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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車安全承諾書4篇 "車上安全加盟,駕駛責任擔當"

此篇文章主要介紹了“坐車安全承諾書”的意義與重要性,以及如何簽署此項承諾書來保障乘車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坐車是人們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安全問題卻時刻存在。簽署“坐車安全承諾書”是一種主動的安全保障措施,對於提升乘車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坐車安全承諾書4篇

第1篇

為加強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管理,督促隨車照管人員履行好職責,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國家《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教育局的精神,與隨車照管員簽訂安全責任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後需要橫穿道路時,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2、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並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3、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行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開。

6、幼兒園比較小的學生,照管員應該與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8、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是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熄火前離開駕駛座位。

9、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10、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定警示標誌,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學生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公司聯絡處理後續工作。

坐車安全承諾書4篇

第2篇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小學校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明確校長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定以下責任書:

一、校車車輛要求。學校自備或租用校車都稱為校車,校車應及時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經法定檢驗合格,確保其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嚴禁超員和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

二、校車駕駛人要求。校車駕駛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身體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要先經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審驗合格後方能聘請;學校要與駕駛員簽訂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責任書;嚴禁聘用三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累計分滿12分或者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並負有責任的駕駛人駕駛校車接送學生。

三、校車隨車護送人員要求。隨車護送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責任心強、思想政治覺悟高、身體心理健康,且應掌握相關的交通安全常識、應急救護常識;隨車護送人員要配合、監督駕駛員按預定路線圖接送、遵守交通規則,按時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車中的國小生安全管理,以及國小生、家長、學校之間的交接工作;隨車護送人員在遇到突發事件時,必須按預定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向有關人員及有關部門上報情況,並做好國小生安全轉移救護工作。

四、加強校車管理,確保國小生接送安全。學校校長、法人代表作為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負起校車管理職責。

(一)要詳細掌握校內接送國小生的校車、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以及校車執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形成方案材料並把相關材料發放到校內所有工作人員及國小生家長手中,與國小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合同書、安全責任書,建立檔案;

(二)要對接送國小生的所有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員定期進行面對面的安全教育;

(三)堅決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國小生,嚴禁用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接送國小生;

(四)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車及其駕駛人、隨車護送人管理臺帳,對校車的日常執行維護與檢驗、駕駛人遵章守則及其審驗、交通事故與安全教育等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做好做細各種應急預案,切實加強學校校車的日常使用管理;

(五)要定期和不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隨時保證其安全技術性能處於完好狀態。學校應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國小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其他交通違章行為,應當制止。

(六)學校組織春遊等需要學生集體乘車外出活動的,要嚴格辦理報批手續,且必須租用專業交通運輸部門安全效能可靠的客車、並配備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對行駛路線熟悉的駕駛人員;

(七)對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按規定噴塗有公安廳交警總隊和省教育廳制定的統一標識。

五、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要給予表彰;對因管理鬆懈,責任不落實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是民辦學校的予以取締。

六、要把學校校車安全管理作為學校各項考核的基本要素。

八、責任書的要求不因責任人的更換而改變,責任人如有更換的,接任者繼續履行。

第3篇

為保證幼兒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明確雙方責任,幼兒園與乘車幼兒家長簽訂如下交通安全責任書。

一、幼兒園、駕駛員和家庭都有對幼兒進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車教育的責任,並引導幼兒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二、幼兒乘坐校車,在指定站點上下車,由父母(或監護人必須滿18週歲)接送幼兒。

三、等車時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點等候,要自覺維護等車秩序,排隊等候不要擁擠,不追逐打鬧,校車來時不要追著校車跑。

四、家長接幼兒下車後不要急於從車前或車後橫穿道路,應走離車輛前後20米以上,再選擇適當機會安全過馬路。

五、家長儘量按時接送孩子,為保證孩子安全,不允許孩子獨自回家。如未能按時接送、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車均要提前電話告知接送教師。

六、早間自站點上校車後到幼兒園;下午自上校車後到指定站點下車,安全教育、檢查由園方負責;幼兒早間上車之前和下午放學回家下車以後的安全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第4篇

為嚴格校車安全管理,確保乘車學生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協商,甲乙雙方就校車服務達成協議,特簽訂本責任書。

1.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時間:20xx年9月1日;準駕車型xxx;聯絡電話:。

2.備用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時間:xx年xx月xx日;準駕車型:聯絡電話:

3.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學生在學校校園內或校門附近上下車的組織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1.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技術條件檢查,定期進行安全維護,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2.保證所有校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備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有關安全裝置和衛星定位裝置;

3.加強校車駕駛人管理,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開展安全教育,保證校車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記載的駕駛人一致;

4.保證提供服務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6.校車因故不能接送學生時,及時調配其他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

3.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