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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縣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

代表小組活動是人大代表閉會期間履行代表職責的主要方式之一。為加強代表小組閉會期間的活動,增強活動實效,促進代表小組活動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代表小組活動制度。

實行縣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

一、代表小組活動原則

1.代表小組活動在縣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進行,實行小組長負責制。代表小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由組長負責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組工作人員(聯絡員)由組長確定,並保持相對固定,負責代表小組活動的通知、聯絡等服務工作。每位代表應按編組積極參加小組活動。

2.代表小組活動既可以採取學習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組織代表開展專題調研、視察、走訪座談等形式。

3.代表小組要制定年度活動計劃,每季度至少集中活動一次。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時,要提前兩天與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聯絡,以便及時瞭解和掌握情況。

4.代表小組組長應當在每次代表小組活動前,將活動的時間、內容和地點等提前通知本組代表和代表所在單位,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

5.縣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開展評優活動。

二、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

1.學習宣傳憲法、法律和法規,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以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2.組織代表聯絡選舉單位、聯絡選民,聽取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深入瞭解社情民意,並向市、縣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國家機關反映;積極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

3.圍繞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貫徹實施,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就地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形成視察和調查報告,向人大常委會和國家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批評和意見,為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以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做準備;

4.溝通代表活動情況,交流代表活動經驗,及時報告代表出缺情況;

5.組織代表開展好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安排的其他活動。

三、代表小組活動的具體制度

(一)學習制度

1.代表小組每年要集中組織學習1次。

2.學習內容包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憲法和法律法規;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和決議;人大及代表工作知識;人大代表履職經驗交流等。

3.代表小組每次開展視察、調研活動時,都要先組織代表進行學習。學習內容要與視察、調研等活動內容結合起來,進一步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黨和政府對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增強活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4.代表小組要認真做好本組代表集中學習記錄。

(二)視察、調研製度

1.代表小組要圍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些重要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每年至少進行兩次視察或調研活動。

2.代表小組進行視察、調研活動,要制定好活動方案,視察及調研活動要突出主題,深入實際,瞭解實情,形出書面視察或調研報告,提出議案和建議,促進政府推進工作。

3.代表小組進行視察或調研時,應向被視察單位出示代表證或視察證。在視察中,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正確評價被視察單位的工作,發現問題,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對比較重大的問題,在視察後向市、縣人大常委會反映,由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轉有關部門辦理。

4.代表個人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持證視察調研。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但不直接處理問題。視察調研結束後,要向代表小組及召集人進行彙報。

5.代表小組要根據調查、視察的情況,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組織代表提出質量較高的議案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聯絡選舉單位和選民制度

1.代表小組要組織本組代表開展進選區聯絡選民的活動,督促代表密切聯絡人民群眾,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社群和選民等多種方法,瞭解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及時反映群眾的要求。

2.代表小組在每次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前,要圍繞人代會議程,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3.代表小組要組織代表認真接待和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努力為群眾辦實事。

4.代表小組要積極開展活動,向人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傳達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

(5)代表小組及代表要經常保持與選民及選舉單位的聯絡,每年向選民或選舉單位彙報履職情況,接受指導和監督。

(四)請假制度

1.代表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時,應書面向人大常委會請假。請假被批准後,方可不出席人民代表大會。

2.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確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出席會議,應當向所在代表團請假,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祕書處。不請假或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資格終止。

3.代表在閉會期間,應當積極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向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請假。

4.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小組組織的各項活動,自覺履行代表職責。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小組活動的,要提前向小組召集人說明情況,書面請假。代表參加小組活動應有考勤記錄。

5.每位代表每年請假不能超過2次。代表每年2次不參加小組活動,取消當年評選優秀人大代表資格。

(五)活動記錄制度

1.各代表小組要及時記錄活動情況,及時總結活動經驗,將活動情況整理建檔。

2.各代表小組建立《小組活動情況記錄簿》、《代表參加活動出勤情況記錄簿》、《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情況記錄簿》,由代表小組召集人或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填寫。

(六)活動情況上報制度

1.各代表小組每次進行活動後,由組長負責把活動的內容、形式、參加人員、活動成效,以及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等情況及時書面送達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2.市代表小組組長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號之前,要將本組代表集中開展活動情況登記表認真填寫好,送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