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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4篇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集體發展農業的新契約

《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租賃的協議。該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規範了土地租賃行為,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本文將對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詳細介紹。

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4篇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集體發展農業的新契約

第1篇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甲方將各人所有的農用耕地租給乙方,用於農業科技的開發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土地用途為農業科技園藝開發、推廣、培訓、服務及農業種植和養殖。

該地上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並加以維護;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按使用的實際狀況與所承租的土地一併歸還甲方。

1.該土地的承租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xxxxxxxxxx元,承租金每年共計人民幣xxxxxxxxxxx元。

2.每年xxxxx月xxx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租金。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並無償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7.為乙方提供自來水,並給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經過甲方同意,遵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租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租後,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租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租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徵用該土地,甲方應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種建築設施的費用,並根據乙方承租經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5.如甲方重複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轉租後,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租合同不能履行,給轉租後的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xxxxxxxxxxxxxxxxxxx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4篇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集體發展農業的新契約 第2張

第2篇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特訂立本合同。

甲方將位於營業用房出租給乙方作為場地使用,建築面積平方米。

該房屋租期為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計續租,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見,雙方可在租金重新協商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否則,視為乙方不再繼續租賃。

1、該房屋的年租金總額:第一年租金為人民幣簽訂合同時付清房租元。

第八年租金為於月日前付清;以上租金是不含稅價,如有關部門檢查需辦理出租手續等應交繳的一切稅費由乙方繳納。

2、租金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為年付,由乙方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15日內預付下一期租金。每逾期一天,則甲方有權向乙方按照每月租金的百分之三收取滯納金。

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付人民幣萬元整,作為履約保證金。乙方必須按時一次性將租金交齊,交不齊則視為違約。甲乙雙方商定在租賃期滿或合同正常終止後十五日內,若乙方無拖欠房租及其他費用時,對房屋無損壞,並且將房屋拆除的隔牆恢復後,不影響房屋的二次租賃,甲方將租賃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保證金不計息)。

按法定手續程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並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在轉移給第三方時,如非乙方購買,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依法在租賃期間,實際使用經營所產生的所有費用應由乙方自行承擔,其中包括水、電、電話、有線電視、保潔、物業等費用及社會公共收費(治安、衛生、工商、稅務等),並按單如期繳納。

2、甲方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之前,負責水、電到位,但乙方需要改裝及增加容量由乙方負責。

3、租賃期間,甲方承擔租賃房屋結構的維修,保養。

1、在租賃期內保證在該租賃屋內的所有活動均能合乎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無任何違法行為。不得干擾和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合法使用租賃房屋,不得存放危險品及國家規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發生損害,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所租賃房屋整體轉租給他人或改變用途,一經發現,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如部分轉租,須通知甲方參與並同意,轉租人不得再轉租。

4、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不能改變所有租賃的結構,應保持所租房內外所有設施完好無損,如果確需改造或增設其他固定設施,應徵得甲方同意後再進行,所需經費由乙方自付,合同期滿時,乙方如需拆除,需將房屋恢復原樣,不願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補償。

5、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與第三者發生的一切經濟、民事等糾紛,甲方概不負責。

1、在租賃期內加以雙方均不能提前終止合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均構成違約。

2、在租賃期滿後,乙方應及時將房屋交還給甲方,甲方有權收回房屋,房屋的裝飾、拆除後無法保證完整的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並有權拒絕乙方的任何要求。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未按照合同的條款履行,導致中途合同終止,則視為違約,違約金雙方約定為萬元整;同時甲方有權收回房屋,房內的裝飾、拆除後無法保證完整的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並有權拒絕乙方的任何要求。

2、凡在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事情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未果,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3、房屋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澇災害、戰爭)及房屋拆遷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其租賃費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甲方退還乙方全額保證金,本合同即終止。如乙方管理不到位,造在的火災及人為損壞房屋,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按照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合同規定索賠。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連附件共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後自行作廢。

第3篇

為了發展經濟、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由乙方租賃甲方土地使用權,所租賃土地四至為:(略)

二、租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國家徵用時為止;租賃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若實際損失無法查明的,則損失可以剩餘租期按每畝每年不低於萬元賠償)並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

三、租用期間乙方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費,土地稅由甲方自行負責。

四、所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時,所賠償的土地費歸甲方所有,地上建築物補償等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應當在每年的合同簽訂日起10天內向甲方交租金,甲方應保證和維護乙方使用該地。

六、租金標準:每年每畝租金元整;在租賃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隨意漲租,若甲方違反規定隨意漲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若實際損失無法查明的,則損失可以剩餘租期按每畝每年不低於萬元賠償,並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如沒有如期向甲方交納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不對乙方負任何責任。

七、若所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徵用當年租期超過半年的,租金以1年計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徵用的,租金按剩餘土地實際面積計算租金。

九、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執行中如有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國家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並與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為了發展經濟、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由乙方租賃甲方土地使用權,所租賃土地四至為:(略)

二、租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國家徵用時為止;租賃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若實際損失無法查明的,則損失可以剩餘租期按每畝每年不低於萬元賠償)並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

三、租用期間乙方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費,土地稅由甲方自行負責。

四、所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時,所賠償的土地費歸甲方所有,地上建築物補償等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應當在每年的合同簽訂日起10天內向甲方交租金,甲方應保證和維護乙方使用該地。

六、租金標準:每年每畝租金元整;在租賃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隨意漲租,若甲方違反規定隨意漲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若實際損失無法查明的,則損失可以剩餘租期按每畝每年不低於萬元賠償,並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如沒有如期向甲方交納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不對乙方負任何責任。

七、若所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徵用當年租期超過半年的,租金以年計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徵用的,租金按剩餘土地實際面積計算租金。

九、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執行中如有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國家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並與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