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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安全的責任書3篇 "維護食堂安全,共擔責任——一份食堂安全責任書"

食堂是工作和學習場所中必不可少的環節,保障食堂安全是每個單位和學校應該擁有的基本意識。因此,制定一份食堂安全的責任書顯得尤為重要,將責任清晰劃分,落實到每個工作人員、食堂管理人員和食品供應商,確保食堂能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安全防護工作,保障職工和學生的健康。

食堂安全的責任書3篇

第1篇

為保障師生的飲食安全,營造我校餐飲良好的用餐環境,構建誠信和諧社會,本單位特向社會公開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餐飲服務行業規範,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誠信經營的觀念。

二、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二、保證餐飲店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三、食品製作過程規範並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確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新增劑,不使用過期變質和被汙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裝材料,不使用未經消毒合格的餐飲具、工具、容器。

四、嚴把食品原料採購和進貨驗收關,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貨時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並建立食品採購與進貨驗收臺賬,不採購腐化變質、有毒有害、來歷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五、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及保潔制度,按照規範流程洗消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供師生使用。

六、加強餐飲服務單位的業主(法人代表)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意識,落實餐飲服務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自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處理。本單位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堂安全的責任書3篇

第2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城鄉個體工戶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的規定,特簽定本責任書。

一、食品經營單位必須保證完善進貨手續。進貨渠道必須合法,必須從有正當經營手續且手續完備的經銷商處進貨。

二、食品經營單位保證具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從業人員經過體檢、培訓,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三、銷售的定型包裝食品標誌符合要求,無過期食品銷售。

四、食品經營單位經營的食品必須隨時接受鄉食安辦的檢查,如一旦查出不得上架或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食品,食品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下架停止銷售並主動向鄉食安辦書面報告,服從鄉食安辦處理。對已將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經營單位應及時告知消費者可以退回,並負責對消費者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合理妥善的解決。所退回的不合格食品應交鄉食安辦銷燬處理。

五、食品經營單位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沒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的食品;

(四)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出廠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七)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食品;

(九)注水、未經檢疫合格、偽造檢疫標記的畜禽食品。

七、食品經營單位在進購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購進不合格食品,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八、食品經營單位不得銷售來源不明、不合法、票證不齊全的食品,凡擅自進銷者,出現問題一切後果由食品經營單位承擔。

九、鄉食安辦有權對食品經營單位進行督促,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並依法,管理制度規定進行查處。

十、食品經營單位不認真按本責任書履行義務,因銷售不合格食品給師生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自覺接受鄉食安辦的檢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本責任書一式二份,食品經營單位、鄉食安辦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長期有效。

第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為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強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力度,防患於未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書起止時間:__年 月 日至__年8月20日,到期自然終止。

1、凡是給學校食堂供貨的供應商必須向學校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食品原輔材料的《質檢報告》等。

2、供應商每次供貨必須根據學校確定的產品進行供貨,供應商不能提供非學校確定的產品進行供貨,由此產生的一切問題由供應商自己承擔。

3、供應商供貨的同時必須提供食品原材料的供貨清單,註明供貨單位,供貨品名、規格、斤兩、單價、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供貨時間一式兩聯加蓋公章。

4、供應商不得向學校提供對人體有害的食品原輔材料,供應商提供的食品原輔材料中不得新增任何對人體有害的新增劑,供應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食品原輔材料質量安全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

1、凡供貨商違反本責任書第二條之規定者, 學校有權立即終止與供貨商簽訂的供貨協議,並有權追究供應商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本責任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食品生產的法律法規為執行細則,由於供應商所提供的食品原輔材料所造成的事故或責任,若構成犯罪的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學校將視情節輕重向責任方主張經濟賠償和違約金。

四、本責任書經甲、乙雙方簽字並蓋公章後生效。此責任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