙方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律師的費用)

七.甲方保證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開於簽訂本協議之日將宅基地的批准手續或房產證交付乙方。

農村宅基買賣合同4篇

第2篇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二、雙方議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總價為人民幣元。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及房屋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並於

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如因甲方原因,該房屋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給乙方,甲方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願買受該房,甲方定金不予返還。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後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稅由甲方承擔,契稅由乙方承擔;其他稅務由國家指定各自承擔。

七、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完善後,甲方將房屋及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後一筆房款。

八、甲方確保房屋建築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該房屋發生的任何質量問題均由甲方承擔。

九、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十、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戶籍所在地。十三、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3篇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並於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手續。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後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證手續完善後,甲方將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後一筆款。

七、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八、土地使用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戶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4篇

1、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憲法》第10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性,已經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為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更進一步明確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轉讓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合同範本《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4、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照顧和優惠,具有福利性。

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宅基地上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現實生活中,房產管理部門要麼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要麼依據有關法律規章不予辦理,導致農村房屋無法辦理過戶。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准……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