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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合同3篇 《探究招標合同中的關鍵條款》

招標合同是指在招標過程中雙方達成的協議,約定承包商承擔工程建設任務及費用分配、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是一份法律檔案。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簽訂前需充分了解相關內容,確保各項條款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後續可能產生的糾紛。

招標合同3篇 《探究招標合同中的關鍵條款》

第1篇

甲方受深圳市民潤農產品配送連鎖商業有限公司(簡稱民潤公司)委託進行水果/蔬菜網上招標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和競標方(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扣除損耗,按照實際淨重結算,報每公斤單價( )。

以小樣作為樣品,大樣必須符合小樣,否則以此作為拒絕標準。

本次委託招標數量為 箱,以總量成交形式交割,送貨週期為一週(7天),每隔一天送貨 箱。具體數量如有增減,按實際要求送貨量結算。如超過總送貨量50%,應給予乙方合理備貨時間

貨物交付地點為民潤生鮮配送中心(福田農產品批發市場三樓)。從20年 月 日起到 月 日。水果每天早上5點至7點30分。蔬菜下午5點至晚上11點到貨驗收。搬運費用乙方自負。

第一批貨到後十五天結算,一週為一結算週期。乙方取得入庫驗收單後將影印件交給甲方,甲方收到民潤公司的貨款後準時支付給乙方。

為確保競標方嚴格執行合同,甲方將向競標方收取競標保證金(標的5 %)。如在交易過程中競標方違約,甲方將根據違約程度部分或全部扣留保證金,並將扣除部分全部交由民潤公司補償損失。如交易正常進行,甲方在確定交易雙方貨、款兩清後一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部返回。若乙方未中標則保證金在招標結束後一個工作日內退回。

甲方必須敦促乙方按時送貨,協助乙方將入庫驗收單影印件留存,並及時和民潤公司財務部核對,監督民潤公司準時支付貨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商品品質由民潤公司和乙方確定,甲方不對商品的品質,以及由商品的品質引起一切後果負責。

甲方每次向中標方收取合同總額0.2 %的招標代理費,每次結算時從貨款總額中扣除。

本合同在甲方通知乙方中標後自動生效,不中標則合同自動作廢。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招標合同3篇 《探究招標合同中的關鍵條款》 第2張

第2篇

為了搞活企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決定__廠實行租賃經營,特通告如下:

一、租賃期限定為__年,即從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底止。

二、租賃方式,可以個人承租,也可以合夥承租或集體承租。

三、租賃企業在__系統實行公開招標。投標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3.要有一定的家庭財產和兩名以上有一定財產和正當職業的本市居民作保證(合夥、集體租賃可不要保證人)。

四、凡願參加投標者,請於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至__處申請投標,領取標書。七日內提出投標方案。__月__日進行公開答辯,確定中標人。

五、__公司招標辦公室為投標者免費提供諮詢服務。

第3篇

做為一名工作在工程結算審價第一線的造價工程師,我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碰到這樣的困惑:明明招標檔案中對工程有著很清楚的某種描述或要求,但由於施工合同中對此內容未有提及或雖有提及但要求內容發生了變化,從而引發爭議―――招標檔案是否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它對承包人是否具有約束力?

這兩個問題實質上是一個問題。因為合同檔案當然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能確認招標檔案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那麼它自然也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招標檔案究竟是否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呢?對這一問題,目前否定者的依據無非有二:其一在於施工合同範本中不包含招標檔案;其二在於建設工程招標屬要約邀請。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兩種觀點分別進行分析。

對招標檔案是否應做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這一問題,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據就在於施工合同範本。從表面上看,無論是我國的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還是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條件》,在其對合同文件組成的描述中的確都沒有包括招標檔案,但我們不能被這一表面現象所迷惑。

首先根據契約自由理論,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合同的內容自由約定,所以合同範本中未對招標檔案的列舉並不能成為束縛合同當事人意志的枷鎖。我國合同法第12條指出“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是“可以”而非“應當”,是“參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範文字的效力。當然這裡僅是任意性而非強行性規定,即合同當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須”把招標檔案排除在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之外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根據這一條款,施工合同應當根據招投標檔案來簽訂,應當是招投標檔案的承續;施工合同應當與招投標檔案是一致的,這種一致既是主體的一致,更是造價、工期、質量等內容的一致。遵照這一要求操作的結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標檔案的高度重合,因此範本中不需再單獨列明招標檔案也就完全合乎邏輯。要注意的是這裡是強行性而非任意性規定,即在實質上招標檔案就是也應當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對招標檔案是否應做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這一問題,目前否定者深層次的理論依據一般是建設工程招標屬要約邀請。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

首先,合同的內容,在實質意義上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表現形式上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合意。因此無論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其本身是否能夠做為合同內容的唯一判斷標準就在於它是否表達了當事人的合意。其次,從一般的理論上來看,他們也只是從構成合同的積極意義上肯定了要約和承諾,但並未同時排除要約邀請。所以,只要要約邀請符合一定的條件,就可以構成合同的內容。那種認為只有要約和承諾才可以算作合同內容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

我們來看看要約的要件:①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③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④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把建設工程招標的特徵與這些要件逐一分析對比,不難發現建設工程招標是具備了上述四個條件的:①招標人為某種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招標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釋出,但招標檔案必然向特定的人發售,而且其人數一般都有明確的限制);②招標人通過投標人的競爭,與“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訂立合同。招投標法也規定投標人中標後必須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否則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此推斷,招標的目的是與投標人簽訂合同;③招標人通過開展投標資格預審、通知發售招標檔案的時間和地址等來選擇向自己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投標人發出要約,如果是在邀請招標的方式時這種選擇性意向更為明顯;④招標檔案對訂立合同內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確、具體和肯定,以便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作出實質性的響應並編制投標標書。

因此,招標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行為而非是要約邀請。實際上只要嚴格按照招投標規範來操作,一旦刊有評標細則的招標檔案公佈而且又有足夠多的合格投標人蔘加投標,那麼在投標截止時最終的中標人在實質上也就已經確定了,無非等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的評分細則來把他“發現”出來而已,而且這種結果一般招標人自己也無法更改。如七部委20xx年7月釋出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8條就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專案,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這和要約邀請“把最終成立合同的權利留給要約邀請人自己”的特徵顯然不符。目前大家之所以認為招標檔案是要約邀請,一般的理論根據是合同法第15條注[1]對要約邀請的列舉。實際上該列舉中所說的並非是“招標檔案”而是“招標公告”。嚴格講,無論在適用程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這二者顯然是不能等同的。其實即便是招標公告,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作為要約,“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優者訂立合同,則可視為要約注[2]” 。

既然招標行為確定為要約,那麼投標、定標應當相應屬於什麼行為?目前我國已經有部分專家學者從理論上對招投標活動的法律屬性作出了另一種新的詮釋,即招標是要約,投標是準承諾,定標是對在眾多準承諾中擇優選定的正式承諾,即認為招投標關係應當是“要約――準承諾――正式承諾”的關係注[3]。這種理論對於解決我們實踐中的一些問題非常具有指導意義。鑑於本文的目的,對此就不做過多闡述。

招標檔案屬要約而非要約邀請的載體,它應當是、實質上也就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隨便翻開現在的一本招標檔案,從專案概況、投標須知到技術要求、合同條款、評標辦法,無不是厚厚的幾十頁甚至上百頁。投標人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它們都納入自己的投標書中,狹義的合同協議書更不可能把這些內容寫進去。由此產生的後果是,對於那些投標書或者合同中都沒有涉及而招標檔案中卻已經明確的內容,在合同實施階段就很難操作、實施,經常造成糾紛。尤其是一些國家投資專案,建設單位主管人員或者確實是由於專業上的不懂,或者是經不住中標人的利誘,在簽訂合同時放棄了招標檔案中對自己有利的一些條款,或者降低了對中標人的要求,從而嚴重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我們把招標檔案的性質做了上述的界定後,這些問題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

雖然招標檔案應當是、實質上也就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不過要注意的是,在現時尚缺乏堅實的民商法基礎條件及其相應社會背景的我國,法律實施的應然和實然之間常常有一定的差距,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我們還是建議在簽署合同協議書時,在合同檔案的組成中明確加上“招標檔案”一項。

在對招標檔案的性質做了如上界定後,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現一些新問題,我們列出在實踐中常碰到幾個問題並試著提出解決意見,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招標檔案與投標檔案既然屬於要約和承諾的關係,根據要約和承諾的一般理論和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如果投標檔案對招標檔案所作的變更屬於實質性變更,則此時投標檔案因不響應招標檔案而成為廢標,招投標人之間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關係;如果投標檔案對招標檔案所作的變更屬於非實質性變更,除非招標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中明確表示不得作任何變更,否則該變更有效,即此時以投標檔案為準。

這種不一致一般有三種可能:第一是招標檔案有而施工合同沒有的內容,此時應以招標檔案中的有關內容為準。第二是招標檔案沒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內容,此時應看該內容的性質而定,如果該內容嚴重違背了招標檔案的主旨,則該內容應確定為無效,其依據是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該內容沒有違背招標檔案的主旨,則該內容應確定為有效。第三是施工合同與招標檔案都有的內容但不甚一致,此時其處理方法類似於第二種情況。

如前所述,在合同檔案的組成中最好明確加上“招標檔案”一項,那麼其具體位置應在何處呢?我們認為就合同範本中對合同文件組成的描述而言,招標檔案應放在投標檔案之後、合同專用條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檔案如出現歧義時可參照上述兩種矛盾解決的意見處理,其餘可遵循關於合同檔案解釋順序的一般規定。

[1] 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

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 溫世揚等《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xx年版》第三卷p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