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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房屋出租合同3篇 「房屋出租無憂——實用合同細則」

本文介紹了一份實用的房屋出租合同,包括租賃期限、房租支付方式和物業維修責任等關鍵條款。該合同可幫助雙方達成明確的租賃協議並避免糾紛。

實用的房屋出租合同3篇 「房屋出租無憂——實用合同細則」

第1篇

原告:易輝清,男,生於1946年03月04日,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5122271,聯絡電話:。 被告:石楚軍,男,生於1987年01月15日,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5002371,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0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元);3、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84000元(大寫捌萬肆仟元)。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xx年6月29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於巫山縣高唐街道淨壇二路236—238號2至8層住房,建築面積約1600平方米,租賃期共5年,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8月1日止,年租金為28萬整(大寫貳拾捌萬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讓;2、乙方在租賃期間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違約行為的。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後,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20xx0元租金,剩餘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20xx年9月初,被告在未經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將2—4層承租房轉租給第三人,並向第三人收取高額租金。原告知其後,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並向其支付拖欠的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辭。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6條、第8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實用的房屋出租合同3篇 「房屋出租無憂——實用合同細則」 第2張

第2篇

出租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房: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房屋租賃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甲方將自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

租賃期限為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___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日收回。

3. 拖欠租金及費用的。個人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滿後如果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甲乙雙方可以繼續簽訂租房合同。

1.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______元整,年租金共計:_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為季度付款(即押一付三),乙方在每季度前7天內繳納租金。

2.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押金_________元整。合同到期日、物品驗收後、費用結清完、甲方退還乙方押金。

1. 乙方負責繳納電話費、寬頻費、衛生費、有線電視收視費、水費、電費 、天然氣費。

2. 甲方在租賃期內付擔:物業費(包括電梯費、水泵費)、供暖費。

1、 租賃期內,甲方不得無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絕。

2、 若因客觀因素不能出租此房,甲方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乙方。

3、 甲方若無故且未徵得乙方同意,收回房屋,則作違約論,甲方除退還剩餘房款,並應補償因搬遷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費用。

1、乙方對甲方樓內的設施、裝置在使用工程中要進行愛護如有損壞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費。

2、 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付租金及各項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收回房屋,終止合同。如果提前退租需要繳納______個月租金,如合同到期乙方不繼續租用房屋需提前______個月通知甲方。

3、 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因乙方改變房屋結構或用途,造成房屋損壞或不良後果,乙方必須修復並賠償損失。

4、 房屋因自然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因乙方使用不當而損壞,由乙方負責修繕,因不可抗拒而毀損,本合同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1、 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裝置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 乙方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交還甲方。

3、 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保持房屋及設施、裝置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2、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字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第3篇

甲方於20xx年10月3日將其座落於織金縣八步鎮移民街房屋一樓住房、二樓後面三間住房、三樓、四樓住房租給乙方,租期五年,因乙方經營不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現對提前解除合同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於20xx年10月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解除,甲方於當日收回房屋;

二、乙方所欠甲方租金及借款共5萬元,不再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在甲方房屋內添置的裝置、設施及乙方單獨投資購置的裝置、設施歸甲方所有;

三、甲、乙雙方合夥期間所欠高其品的電器款及文木匠的傢俱款以及乙方單獨經營期間所添置裝置、設施產生的債務均由乙方負責償還;

四、乙方與他人合夥期間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關,乙方及第三人均不得用甲方房屋內的財產及裝置、設施抵償債務;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名按印後生效,甲、乙雙方必須自覺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