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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買賣合同3篇 「保障土地權益的農村宅基買賣合同」

“農村宅基買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就農村宅基地進行買賣交易所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是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規範交易行為的重要法律檔案。本文將從合同內容及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介紹。

農村宅基買賣合同3篇 「保障土地權益的農村宅基買賣合同」

第1篇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xx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xx前向乙方交付,並於xx前辦理土地使用證手續。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後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證手續完善後,甲方將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後一筆款。

七、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八、土地使用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戶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農村宅基買賣合同3篇 「保障土地權益的農村宅基買賣合同」 第2張

第2篇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階段,特別是在“三農”問題上,中央政府一直將農村問題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這一程序之中,有一類新的農村問題不斷出現並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地建房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具體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一直是理論及實務界飽受爭議的問題,特別是集中出現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問題,首先說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建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於事實上開始日益重視,農民個體相較過去更加重視自建房屋的財產屬性;其次,因為現行法制及國家政策原則上不允許農地使用權的自由流......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階段,特別是在“三農”問題上,中央政府一直將農村問題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這一程序之中,有一類新的農村問題不斷出現並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地建房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具體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一直是理論及實務界飽受爭議的問題,特別是集中出現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問題,首先說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建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於事實上開始日益重視,農民個體相較過去更加重視自建房屋的財產屬性;其次,因為現行法制及國家政策原則上不允許農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但房屋既然屬於私有財產,農民的轉讓其所有權而非土地,對於買賣雙方均理所當然,加之交易雙方不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制也相當容易產生此類糾紛。除此之外,審判實務方面,法院缺乏對上述“小產權房”買賣合理有效的規範指引,往往導致司法裁判結論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數法院認定此類買賣合同無效,然而部分法院則承認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會採取“無效認定,有效處理”的方式,雖然各類裁判標準均有其合理之處,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選擇在法律、政治及經濟效果最優的合理方式以達到助推經濟秩序穩定及社會秩序和諧的雙重效果。

本文在說明此熱點問題時,兼採理論闡釋及審判實務調研的方式,針對理論熱點、問題難點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及“小產權房”的審判實務觀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理論、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的無效處理認定及處理方式、合同雙方的救濟與保障機制進行討論、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第3篇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的宅基地出售給乙方。該宅基地東至 , 西至 ,北至 ,南至 。合計 。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建築施工過程中,如出現任何糾紛,由甲方全權負責。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土地,如因甲方原因,該土地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給乙方,甲方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願買受該土地,甲方定金不予返還。

五、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