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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問題

最高院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問題


最高院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問題

 

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下關於最高院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問題,歡迎閱讀!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功能性特徵除外情形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深圳市華澤興業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廣州同明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術特徵,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該技術特徵不屬於“功能性特徵”。

2.同時使用結構與功能限定的技術特徵不屬於功能性特徵

在再審申請人臨海市利農機械廠與被申請人陸傑,二審被上訴人吳茂法、李成任、張天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蔬菜水果分選裝置”專利侵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術特徵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時也限定了與該功能或者效果對應的結構特徵,並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該結構特徵的具體實現方式,並且該具體實現方式可以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則這種同時使用“結構”與“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徵並不屬於“功能性特徵”。

3.普通技術特徵等同與功能性特徵等同的區別  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選裝置”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等同特徵”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相應技術特徵與功能性特徵……等同”的認定在適用物件、對比基礎以及認定標準方面存在重要區別,不可混淆。

4.共同侵權的判斷標準

在再審申請人SMC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樂清市中氣氣動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電磁閥”專利侵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權應該具備以下要件:加害主體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觀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為之間客觀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援;各加害人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在其共同意思的範圍內。

5.專利法意義上幫助侵權的認定

在前述“電磁閥”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法意義上的幫助侵權行為並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幫助行為,而是特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侵權專用品提供給他人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6.納入標準的藥品專利的許可使用是否適用“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

在再審申請人齊魯製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四環製藥有限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1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藥品管理和註冊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要求藥品專利權人在配合制定國家強制性藥品標準時對藥品專利的許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藥品專利權人在與涉案專利有關的國家藥品標準的制訂過程中,針對涉案專利的許可使用作出過“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因此,涉案藥品專利的許可使用不適用“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

7.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舉證責任分擔

在再審申請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天津聯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增加了技術特徵,被訴侵權人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應舉證證明權利人“限縮性修改”的具體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導致放棄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而權利人主張其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則應由權利人就“限縮性修改被明確否定”承擔舉證責任。

8.專利權人應承擔方法專利中“新產品”的舉證責任

在再審申請人義烏市貝格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張海龍與被申請人上海艾爾貝包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審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主張適用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倒置時,應當對方法專利直接獲得的產品為新產品承擔舉證責任。

9.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在再審申請人無錫國威陶瓷電器有限公司、蔣國屏與被申請人常熟市林芝電熱器件有限公司、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選擇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對於多部件或者多專利的被訴侵權產品,原則上不宜簡單採用侵權產品銷售總金額乘以侵權產品利潤率的方式計算侵權獲利,而需要考慮涉案專利對於侵權產品利潤的貢獻度,以“侵權產品銷售總金額×利潤率×專利技術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度”的方法進行計算。對於專利技術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度,可以結合涉案專利對產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權行為可分的情況下,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時,如果既存在可以較為精確計算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的部分,又存在難以計算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的部分,可以對前者適用以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計算賠償,對後者適用法定賠償,以兩者之和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10.同一產品侵害不同專利客體,賠償數額應當分別計算

在再審申請人山東金鑼新福昌鋁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東鼎鋒門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以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對同一被訴侵權產品提起侵權訴訟,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分別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並不屬於重複計算。

11.簡要說明和使用狀態參考圖對外觀設計保護範圍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華捷盛機電裝置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鼎盛門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電動收縮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2018)最高法民再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對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具有解釋作用。在不考慮使用狀態參考圖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影響,會與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發生明顯牴觸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考慮使用狀態參考圖。

12.依據部分檢視推定被訴侵權產品設計特徵的條件

在前述“電動收縮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未能提供被訴侵權產品實物,但權利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部分檢視的,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基於該類產品的特點,合理推定被訴侵權產品其他檢視中的設計特徵。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3.權利要求解釋要考慮專利的發明目的

在再審申請人青島美嘉隆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青島市智慧財產權局、一審第三人王承君專利侵權行政處理糾紛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要求的解釋要考慮說明書中有關本專利發明目的的說明,即便權利要求中對某一特徵沒有進行明確限定,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明顯採用了與實現本專利發明目的不同的技術手段的,不應認定構成侵權。

14.未對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作出認定並不必然影響創造性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埃意(廊坊)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王賀、姚鵬、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安全帶提醒感測器”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8)最高法行再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正確認定區別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即使被訴決定或一審法院對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未作認定,或者認定錯誤,亦不必然影響二審法院對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作出正確的認定。

15.創造性判斷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在前述“安全帶提醒感測器”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區別技術特徵在權利要求技術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術效果作出認定的基礎上,如果現有技術整體上給出了將區別技術特徵應用於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並且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認識到此種應用可實現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作用、功能、技術效果的,則可以據此認定現有技術整體上給出了技術啟示。

16.同一權利要求中並列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應當分別評判

在再審申請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加熱器”發明專利駁回複審案)【(2018)最高法行再13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同一項權利要求中以“或者”等方式限定的多個並列的技術方案,如果其保護範圍相互獨立,則應當對其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徵、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創造性分別作出認定。

17.區別技術特徵能夠實現的功能和技術效果的認定

在前述“加熱器”發明專利駁回複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認定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區別技術特徵的功能和技術效果是認定該權利要求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根本依據。在認定其功能和技術效果時,應注意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與說明書中記載的具有特定功能、技術效果的技術方案具有對應性。如果二者存在實質性差異,則需要根據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的具體情形,相應確定區別技術特徵能夠實現的功能、技術效果。

18.創造性判斷應當考慮區別技術特徵的全部功能和技術效果

在前述“加熱器”發明專利駁回複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說明書中明確記載了區別技術特徵同時具有多個方面的功能和技術效果,那麼在確定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其他對比檔案是否公開該區別技術特徵,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給出技術啟示時,應當綜合考慮該區別技術特徵實際具有的所有功能和技術效果。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9.商標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範圍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愛國者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愛國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飛象未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32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無法窮盡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務型別,人民法院在判斷商標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範圍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下商品型別的客觀變化情況。

20.惡意取得並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廣州中唯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環球港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39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均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註冊商標,並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法不予保護。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1.商標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審查程式與法律適用標準

在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2018)最高法行再2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已經根據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的規定,完成了申請商標的國際註冊程式,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宣告與說明義務,應當屬於申請手續基本齊備的情形。在申請材料僅欠缺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部分檢視等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商標行政機關應當秉承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精神,給予申請人合理的補正機會。

22.境外共存協議不影響商標近似性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卡帝樂鱷魚私人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鱷魚”商標行政糾紛案)【(2018)最高法行再13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爭議商標是否應予註冊,應當根據商標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判斷,境外共存協議不影響商標近似性的判斷。

23.在後商標的知名度原則上不影響商標近似性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六福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禧六福珠寶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8)最高法行再10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近似性的判斷,原則上不需要考慮在後申請爭議商標的知名度。

24.類似商品的判斷應考慮市場交易情況的客觀變化

在再審申請人安迪士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寧波市北侖博發美髮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8)最高法行再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市場交易狀況不斷髮生變化,商品的類似關係也會相應發生變化。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是否類似,應考慮市場交易的客觀變化。

25.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判斷標準

在前述“鱷魚”商標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需要同時滿足下列要件:在先使用商標具有一定影響;爭議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即爭議商標申請人具有主觀惡意,其明知或者應知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予以搶注,但其舉證證明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除外;對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保護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26.使用行為的合法性影響商標知名度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廣州市希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千貝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波克城市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6)最高法行再9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雖然具有在先使用行為,但違反行業監管制度、行政審批要求,上述情形對於判斷在先使用行為是否產生了“一定影響”,具有消極作用。

27.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認定標準

在再審申請人帝斯曼智慧財產權資產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樓躍斌、樓躍群、樓照法、賴俊哲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再7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損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權,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在先權利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在先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判斷。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8.古籍點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葛懷聖與被申請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再17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古籍點校屬於智力勞動成果,如果不同的點校者是根據自己對古籍原本的理解進行點校,往往會產生不同的點校結果,其點校行為可視為一種特殊的具有獨創性思維的表達,這種情況下的點校本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29.實用藝術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和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中融恆盛木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京夢陽傢俱銷售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於思想範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於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於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條件外,還應滿足實用性與藝術性可以相互分離的條件。

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30.投標檔案中的標底降幅屬於商業祕密

在再審申請人克拉瑪依金駝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克拉瑪依市凱隆油田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譚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38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投標檔案中的標底降幅屬於商業祕密中的經營資訊,由於標書的天然祕密屬性,標書所有人對標書進行封存即可視為其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31.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繁殖”行為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處與被申請人河北法潤林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24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無性繁殖品種,在無扦插、嫁接等擴繁行為的情況下,對該品種的使用不屬於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生產”“繁殖”行為,未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種權。

六、壟斷案件審判

        32.相關市場界定的目的與方法

在再審申請人徐書青與被申請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以下簡稱“網際網路表情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95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關市場界定的目的,是確定被訴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之間進行競爭的市場範圍及其面對的競爭約束。該市場範圍由各個競爭者提供的服務之間的緊密替代關係所決定,往往不限於某種具體的服務。相關服務市場的界定,原則上應從受到被訴壟斷行為直接影響的範圍較小的服務出發,運用假定壟斷者測試的方法進行分析。一般主要從需求者角度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供給替代對被訴經營者產生的競爭約束不亞於需求替代時,在確定相關服務範圍時還應該考慮供給替代。

33.拒絕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

在前述“網際網路表情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被訴壟斷行為是否屬於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拒絕交易行為,除首先需要分析被訴壟斷行為人是否在相關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外,還可以綜合分析如下因素:壟斷行為人是否在適當的市場交易條件下能夠進行交易卻仍然拒絕交易;拒絕交易是否實質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關市場的競爭並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拒絕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平臺經營者為合理規制平臺使用者的行為、防止個別使用者的對平臺整體具有負外部性的不當行為發生和蔓延、提升平臺經營者的利益和平臺使用者的長遠利益的需要,根據適當的平臺管理和懲戒規則採取的拒絕交易措施,應認為具有正當理由。

七、關於智慧財產權訴訟程式與證據

34.管轄權異議案件審查的法律標準

在上訴人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8)最高法民轄終7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原則上只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線點相關的事實。如果與建立管轄連線點相關的事實同時涉及案件實體爭議內容的,只需審查案件初步證據是否能夠證成一個可爭辯的管轄連線點事實即可,一般不對案件實體爭議內容作出明確認定。

35.網路環境下銷售行為地的確定

在上訴人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以下簡稱“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網路環境下,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路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路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路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路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路銷售行為地。

36.能否以銷售者和製作者為共同被告在侵權產品銷售地法院起訴

在前述“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如果專利權人將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商和銷售商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基於訴訟標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決衝突、保護當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該訴訟構成一種特殊的必要共同訴訟。

37.生效行政判決對於專利權效力的認定應當作為侵權案件的審理依據

在再審申請人山東眾合成源電力裝置有限公司、華電萊州發電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博眾節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454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專利已被生效行政判決認定應當被宣告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據此在民事訴訟中對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作出認定,而無需等待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