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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大代表候選人選舉流程

人大代表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這篇《關於人大代表候選人選舉流程》,以供參考。
關於人大代表候選人選舉流程
一、選民登記
  
  (一)選民登記單位。鄉鎮人大選舉選民登記是按選區進行的。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實踐中選民登記一般以戶籍為準,若戶籍不在該選區也可以登記為該選區選民。而村委會選舉選民登記是按村進行,不存在劃分選區的問題。
  
  (二)選民資格確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選舉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與憲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具體到某個村村民選舉權的確認與選區選民的確認有所不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確認以戶籍在本村並在本村居住為準;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若本人表示參加選舉也應當列入;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也可以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三)選舉資格申訴。對於確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異議的,選舉法規定,“可以在選民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規定可以到法院起訴這一法律救濟途徑
  
  二、選舉機構
  
  選舉法規定,“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村委會換屆選舉,鄉級設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負責指導、部署、監督村委會進行選舉工作。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經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1人為主任,主持選舉委員會工作。法律沒有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受誰的領導,體現了高度的村民自治。法律均明確規定了相關候選人不得擔任選舉機構成員,依法保障選舉委員會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公正立場,以保障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
  
  三、侯選人產生
  
  在鄉鎮人大代表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或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由各選民小組進行討論決定。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從這可以看出,提名推薦為主、預選為補充是鄉鎮人大代表侯選人產生的方式。以預選的方法確定正式候選人,比醞釀、討論和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更能反映民意。遺憾的是,在人大代表選舉中,預選不是普遍採用的方式。但在以後的改革中,應該是一種發展方向。在村級換屆選舉中,“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侯選人,分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本村過半數的選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集本組過半數的選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確定”,這是一種以海選方式確定侯選人的作法,從發展趨勢來看,這種做法更能充分反映民主。
  
  四、委託投票
  
  關於兩種選舉的委託投票規定存在一些區別。選舉法規定,“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則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對委託投票也作了規定,“選民不能到投票現場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投票,但每一個選民只能接受一個選民的委託,被委託的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志。”比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湖南省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對受委託人的要求更嚴格,要求是委託人的近親屬。根據上位法效力優先的原則,在村委會選舉中受委託人應以委託人的近親屬為宜。
  
  五、罷免
  
  對鄉鎮人大代表的罷免和對村委會成員的罷免,首先是提起方式上有區別。選舉法規定,“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其次是兩種罷免要求的投票表決結果認定的計算方式有所不同。代表法規定,罷免直選的鄉鎮人大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投票贊成,罷免才算成功,也就是我們通常稱之為“單過半”,也叫“絕對過半”。這一罷免表決結果認定的計算方式,提高了罷免的“門檻”,增加了罷免成功的難度,應該說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選民罷免要求的主張。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投票表決結果認定的計算方式,與選舉是一致的,即“雙過半”、“相對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